粤办函[2023]27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26
文号:粤办函[2023]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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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办函[2023]278号          2023-9-26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6日

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制造业当家、“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等工作部署,聚焦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产业技术基础等重点领域和我省战略性产业集群,引导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加快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强化要素保障,做实做强做优专精特新企业群体,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7年,累计培育超20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20000家左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力争推动150家专精特新企业上市;力争专精特新企业总体研发占比达到5%左右,不断提高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比例,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覆盖率达100%;数字化水平显著提升,质量品牌持续提升;累计培育15个以上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100个以上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200家左右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梯度培育机制。

  积极推动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规范发展,加大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力度,健全逐级后备、逐级递进的梯度培育机制,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加强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情况的跟踪分析,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情况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引导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对专精特新企业申报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鼓励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参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材料目录评选。组织专精特新企业参加“创客广东”创新创业大赛,对落地广东的50强获奖项目按政策规定予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创新平台。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鼓励各地对研发投入金额较大的企业予以支持。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与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订单式研发,促进技术创新成果快速转移转化。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向专精特新企业开放共享。(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三)促进数字化转型。

  聚焦细分行业专精特新企业整体升级、创新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支持行业龙头企业或行业第三方工业服务平台型企业牵头,聚焦县域经济、产业园区、专业镇等产业集聚区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统筹专精特新企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等方向,统筹订单获取、快速设计、生产柔性、采购供应、物流交付、运维服务等专精特新“全价值链”数字化转型需求,研发推广行业技术集成系统解决方案,通过探索以多样化的服务费用支付方式、根据企业个性化需求进行分类改造等途径降低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提升专精特新企业市场竞争力。发布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经验和案例,鼓励各地制定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政策。支持行业第三方工业服务平台型企业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四)促进绿色化发展。

  鼓励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鼓励服务机构提升绿色化服务能力,开发适合专精特新企业特点的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实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行动,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节能诊断及改造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加强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

  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质量技术帮扶活动,提高其产品性能、稳定性及质量一致性。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全国工业大奖、全国质量标杆等。鼓励各地对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给予支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积极参加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产品或服务标准活动。引导品牌培育和运营专业服务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服务力度,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提高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畅通资金融通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打造专精特新企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等专属产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支持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优势和差异化定位,加大资源倾斜力度,开发符合专精特新企业不同成长阶段和行业特点的专属产品和服务,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专精特新企业抵质押条件,加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提升“首贷户”占比。鼓励保险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省级财政安排给各地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范围,鼓励各地加大支持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负责)

  深化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合作,加强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融资指导。建立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强化与其他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衔接。积极争取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大力推动省级政策性基金、社会资本等投向专精特新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负责)

  (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积极争取更多中央财政资金在重点“小巨人”、融资担保等方面支持我省专精特新企业。省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资金奖励,优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政策。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加大省先进制造业、人才等专项资金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综合支持力度。专精特新企业扩大生产、增加投资、新建项目,同等享受各项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负责)

  (八)强化人才支撑。

  将引才成效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中给予重点支持。开展校园招聘等对接活动助力专精特新企业引进人才。鼓励各地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制定专项引才政策,有条件的地市为专精特新企业外来务工人员按当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安排子女入读公办中小学。(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评定。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建设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支持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与专精特新企业协同推进产教融合,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和学徒制培养。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支持。(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九)灵活解决土地需求。

  开通对专精特新企业用地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在存量建设用地安排、新增计划指标中,通过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灵活供地方式,依法依规优先保障专精特新企业用地需求。结合“粤产粤优”综合评价,将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用地纳入省级先进制造业用地指标保障范围。依法依规支持专精特新企业联合竞买土地,可依法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鼓励各地建设服务专精特新企业的特色产业园区,试点更适宜专精特新企业发展需求的土地、厂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供给新模式。加强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监管,结合各地实际发布工业厂房租金指导价格,依法处置水、电、气等不合理加价行为。(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助力市场开拓。

  鼓励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采购专精特新企业产品。加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建设,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支持大企业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体系,鼓励大企业先试、首用专精特新企业产品。优化中博会办展模式,将中博会打造成专精特新企业的专业化交流交易平台。鼓励各地积极引导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参加广交会、中博会、“粤贸全球”等境内外大型展会活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负责)

  鼓励专精特新企业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项目建设。创新经贸对接活动方式,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根据专精特新企业实际需求提供通关便捷服务,实施汇总征税、预裁定、多元化担保等征管便利措施。(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

  (十一)强化服务支持。

  大力保障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用电用能需求,推动用电用能要素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服务,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工作。加大税收服务力度,开通税费服务直通车,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点对点”的精细服务。引导社会服务机构提升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服务能力和质量,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财务管理、审计辅导、法律咨询等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广东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负责)

  加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与专精特新企业的服务对接力度,支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专精特新企业开展针对性、专业化服务。依托市场主体诉求响应平台,进一步强化专精特新企业诉求响应服务。优化“粤企政策通”平台建设,开展涉企政策精准推送。支持全省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成立专门面向专精特新企业的服务团队,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服务支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三、组织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压实责任,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建立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专精特新企业工作机制和政策支撑体系,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重点服务对象,精准施策、重点帮扶,及时协调解决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强化宣传引导,总结推广专精特新企业培育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积极组织主流媒体加大对我省专精特新企业、企业家精神的宣传报道力度,树立专精特新企业良好形象,引导广大中小企业对标学习提升,营造全社会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来源: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时间:2023-10-16

  《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23年9月26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研究制定《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专精特新企业专注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对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的工作部署,推动我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专精特新企业面临的技术创新、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资金融通、财政扶持、人才土地、市场开拓等主要问题,提出具备指导性操作性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意见》。

  二、《意见》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制造业当家、“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等工作部署,引导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加快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强化要素保障,做实做强做优专精特新企业群体,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7年,累计培育超20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20000家左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力争推动150家专精特新企业上市;力争专精特新企业总体研发占比达到5%左右,不断提高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比例,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覆盖率达100%;数字化水平显著提升,质量品牌持续提升;累计培育15个以上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100个以上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200家左右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体现广东特色、符合我省专精特新企业特点、具备指导性操作性,共包括总体要求、11个主要任务、组织保障三部分内容。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重点领域和我省战略性产业集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到2027年我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

  1.强化梯度培育机制。为夯实培育基础,进一步健全逐级后备、逐级递进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2.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为鼓励专精特新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增强创新能力,在重点研发项目、研发创新平台、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技术创新成果快速转移转化。

  3.促进数字化转型。支持行业龙头企业或行业第三方工业服务平台型企业牵头,统筹专精特新“全价值链”数字化转型需求,研发推广行业技术集成系统解决方案。

  4.促进绿色化发展。鼓励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鼓励服务机构开发适合专精特新企业特点的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实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行动等方面,推动专精特新企业绿色化发展。

  5.加强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分别从质量帮扶、标准奖励、品牌培育服务三个方面发力,提升专精特新企业的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能力。

  6.畅通资金融通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专属产品和服务,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专精特新企业抵质押条件,加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深化与各大交易所合作,引导各类基金和社会资本投向专精特新企业,推动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融资。

  7.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争取更多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加大省先进制造业、人才等专项资金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综合支持力度。专精特新企业扩大生产、增加投资、新建项目同等享受各项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

  8.强化人才支撑。从引进人才和培育人才两方面着力,鼓励各地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制定专项引才计划、支持“小巨人”企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和申报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支持订单式人才培养和学徒制培养、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

  9.灵活解决土地需求。从开通用地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灵活供地、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用地纳入省级先进制造业用地指标保障范围、鼓励建设专精特新企业特色产业园、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等方面,加大专精特新企业用地保障力度。

  10.助力市场开拓。从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鼓励大企业先试、首用专精特新企业产品、支持参加大型展会活动、创新经贸对接活动、提供通关便捷服务等方面发力,助力专精特新企业市场开拓。

  11.强化服务支持。加大用电用能保障和税收服务力度,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服务,优化“粤企政策通”平台建设,开展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强化诉求响应服务等方面,加大专精特新企业服务力度。

  (三)组织保障。要求各地各部门压实责任,结合实际建立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专精特新企业工作机制和政策支撑体系,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重点服务对象。强化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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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未支持有关诉求并细致释法说理

  关于上述问题,法院未支持当事人的意见,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了细致的释法说理。

  其一,认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不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

  针对前述第一个观点,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并非转让方实际收到的款项,而是纳税义务发生时所转让的标的股权的价值,也即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转让方是能够且有意愿取得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的,并以此纳税。因此,当转让方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当一次性以协议约定的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二,认定分期收款的计税依据应为股权转让全款。

  裁判文书针对前述第二个问题说明,根据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等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只要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转让方即使没有收到钱,纳税义务业已发生;受让方已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转让方纳税义务业已发生,要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款一次性纳税,而不是按照实际取得股权转让价款时分次纳税。当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时,转让方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股权转让收入应以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

  其三,认为财产转让所得没有预缴和汇算清缴的规定。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为综合所得,综合所得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末汇算清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没有预缴和汇算清缴的概念。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不存在所谓的预缴,转让方在股权转让时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此次纳税义务完结,没有多退少补的规定。

  其四,认定后续减少的收入并不减少股权转让收入。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虽然6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但并不能因此反推出后续减少收入也应当减少股权转让收入。

  其五,认定不符合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规定的不能退税。

  有关裁判文书载明,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规定了股权转让退税的情形,如果不符合该情形就不能退税,但并非意味着不符合该情形就不适用于该文件。因此,股权转让后股权转让价格减少的情形,不符合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退税。

  其六,明确有关不予退税情形的根本原因是未产生多缴税款。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关于税务机关退税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多缴税款,若不存在多缴税款,何来退税。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签订转让协议前,一般都会评估标的股权,在协议中约定的转让价格基本接近评估价值,转让方以此为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续双方由于种种原因减少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但都是在承认标的股权转让约定价格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双方都没有否认标的股权价值。转让方基于其商业目的同意减少股权转让价款,导致实际收取经济利益减少,是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不应影响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股权价值的认定,从而不应影响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价格的认定。因此,转让方虽然实际取得款项减少了,但并不存在多缴税款。

  对赌协议亦然,对赌失败转让方支付给受让方补偿,是转让方对标的股权经营风险的补偿,并非对交易总对价的调整。交易各方约定了业绩目标值及未达目标值需补偿,但该约定并非对股权转让交易总对价的调整,而是对标的股权未来经营业绩的保证和经营风险的补偿安排。对赌协议并未对标的股权估值重新进行调整,也就是没有调整股权转让时的交易对价,因此不产生多缴税款。

  上述司法案例的启示

  从上述案例来看,多家法院认为,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来源于标的股权的价值,转让方据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点标的股权价值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即使由于种种原因转让方实际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减少,也并不影响股权转让时点标的股权的价值,也就没有产生多缴税款。因此,股权转让后价格减少不能退税的根源在于,这种情形下没有产生多缴税款。

  笔者注意到,在这些行政诉讼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诸多退税理由,审理法院逐一解释政策,格外注重释法说理,尤其是重点阐释了有关股权转让不存在多缴税款的原因,有效化解了有关涉税争议。

  法院判决通过释法说理讲清法理、讲明事理,不仅澄清了有关退税问题,而且进行了生动的普法。


又现福建灵工平台移送公安,虚开风险或掣肘行业发展

编者按:近期,福建某灵活用工平台因虚开发票16亿元被税务机关查处,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多家受票企业因取得该平台虚开的发票被认定为偷税,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文结合灵活用工行业常见业务模式,分析涉税风险高发环节,为企业提供申辩思路与合规建议。

  一、近期动态:某灵工平台虚开被移送公安,多家受票方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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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税务机关曝光一起灵活用工平台虚开案件。经查,福建某灵活用工平台在经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专票11781份,金额14.8亿元,税额8924.41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普票1236份,金额1690.25万元。因情节严重,该案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多家受票企业也受到税务处罚,以下为三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通过平台取得外包服务发票被定性偷税

  2023年4月,某广告公司向外包服务人员及其团队购入设计服务,因该外包团队无法开具发票,该公司与灵活用工平台签订协议,由平台提供代付款、开具发票等服务,被税务机关定性偷税并处以不缴、少缴税款60%的罚款合计6.30万元。

  案例二:通过平台支付部分员工的工资等费用被定性偷税

  2023年6月-2024年4月,某科技公司通过灵活用品平台支付部分员工的工资等费用,以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取得该平台开具的21份专票,价税合计318万元,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处不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合计9.47万元,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行为被处罚款合计3170.14元。

  案例三:通过平台取得虚假推广费发票被定性偷税

  2025年2月,某科技公司取得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专票16份,金额887万元,税额53万元,被证实为虚开发票。经查,因销售需要,某科技公司员工秦某生寻找业务推广公司进行产品推广并凭发票、结算单进行费用报销,该公司知晓并非所有推广均由灵活用工平台进行,但并未对推广渠道及对应公司进行核实,仅就员工提供的结算单,根据单位支付制度向开票方支付了推广费,因该员工已离职无法进行核实及补开发票,该公司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处罚款合计86.88万元。

  二、灵活用工行业受票方企业应当关注四大涉税风险高发点

  实践中,一旦灵活用工平台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下游受票企业往往会被牵连,可能面临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对应成本费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甚至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接受虚开发票、构成偷税,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若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受票企业还可能因涉嫌虚开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些涉税风险通常集中于以下几类业务模式:

  一是事后补开模式:自由职业者已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了劳务或服务,用工单位为获取发票,事后通过灵活用工平台代为开具发票,此种补开行为往往难以被税务机关认可;

  二是形式走账模式:自由职业者在提供服务前虽已约定通过灵工平台结算,但用工单位因缺乏相应服务资质和能力,且未与自由职业者或平台签订清晰的挂靠、转包等协议,导致被认定为自由职业者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而非平台提供服务;

  三是代发薪酬模式:通过平台向本企业员工、高管发放工资、奖金或分红,实质是利用平台拆分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若企业存在上述业务模式,且出现以下异常情况,更容易引发税务机关重点监管:

  (一)发票开具明显异常

  如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严重不符,如基础劳务开具为“技术服务费”;开票时间与用工周期明显不匹配;或用工人员信息异常集中(如高龄、偏远地区人员占比过高、身份证号段连续等),此类行为易触发税务预警。

  (二)务工人员由受票企业自行寻找或与员工信息大量重合

  若企业自行招募和管理人员,仅通过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和开票,而平台未实际提供用工匹配服务,则易被认定为“形式走票、实质自雇”。另一种常见风险是企业将正式员工伪装为第三方劳务人员,导致个税、社保数据与实际情况矛盾,引发交易真实性怀疑。

  (三)资金回流痕迹明显

  若存在“先垫资结算、后平台回流”的资金操作模式,即便存在真实用工场景,仍可能因表面的资金回流触发虚开风险。具体表现为:受票企业直接向先行务工人员垫付劳务报酬,为满足票据合规要求,后续将资金转入灵活用工平台对公账户并扣除开票服务费,最终形成表面的资金回流。

  (四)务工人员提供高风险业务

  以咨询费、推广费等名义开展的劳务合作,因服务成果难以量化,常成为虚开高发区。尤其是大额咨询类发票,若缺乏咨询记录、成果交付证明、效果数据等证据链支撑,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交易。

  三、灵活用工平台被定性虚开,受票方企业可采取的五大申辩策略

  (一)申请核实异常凭证

  实践中,灵活用工平台走逃失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虚开发票的情况时有发生,受票企业取得的发票往往被列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导致企业面临进项税额转出和补缴税款的风险。受票企业若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附业务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90日内完成核实,若无疑问且符合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定,将出具通知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可在收到异常凭证通知后10日内提出核实申请,且暂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一机制是企业挽回损失的关键渠道,务必把握时效、及时提交材料,避免丧失救济机会。

  (二)争取《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撤回

  在跨地区协查案件中,上游税务机关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往往是下游受票企业被稽查的导火索。尽管有企业尝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质疑该通知单,但其可诉性存在较大争议。该类文书本质上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的协查线索,并不直接设定纳税人权利与义务,故法院通常不予受理。更可行的做法是,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举证说明交易真实、发票内容与实际一致,力争推动上游税务机关撤回该通知,如江苏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向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由于甲公司走逃失联,乙公司无法联系甲公司核实有关情况,因此乙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主张甲公司向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虚开。经调查核实后,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向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发送《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及《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随后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将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予以撤回。

  (三)争取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定性

  除了积极向税务机关争取认定其取得的发票不构成虚开发票之外,企业如果符合(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可以积极争取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无法换开、补开的相关说明,以争取避免调增企业所得税的不利后果。

  (四)“非善非恶”定性: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

  如企业难以全面举证业务真实性,而税务机关亦无法认定其存在主观恶意,则可能落入“非善非恶”的中间状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即便受票企业与开票方存在真实交易,若发票本身被认定为虚开,企业仍需承担增值税进项转出及滞纳金的法律后果,但企业所得税成本仍可凭真实支出凭证予以税前扣除。

  (五)行政阶段及时介入避免税务风险升级

  若受票企业被定性虚开,则应当在行政阶段及时介入,避免行政风险升级为刑事风险。我们认为,开票方与受票方的法律责任需根据各自交易实质独立判定,二者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不存在必然关联,还应当考量受票企业主观是否存在骗抵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是否造成了税款损失。

  四、小结

  灵活用工模式在降低用工成本、提升组织灵活性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其涉税风险不容忽视。企业应注重以下方面:强化业务真实性管理,保留用工合同、考勤记录、成果交付、资金流水等全套证据链;审慎选择合作平台,关注其资质、风控能力和涉税合规情况;建立内部发票审核机制,杜绝发票内容与业务实质不符;一旦面临稽查,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提交如用工协议、服务交付凭证、资金支付记录等主张业务真实发生,争取良好定性,避免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