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23]8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9-21
文号:杭政函[202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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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23]88号           2023-9-2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深化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数字化原则,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标准和最佳实践,推进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改革攻坚,优化创新制度供给和服务模式,将杭州打造成为办事效率最高、服务水平最优、要素保障最强、法治氛围最浓、社会满意度最好的全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

  二、重点领域和主要举措

  (一)畅通市场准入和退出渠道。(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提升开办企业服务水平。巩固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事项“一日办结”“分钟制”办理,实现开办企业全业务“一网通办”。开办企业免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深化地址库、房屋身份证应用,实施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行市场经营主体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登记事项“同城通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杭州公积金中心、人行浙江省分行,各区、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对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监测、排查、清理。推行企业市内跨区迁移“一件事”,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市场经营主体在全市设立分支机构,可申请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不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在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等领域,推进“一证多址”改革,便利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3.优化外资企业准入环境。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探索放宽科技服务、健康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的准入限制。提升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水平,建立市、区两级问题投诉和协调解决机制。简化港澳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办理商事登记流程和材料,允许仅提交公司注册证明书、有效期内的公司商业登记证公证文书。探索外国自然人实名认证,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全程网办”。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审批,为外籍人才投资创业、经贸活动提供出入境和工作居留便利。(市投资促进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公安局)

  4.便利经营主体有序退出。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及业务协同,推行企业注销“一件事一次办”。实施市场经营主体歇业集成服务改革,构建歇业申请、歇业政策供给、歇业监管、歇业恢复的闭环管理。深入推进市场经营主体除名及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有序清理长期未经营的“僵尸”企业。(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杭州公积金中心)

  (二)便利企业获得经营场所。(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

  5.强化用地保障和供地服务。依法采用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并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开展混合产业用地供应,支持单宗用地以工业为主(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文旅、公用设施、商业等混合用途。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可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支持营利性教育、养老机构将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抵押融资。深化区域评估、“多评合一”改革,提供项目“用地清单制”常态化服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6.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极简审批”。进一步优化阶段并联审批协同机制,推动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审批事项集成办理。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开展生物医药实验室级生产及相关产业环评制度改革。允许建设单位分阶段申办施工许可。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将规划用地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纳入联合验收范围。除住宅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申办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全部事项纳入在线审批系统“一网通办”。(市建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市园文局、市城管局)

  7.创新不动产登记服务。推行“交地即交证”模式,“一站式”办理土地交付和土地不动产权证。实施“验登合一”,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竣工规划用地核验时可同步申办不动产首次登记。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扩大不动产登记“市域一体化”通办范围。全面推广“交房云办证”,拓展二手房“掌上快办”“带押过户”等便民应用场景。免费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攻坚解决群众不动产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8.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探索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在住宅项目中试点以购买工程质量保险替代或部分替代物业保修金。深化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完善建筑师负责制配套政策体系。推动新建建筑绿色低碳转型,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能,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力争到2025年,全市高星级(二星、三星)绿色建筑占比达到65%。(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优化市政公用服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建委、市经信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

  9.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联合服务。建立水电气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联合报装机制和联合服务“一支队伍”,上线联办服务专区,设置联办服务专窗,实现“一表申请、一网通办、一站式服务”。对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绿化、涉路施工等许可事项,实行“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对同一路段涉及多个接入工程施工,综合优化选线方案及道路开挖计划,避免同一路段重复开挖。(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建委、市经信局、市审管办、市数据资源局、市园文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城投集团、市通信发展办公室)

  10.提高市政公用服务质量。完善供电、供水、供气及互联网服务监管制度,明确监测标准,建立服务质量指标报送、监审和公布机制,通过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布。建立完善水电气网市政公用服务二级投诉机制,提升投诉机制透明度。完善电力稳定供给保障措施,打造城网15分钟、农网45分钟抢修圈,全市域取消10(20)千伏传统计划停电。(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经信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城投集团、市通信发展办公室)

  11.降低市政公用服务成本。严格落实建筑区划红线外用户水电气接入“零负担”政策,供电低压接入容量放宽至200千瓦,严禁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建立企业缴费负担定点监测机制,加强对水电气网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严禁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推行转供电智能结算服务,持续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城投集团)

  (四)保障高质量充分就业。(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12.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健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和用工的制度环境与政策体系,构建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面向重点人群、重点行业常态化举办招聘活动。建立残疾人就业状况及需求全员调查机制,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搭建杭州市退役军人就业援助系统。完善职业培训激励机制,优化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3.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简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手续,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优化女性就业环境,完善女性就业保障政策和性骚扰防范干预等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在工程建设领域推广“实名实薪”用工管理模式,加强线上线下协同监管,规范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制,构建线上线下融合、调裁审衔接的多元化解格局。探索设立基层劳动人事争议巡回仲裁庭,打通群众维权“最后一公里”。(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建委)

  14.强化人才支撑和服务保障。深化人才发展评价机制改革,持续推进“三定三评”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推动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且风险可控的领域,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实施杭州市外籍“高精尖缺”地方人才认定标准,结合重点产业发展,扩充外国高端专业人才认定范围。完善“杭帮彩”人才服务工作机制,提升人才综合服务效能。(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五)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便利性。(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5.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建立“连续贷+灵活贷”机制,持续开展首贷户专项行动,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农支小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0.8%。深化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合作模式,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整合共享机制,推动纳税、电力、知识产权等涉企信用信息依法向金融机构共享应用。打造“3+N”杭州产业基金集群,创新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机制,完善产业基金投资尽职免责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数据资源局、市国资委、市金投集团、杭州资本、人行浙江省分行、浙江银保监局)

  16.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供给。鼓励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相关金融工具。支持金融机构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开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作用,健全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担保机构等通过质权转股权、反向许可、拍卖等方式快速进行质物处置。探索知识产权质量评价和价值评估机制。鼓励创新信用融资产品和服务,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发金融信贷评价产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杭州资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行浙江省分行、浙江银保监局)

  17.完善金融综合服务机制。依托杭州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优化银行直连融资服务,打造更加丰富的融资服务应用场景。加快全市金融服务平台一体化进程,推动市、区两级信易贷平台互联互通。成立金融顾问团,汇集政府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专家智库力量,为企业融资发展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金融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人行浙江省分行、浙江银保监局)

  (六)营造更加开放的贸易环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钱江海关)

  18.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推进“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建设,扩大物流跟踪和申报通道互通等领域国际合作。深化区域通关便利化协作,推进长三角区域“陆路航班”和“区港联动”延伸至“城市货站”,实现优先查验和快速通关。探索杭州综合保税区、杭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机场口岸联动运行。完善“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直装直提”等便利措施,支持企业自主选择通关模式。推动科研用物资跨境自由流动,制定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简化科研用物资进口通关手续,对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注册的研发用医疗器械,准许企业在强化自主管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口。开通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钱江海关、萧山机场海关、市商务局、市口岸办、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

  19.优化跨境贸易监管服务。推广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一体化布控查验,推进“未来工厂+智慧通关+海外仓”供应链智慧监管。支持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无缝对接,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服务集成接口。深化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数字化管理,办理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保持在3个工作日内。实行出口原产地证书“智能审核、自助打印”,出口检验检疫证书“云签发”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无纸化备案。支持企业拓展跨境电商业务,探索海外仓、保税仓、前置仓等“多仓联动”集运模式。推进数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探索安全规范有序的数据跨境流动方式。(市商务局、钱江海关、萧山机场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打造内外联通循环通道。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推进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信息对接共享,为企业提供全程“一站式”信息服务。以萧山国际机场空公铁联运枢纽、白鹿塘铁公水联运枢纽为核心,全面推进综合货运体系建设。积极寻求扩大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航权安排,完善萧山国际机场基础设施及周边路网建设,上线运行杭州国际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升国际航空货运服务能级。提高内河水运服务能力,拓展内河外贸集装箱航线。(市交通运输局、钱江海关、萧山机场海关、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市交投集团)

  (七)提高税费服务满意度。(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1.优化办税缴费体验。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及企业所得税合并申报,探索进一步扩大合并申报范围。实行市场监管、税务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深化两级集中处理机制,构建税费数智服务体系。提供“智能咨询首应+人工坐席兜底+屏对屏解难”的多级智能咨询辅导。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设置网格化税收服务点,构建“基础业务现场辅导—简单业务就近自助办理—复杂问题远程支持”的服务机制。提供跨境电子缴税服务,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缴款方式,直接使用外币或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推行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22.创新税费服务方式。建立税收事先裁定机制,明确国际税收事项、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的事先裁定工作流程,探索跨区域国际税收协作机制。发挥“以税资政”作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为特色产业提供可持续发展建议。全域打造“枫桥式”税务分局(所),通过设立调解室、成立专门团队等,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便捷和多角度的矛盾化解支持。(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八)推动商事纠纷高效化解。(牵头单位:市法院)

  23.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严格落实商事案件审限管理。提升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推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集中审理。健全杭州互联网法院运行和涉网案件审理机制。推行法律文书及律师身份在线核验服务。高水平建设杭州国际商事法庭,打造“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迭代升级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吸引更多国内外优质调解资源入驻。成立杭州国际仲裁中心。支持具备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设立商事共享法庭。鼓励律师和依法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调解组织参与市场化调解,提供调解服务。(市法院、市司法局、市贸促会)

  24.提升涉企法律服务水平。畅通“12368”热线,提供常见法律咨询及诉讼指引服务。通过“千所联千会”“市场主体法律顾问网格化全覆盖”“小微企业法律体检”等机制,打造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大高层次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优化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产品供给,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融资风险防范、权益维护机制。(市司法局、市法院)

  (九)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5.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制定或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审查抽查和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机制。聚焦网络侵权盗版,“直播带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商业秘密,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跨境电商销售侵权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铁拳”“亮剑”等重点领域专项执法。建立平台经济领域滥用投诉举报权甄别和规制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公安局)

  26.规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深化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等改革,降低企业招标投标成本。开展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严格落实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责任。构建招标投标领域全链条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建设,健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畅通供应商维权渠道。(市审管办、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文局、市林水局、市财政局)

  27.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在消防安全、食品药品、医疗领域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构建预付式消费综合监管机制。迭代升级杭州市信用联动监管平台,夯实企业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构建“信用+风险”监管体系,对低风险主体依法降低监管比例和频次,对低风险监管事项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覆盖面,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探索新型监管方式,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留足发展空间。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领域,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

  28.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广“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建立健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柔性执法三清单”。推广行政执法监督新闻媒体和行业联系点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提振城市“烟火气”,合理放宽外摆限制,优化办理流程,鼓励各地结合街区形态、业态禀赋打造外摆示范街区,支持街道(乡镇)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摊贩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指定经营地点。(市城管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29.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确权、仲裁、调解、行政裁决、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等渠道衔接机制。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高水平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工作站和商标品牌指导站等载体建设。建立快速处置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支持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应诉和主动维权。深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一件事”改革,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十)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牵头单位:市法院)

  30.提高办理破产便利度。建立破产案件简易审理和快速审理机制,压缩破产案件平均办理时间。迭代升级优化“破产智审”平台,实现破产企业、相关涉案主体等相关信息“一网通查”,推进破产事项全流程、全业务“一网通办”。全面鼓励运用预重整制度,探索中小微企业快速拯救机制。建立企业破产清算监管体系,构建破产清算内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履职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推动破产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市法院)

  31.完善破产配套保障制度。构建规范化、系统化的办理破产配套政策体系,切实解决个案办理协调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对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合格后,允许办理不动产登记。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全面落实破产重整税费政策,搭建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渠道,明确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标准和流程。(市法院、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浙江省分行)

  (十一)打造最具杭州辨识度营商环境品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32.筑牢政商交往“亲清度”。全面落实亲清政商交往“三张清单”。完善政府清单管理制度体系,对政府依法履职、企业关切事项以清单形式予以确定公开,并做好各类清单衔接和规范化管理。完善密切联系民营企业的工作机制,迭代“民呼我为”平台,设立“12345”营商环境服务专席,推动企业诉求快速响应、高效解决。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完善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市工商联、市司法局、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信访局、市检察院、市发改委)

  33.打响增值服务“知名度”。加快“便捷服务”向“增值服务”迭代升级,在优化提升基本政务服务基础上,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产业全链条,提供更广范围更深层次的政策、人才、金融、科创等集成服务。建设“亲清在线·政策超市”,实现惠企政策“一站通查、一站通办、一站通享”。推动设立“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市委改革办、市审管办、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

  34.激发创新创业“活跃度”。打造“天堂e创”综合科创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全过程、陪伴式”综合集成服务。加强以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为龙头的新型实验室体系建设,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加快杭州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构建概念验证中心体系。便利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依托“产业大脑”,推动产业延链补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融合发展。(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35.提高全社会“信用度”。强化政务诚信建设,发布《杭州市诚信机关行为准则》,构建覆盖市、区两级的政务诚信监测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推进信用修复“一件事”改革。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拓展更多信用惠企便民场景,实行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审管办、市财政局)

  36.提升公共服务“满意度”。聚焦“一老一小”重点群体,打造“15分钟服务圈”。实施托育一体化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和嵌入式托育点。加大体育场馆惠民开放,增加嵌入式体育场地设施供给。实施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共享,拓展医保“视频办”适用范围,打造医保办事全程“不见面”互联网服务模式。开展人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配售试点,有效增加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给。(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保房管局)

  三、保障措施

  37.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企业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加强组织实施,密切协同配合,严格责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力度,及时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

  38.支持改革创新。健全推进改革创新的保障机制,支持区、县(市)和重大平台发挥首创精神,率先加大改革力度,为全市探索有益经验。对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39.强化数字赋能。深入推进政务数据互联互通,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设立数据交易所,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互通互认。推进项目周期“一图管理”、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惠企政策“一站直达”、融资信贷“一键授信”、人才保障“一码通服”、信用联动“一体监管”建设。

  40.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确保企业“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加大对营商环境改革创新的宣传力度,增进社会公众对优化营商环境的了解支持。建立营商环境“体验官”“顾问团”等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形成全社会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格局。

  本意见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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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