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财[2023]7号 福建省总工会财务资产管理部关于规范开展全省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经费返还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3-25
文号:闽工财[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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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总工会财务资产管理部关于规范开展全省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经费返还工作的通知

闽工财[2023]7号             2023-3-25

各市、县(区)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有关省级产业(系统)工会财务部:

  为落实《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工办〔2023〕23号)要求,现就规范开展全省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主动返还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费返还操作流程

  (一)完善工会经费收缴台账。各单位应全面清理完善2021-2022年工会经费收缴台账系统(即工会经费征收管理系统),在台账系统中准确录入自收经费单位缴费信息,理顺台账系统中归集的基层单位的隶属关系,核实税务代征经费信息,确保台账系统数据与会计账面数据的一致性,做好工会经费返还的基础工作。

  没有使用工会经费征收管理系统的单位根据返还工作需要,整理核实2021-2022年度工会经费收缴台账。

  (二)审核工会经费返还数据。省总工会将协调省税务局在今年4月底前提供2020-2022年度年缴交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下同)单位的名称、缴费的银行账户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明年4月底前提供2023年符合条件的缴费单位信息,并将信息传输到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系统(不含厦门,厦门数据由厦门市税务局提供),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系统将按照工会经费代征隶属税务局或行政区划,在线把数据分解到各市县区总工会,并生成工会经费返还数据。市县区总工会按操作程序,及时审核数据。

  (三)主动返还工会经费。市县区总工会应及时履行审批手续,按程序将工会经费主动返还到位。2023年第一季度按上年政策返还2022年度应还未还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11月底前,返还当年1-3季度符合新政策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2024年第一季度,返还2023年第四季度工会经费;11月底前,返还当年1-3季度工会经费;2024年第四季度工会经费,在2025年3月31日前返还完毕。

  省直机关工会、有关省级产业(系统)工会可按文件要求,自主制定所属基层单位的工会经费返还程序。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前两年工会经费缴交数据不完整的单位如何返还?前两年数据中存在补缴以前度工会经费,在统计平均年缴工会经费时是否予以扣除?

  如果前两年数据有完整一个自然年度的,以该年度数据作为判断依据;数据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该单位当年不返还,并入下一年度返还。

  文件中规定的年上缴工会经费是指自然年度中实际缴交的工会经费(收付实现制)。前两年数据中如果存在一次性补缴以前年度的工会经费,补缴的工会经费应分解到其所属年度中计算。

  (二)行政事业单位是否足额拨缴工会如何判断?

  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计拨工会经费,基层单位如有异议,可由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级工会按程序审核判定。除当年外,前两个年度工会经费也应足额拨缴。

  (三)工会经费返还是否必须提供已建会证明?

  为了提高工会经费返还效率,通过税务代征的小额缴费单位,其中费率按0.2%和0.8%缴交的单位,可不用提供建会证明,对税务局提供的数据审核后,按程序批量全额主动返还;费率按2.5%缴交的单位暂不返还,待建会后再主动返还。自主收缴的小额缴费单位是否需要提供建会证明由上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四)中国金融、铁路、民航工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所属基层单位是否享受返还政策?

  同样享受返还政策。其上缴的工会经费要按比例换算成40%后,再判定是否符合返还条件。

福建省总工会财务资产管理部

202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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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