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规[2023]3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
发文时间:2023-9-22
文号:冀市监规[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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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

冀市监规[2023]3号          2023-9-2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部署安排,决定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届历次全会及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家座谈会精神,认真落实我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新要求,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逐步建立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促进河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适用本通知予以除名标记:

  (一)经营主体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经营主体处于存续状态,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申报的。

  三、工作流程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除名标记工作。

  (一)确定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使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按照除名标记情形进行名单提取:提取第一种情形的经营主体,直接纳入拟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提取第二种情形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的经营主体,函请同级税务部门查询近两年是否依法纳税申报,将近两年未纳税申报的纳入拟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对拟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要结合工作实际,经调查核实、综合研判,按照包容审慎、积极稳妥原则,确定最终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

  (二)作出除名标记决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自确定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清单内经营主体作出除名标记决定。

  (三)执行除名标记公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自作出除名标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被除名标记经营主体进行标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符合本通知适用范围第一种情形的标记“除名,原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符合本通知适用范围第二种情形的标记“除名,原因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申报”。

  四、终止除名标记

  适用范围第一种情形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吊销后,除名标记自动终止。

  适用范围第二种情形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经营异常状态且恢复纳税申报的,可向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终止除名标记。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终止除名标记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终止除名标记的,应当作出终止除名标记决定,将其终止除名标记,并予以公示。

  五、异议处理

  对除名标记决定有异议的,经营主体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对经营主体提出的撤销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复核,发现确有错误的,应作出撤销除名标记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除名标记决定存在错误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动作出撤销除名标记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终止除名标记,并予以公示。除名标记文书送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第八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如经营主体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应当通过本部门或政府网站公告送达。

  在实施除名标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按照经营主体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保存。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开展除名标记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安全,提升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经营主体竞争活力,引导非正常经营状态的经营主体有序退出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分工,搞好协同。省市场监管局及时调整经济户籍系统,增设除名标记模块,优化公示系统公示功能,为除名标记工作提供系统支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负责通过经济户籍系统综合监管除名标记模块对经营主体进行除名标记,信息化工作机构负责提取拟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做好技术保障、数据管理和数据分析综合利用;各级税务部门负责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函请,提供涉及经营主体近两年纳税申报情况。

  (三)统筹协调,加强宣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保证除名标记工作公平公开规范。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理解和支持,强化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期间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相关文书(参考模板)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9月22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26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完善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工作要求,更好落实我省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工作重点任务,逐步建立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主要在适用范围、工作流程、异议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便于更好开展工作。

  二、如何定性除名标记?

  开展除名标记工作的目的是发挥“标签+公示”作用,督促引导相关经营主体进行信用修复恢复正常经营或办理注销登记退出市场,是对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制度的补充。

  三、除名标记工作的工作分工如何划分?

  市场监管系统内部除名标记工作职责划分主要根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进行确定。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经营主体除名标记联合工作机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及时调整经济户籍系统,增设除名标记模块,优化公示系统公示功能,为除名标记工作提供系统支撑。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除名标记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展对适用范围内经营主体进行除名标记、终止除名标记工作。

  市、县级税务部门负责依据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函请,提供涉及经营主体近两年纳税申报情况。

  四、除名标记有哪些工作流程?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市场主体定期除名标记工作机制,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对符合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列出清单,定期开展除名标记工作。信用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除名标记决定后,使用经济户籍系统对被除名标记市场主体进行标注,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公示内容根据情形分别为“除名,原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和“除名,原因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申报”。

  五、哪些情形适用于除名标记?

  经营主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纳入除名标记范围:一是经营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二是经营主体处于存续状态,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申报的。

  六、除名标记决定如何送达当事人?

  除名标记文书送达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第八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如经营主体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通过本部门或政府网站公告送达。

  七、如何终止除名标记?

  根据两种标记情形的不同,对于终止标记有不同的条件:一是对适用范围第一项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吊销后,除名标记自动终止。二是对于适用范围第二项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经营异常状态、恢复纳税申报的,可向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终止除名标记。

  八、经营主体对除名标记有异议如何处理?

  经营主体对除名标记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营主体也可以向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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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