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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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处室、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3年9月8日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市税务局聚焦强化税费政策支持、提升优质办税服务、积极维护企业权益、服务地方发展大局四个方面,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税费政策支持

  1.集成发布政策。制定编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税费优惠政策清单及相关指引。组织开展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面对面宣传解读。在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设立“税收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专栏,帮助民营经济主体便利掌握、精准适用税费优惠政策。主动对接南京市“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惠企政策“一站”汇聚、惠企事项“一键”匹配等服务。

  2.加速政策享受。在原有10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时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新增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政策享受时点。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等政策,加大自主申报、自行享受的落实力度。完善追溯享受的服务措施,对需要退税的,充分尊重纳税人缴费人意愿,通过专期专项等方式及时办理。

  3.扶持转型发展。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梯度培育服务,实施“一户一档”,由专人对接、专项协调、专题辅导,快速响应解决企业个性化问题,推动企业加速成长。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速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

  4.支持外贸出口。落实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无票免税”政策,推进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落实国产设备退税政策,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做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工作,提升离境退税便利化水平。

  5.服务跨境发展。为“走出去”企业分类定制专项风险提醒函,以“风险+案例”的形式开展提示提醒,化解涉税风险。向企业宣传全球数字经济征税方案动态,帮助了解税改进展并做好预案。帮助企业用好双边税收协定,在遇到税收争议时运用相互协商程序解决争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提升优质办税服务

  6.提供便捷办税。以“宁E税您满意”品牌建设为引领,深入打造“不说不”办税服务厅,推行“最急的事找值班长,最堵的事找专窗,最难的事找局长”服务,推出“问需式”引导、“一页清”告知、“双值班长”服务制,及时处理现场纳税人缴费人难点诉求。重组优化“融e办税”服务流程,简单事项窗口即办,复杂业务专区陪办,可网办业务自助办。深化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证明材料采用调阅复用措施,减少资料重复报送。优化中小企业跨省迁移办理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办理迁出手续时迁移信息同步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7.打造智慧税务。强化“数智”建设,全面应用税务“新办套餐”发票智能审核、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退税智能审核辅助功能,使用RPA“数智员工”处理高频税费服务事项。推广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便利民营企业自动归集、高效使用发票数据。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行申报、审核、退库“无纸化”,免填报表,实现即报即审、全速办退。

  8.改进诉求响应。畅通12366和12345热线互联渠道,实现简单问题“直接答”、复杂业务“连线答”、疑难问题“工单答”。建立12366热线咨询问题解决回访跟踪协办机制,跟踪督促民营企业咨询求助问题的有效解决。加强与工商联等部门联动,协同本地商会组织设立民营企业服务站或服务顾问,深入开展普法、答疑、调解、维权等工作。

  9.推行政策找人。建立数字化税企服务智能平台、自然人管理服务平台、征纳互动平台等“税企沟通三通道”,通过智能语音电话、智能短信,完善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根据经营主体自身属性和行为偏好,精准推送税费政策、系统操作、提示提醒、风险告知等内容。完善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机制,探索开展红利账单个性化、定制化推送服务。

  三、积极维护企业权益

  10.优化执法方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进一步严格落实“首违不罚”制度。落实长三角区域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统一常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发生欠税,辅导其制定清欠计划,对按计划缴纳税款的,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严格落实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和权益性审核制度,确保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11.争议多元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公职律师调解中心、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咨询调解中心为平台,建立多层次争议化解组织网络,组建专门团队积极协调和处理民营企业涉税问题和矛盾,力促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12.优化信用管理。优化新设立民营企业纳税信用复评机制,加快审核进度,助力企业“增信减负”。全面推广“税直达”纳税信用评价动态提醒功能,多渠道推送“事前引导、事中提醒、事后修复”信息,帮助民营企业防范纳税信用风险,发挥纳税信用的正向激励作用。

  13.探索行政合规。探索民营经济税务合规指导制度,发布合规指导清单,提供“菜单式”行政合规指导服务。联合检察机关共同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监管。对通过合规考察验收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时,将合规有效整改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降低企业纠错成本。

  14.完善破产重整。依法有效解决涉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税收问题,完善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的纳税信用修复机制,通过打造税收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提质增效。

  四、服务地方发展大局

  15.服务重大项目。打造“宁税护航”品牌,建立税收服务重大项目工作机制,关注民营企业参与的重大项目,开展事前宣传辅导服务、事中办税指导服务、事后持续长效服务、全程跟踪落实服务,通过政策加持、服务加速、数据加力、行业加案例,全程护航民营企业重大项目早启动、稳落地、早建成、快见效。

  16.税银深度合作。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推出“银税互动”贷款产品,通过“纳税人主动授权、税务推送信息、银行审批授信”三方互动的数据直连模式,助力小微民营企业获得资金活水。打造“税银合作”旗舰店“e税港湾”,拓展自助办税设备布局,方便纳税人“就近办”。

  17.数据助企发展。在保障数据安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托“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系统,为民营企业在原材料购进和匹配市场供需等方面牵线搭桥,助力打通与大中型企业的合作通道。梳理、分析、审核民营企业涉税信息,视情况出具“税收体检报告”,提醒关注税收隐患,帮助企业提前化解税收风险。

  18.强化以税咨政。挖掘税收大数据深层次价值,加强区域产业特征税收经济分析,做优做强“税眼看南京”分析品牌。开展民营企业问需问计调研,分析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问题,发挥“以税咨政”作用,服务地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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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