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85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处室、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3年9月8日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市税务局聚焦强化税费政策支持、提升优质办税服务、积极维护企业权益、服务地方发展大局四个方面,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税费政策支持

  1.集成发布政策。制定编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税费优惠政策清单及相关指引。组织开展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面对面宣传解读。在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设立“税收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专栏,帮助民营经济主体便利掌握、精准适用税费优惠政策。主动对接南京市“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惠企政策“一站”汇聚、惠企事项“一键”匹配等服务。

  2.加速政策享受。在原有10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时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新增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政策享受时点。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等政策,加大自主申报、自行享受的落实力度。完善追溯享受的服务措施,对需要退税的,充分尊重纳税人缴费人意愿,通过专期专项等方式及时办理。

  3.扶持转型发展。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梯度培育服务,实施“一户一档”,由专人对接、专项协调、专题辅导,快速响应解决企业个性化问题,推动企业加速成长。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速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

  4.支持外贸出口。落实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无票免税”政策,推进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落实国产设备退税政策,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做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工作,提升离境退税便利化水平。

  5.服务跨境发展。为“走出去”企业分类定制专项风险提醒函,以“风险+案例”的形式开展提示提醒,化解涉税风险。向企业宣传全球数字经济征税方案动态,帮助了解税改进展并做好预案。帮助企业用好双边税收协定,在遇到税收争议时运用相互协商程序解决争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提升优质办税服务

  6.提供便捷办税。以“宁E税您满意”品牌建设为引领,深入打造“不说不”办税服务厅,推行“最急的事找值班长,最堵的事找专窗,最难的事找局长”服务,推出“问需式”引导、“一页清”告知、“双值班长”服务制,及时处理现场纳税人缴费人难点诉求。重组优化“融e办税”服务流程,简单事项窗口即办,复杂业务专区陪办,可网办业务自助办。深化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证明材料采用调阅复用措施,减少资料重复报送。优化中小企业跨省迁移办理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办理迁出手续时迁移信息同步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7.打造智慧税务。强化“数智”建设,全面应用税务“新办套餐”发票智能审核、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退税智能审核辅助功能,使用RPA“数智员工”处理高频税费服务事项。推广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便利民营企业自动归集、高效使用发票数据。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行申报、审核、退库“无纸化”,免填报表,实现即报即审、全速办退。

  8.改进诉求响应。畅通12366和12345热线互联渠道,实现简单问题“直接答”、复杂业务“连线答”、疑难问题“工单答”。建立12366热线咨询问题解决回访跟踪协办机制,跟踪督促民营企业咨询求助问题的有效解决。加强与工商联等部门联动,协同本地商会组织设立民营企业服务站或服务顾问,深入开展普法、答疑、调解、维权等工作。

  9.推行政策找人。建立数字化税企服务智能平台、自然人管理服务平台、征纳互动平台等“税企沟通三通道”,通过智能语音电话、智能短信,完善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根据经营主体自身属性和行为偏好,精准推送税费政策、系统操作、提示提醒、风险告知等内容。完善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机制,探索开展红利账单个性化、定制化推送服务。

  三、积极维护企业权益

  10.优化执法方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进一步严格落实“首违不罚”制度。落实长三角区域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统一常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发生欠税,辅导其制定清欠计划,对按计划缴纳税款的,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严格落实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和权益性审核制度,确保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11.争议多元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公职律师调解中心、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咨询调解中心为平台,建立多层次争议化解组织网络,组建专门团队积极协调和处理民营企业涉税问题和矛盾,力促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12.优化信用管理。优化新设立民营企业纳税信用复评机制,加快审核进度,助力企业“增信减负”。全面推广“税直达”纳税信用评价动态提醒功能,多渠道推送“事前引导、事中提醒、事后修复”信息,帮助民营企业防范纳税信用风险,发挥纳税信用的正向激励作用。

  13.探索行政合规。探索民营经济税务合规指导制度,发布合规指导清单,提供“菜单式”行政合规指导服务。联合检察机关共同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监管。对通过合规考察验收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时,将合规有效整改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降低企业纠错成本。

  14.完善破产重整。依法有效解决涉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税收问题,完善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的纳税信用修复机制,通过打造税收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提质增效。

  四、服务地方发展大局

  15.服务重大项目。打造“宁税护航”品牌,建立税收服务重大项目工作机制,关注民营企业参与的重大项目,开展事前宣传辅导服务、事中办税指导服务、事后持续长效服务、全程跟踪落实服务,通过政策加持、服务加速、数据加力、行业加案例,全程护航民营企业重大项目早启动、稳落地、早建成、快见效。

  16.税银深度合作。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推出“银税互动”贷款产品,通过“纳税人主动授权、税务推送信息、银行审批授信”三方互动的数据直连模式,助力小微民营企业获得资金活水。打造“税银合作”旗舰店“e税港湾”,拓展自助办税设备布局,方便纳税人“就近办”。

  17.数据助企发展。在保障数据安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托“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系统,为民营企业在原材料购进和匹配市场供需等方面牵线搭桥,助力打通与大中型企业的合作通道。梳理、分析、审核民营企业涉税信息,视情况出具“税收体检报告”,提醒关注税收隐患,帮助企业提前化解税收风险。

  18.强化以税咨政。挖掘税收大数据深层次价值,加强区域产业特征税收经济分析,做优做强“税眼看南京”分析品牌。开展民营企业问需问计调研,分析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问题,发挥“以税咨政”作用,服务地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推荐阅读

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