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信推[2023]868号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推进上海数据品牌培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0-9
文号:沪经信推[2023]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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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推进上海数据品牌培育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推[2023]868号          2023-10-9

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贯彻落实《立足数字经济新赛道推动数据要素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充分发挥好数据品牌牵引和示范作用,推动数据要素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组织开展上海数据品牌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定位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赋能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数据要素市场高水平发展为目标,坚持“政策引导、服务支撑、品牌带动、协同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增强企业数据素养,激发创数用数易数活力,引导企业深入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促进企业创新布局数字经济新赛道,推动数据产品向高质量、知识型、品牌化发展,提升本市数据要素产业的创新浓度、知识密度、产业高度,持续打响上海数据品牌,助力国际数字之都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企业数据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数据产品量质齐增,品牌引领和辐射效应进一步彰显,品牌培育与数商发展的联动机制基本形成,数据要素发展生态整体跃升,打造100+上海数据品牌。

  三、工作要求

  1.加快培育“好数据”与“好企业”。推动打造高质量数据产品,守牢安全、合规底线,鼓励企业对数据开展实质性加工与创新性劳动,突出数据产品高价值要求,促进数据产品赋能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与高效能治理。推动培育高标准企业主体,提升企业数据素养,提高数据服务能级,加强质量管控与运行保障机制,增强企业数据管理能力。

  2.推进多层次数据品牌建设工作。鼓励各区、各行业协会结合自身实际,对照标准制定数据品牌培育计划。支持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市级数字化转型示范区、数据要素产业集聚区等率先推动区内企业打造数据产品,将数据品牌培育情况作为园区高质量发展和评估评价的重要依据。推动在沪央企及本市国资国企、外资企业、中小企业结合数字化转型提高数据管理能力,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打造特色数据品牌。

  3.建立服务支撑体系。发挥相关行业协会、联盟组织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作用,提升上海数据品牌专业化服务力量,集聚一批数据管理咨询和解决方案提供商,加快提升认证、咨询、诊断、培训及技术方案等全链条服务能力。

  4.深化标准和标识应用。建立完善上海数据品牌的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做好《“上海数据”认证要求》(T/SHDSP 1-2023)的采信,推动研制相关地方标准。打造上海数据品牌标识,规范标识使用和管理,市场主体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价,符合要求的,可以使用上海数据品牌的专门标识。

  5.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举办系列宣传推广活动,利用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全球数商大会等平台载体,做好品牌的宣传推广,选树典型案例,形成案例集并发布。举办数据要素相关培训活动,加强专业人才培训,推广DCMM注册数据管理师、数据资产入表、企业首席数据官(CDO)等培训,增强数据品牌共识。

  6.加强组织保障。各区、相关部门以及重点园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制定数据品牌创建工作计划,明确阶段目标,推动数商发展,打造高质量数据产品。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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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