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23]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16
文号:浙政办发[202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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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3]52号          2023-9-16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

  为破解办事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违规证明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需求导向、数字赋能、对标一流、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省40个领域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

  二、适用范围

  专项信用报告中所指的违法违规信息是指本省有关单位归集的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的违法犯罪、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等依法列入有无违法违规证明事项的信息。专项信用报告用途主要包括:行政服务应用,主要在优惠政策兑现、资金支持、评优评先、资格审查、人员招录等方面作为参考;商务应用,主要在招标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方面作为参考;金融市场应用,主要在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等方面作为参考。

  三、重点任务

  (一)归集共享数据。2023年9月底前,省级有关单位负责归集专项信用报告需核查的监管数据,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实时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企业、社会组织归集近5年数据,自然人数据归集时间范围由各牵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大数据局负责畅通数据交换共享渠道,确保数据实时交换共享、完整一致。

  (二)开发查询功能。2023年10月底前,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接口共享方式,向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企业、社会组织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下载服务。在信用中国(浙江)网站、“浙里办”APP的“浙里信用服务”应用专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和各设区市信用网站设立查询模块,向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提供自身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下载服务。自然人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下载需征得本人同意。

  (三)全面组织实施。2023年11月底前,组织专项信用报告联调联测,优化业务流程。在此基础上,开展试运行,逐步引导办事主体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2023年12月起,全面推广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四)建立救济机制。对专项信用报告中有关信息的异议、更正、更新、修复等事项,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建立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受理、省级有关单位快速核验处理机制。

  (五)拓展报告用途。省级有关单位聚焦营商环境优化,依法拓展专项信用报告用途,为办事主体提供便利。各办事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需要业务关联方提供相关证明的,鼓励使用专项信用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充分发挥省信用浙江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会同省级有关单位统筹推进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加强跟踪评估。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负责建立全省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定期检查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对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应用推广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持续优化提升。

  (三)加强推广宣传。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认知度、参与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办事主体享受便利。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本地、本系统业务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推广宣传。

  附件: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领域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领域

序号领域报告类型牵头单位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档案领域√√√省档案局
2新闻出版领域√√√省委宣传部
3基本建设投资领域√

省发展改革委
4经济信息化领域√

省经信厅
5教育领域√√√省教育厅
6科技领域√√
省科技厅
7宗教领域√√√省民宗委
8公安领域√
√省公安厅
9民政领域√√√省民政厅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
省人力社保厅
11自然资源领域√

省自然资源厅
12林业领域√√√
13生态环境领域√√√省生态环境厅
14住房公积金领域√

省建设厅
15建筑市场监管领域√√
16房产开发和中介领域√

17物业管理领域√

18交通运输领域√
√省交通运输厅
19水利领域√
√省水利厅
20农业农村领域√
√省农业农村厅
21商务领域√
√省商务厅
22文化执法领域√√√省文化和旅游厅
23文物领域√√√
24卫生健康领域√
√省卫生健康委
25退役军人事务领域√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6安全生产领域√√
省应急管理厅
27税务领域√√
省税务局
28市场监管领域√
√省市场监管局
29药品安全领域√√
30地方金融监管领域√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1广电领域√

省广电局
32体育领域√

省体育局
33统计领域√√
省统计局
34医疗保障领域√

省医保局
35人防领域√
√省国动办
36消防安全领域√√√省消防救援总队
37法院执行领域√√√省法院
38地震领域√

省地震局
39气象领域√√√省气象局
40烟草领域√√√省烟草专卖局


  说明:专项信用报告类型由牵头单位根据管理权限、数据归集、现行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开具等情况作出选择。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落实全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大会精神,更好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作用,破解办事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违规证明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在借鉴省内外有关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目的

  推行在全省40个领域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专项信用报告”线上出具“一纸”证明,线上申请“一键”免费办理,数据多跑路、办事主体少跑腿。通过推动专项信用报告应用,切实减轻办事主体的开具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三)依据

  主要依据有以下3个方面:一是《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中提出:推动“无证明化”改革扩面,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所需证明材料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核查、告知承诺制等方式替代。二是《浙江省最多跑一次规定》第八条: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电子证照、证明等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四条: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二、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一是指导思想。按照“需求导向、数字赋能、对标一流、应替尽替”的原则,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助力打造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省。二是工作目标。2023年10月起,推行在全省40个领域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专项信用报告”线上出具“一纸”证明,线上申请“一键”免费办理,实现数据多跑路、办事主体少跑腿。三是适用范围。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专项信用报告用途包括行政服务应用、商务应用、金融市场3大应用场景,涉及招标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等方面。

  第二部分是重点任务。一是归集共享信息。7月底前,实现专项信用报告所需的信用信息全量归集和实时更新。二是开发查询系统。8月底前,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发专项信用报告查询系统,按照公益免费、便民高效的原则,提供信用报告出具、真实性验证等服务。三是开展试运行。9月底前,组织专项信用报告联调联测,优化业务流程,并开展试运行。四是全面开展试行。10月起全面代替,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省级有关部门全面推动本领有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努力实现“能替尽替”。五是构建救济机制。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专项信用报告中有关信息的异议、更正、更新、修复等事项进行快速处理。六是扩大应用范围。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拓展专项信用报告适用范围,在更多事项中推广应用,并引导鼓励在经济社会活动过程中应用信用报告。

  第三部分是保障机制。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在充分发挥省信用浙江建设联席会议作用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统筹推进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二是加强督查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要建立全省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定期检查督查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将各地、各部门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等方面考核评价体系。三是加强推广宣传。省发展改革委要做好政策解读,不断提升社会知晓度、认知度、参与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办事主体享受到便利。各设区市、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本地本系统培训,多种形式进行推广宣传。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省发展改革委

  解读人:赵期华

  联系电话:0571-8705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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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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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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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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