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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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处室、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3年9月8日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市税务局聚焦强化税费政策支持、提升优质办税服务、积极维护企业权益、服务地方发展大局四个方面,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税费政策支持

  1.集成发布政策。制定编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税费优惠政策清单及相关指引。组织开展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面对面宣传解读。在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设立“税收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专栏,帮助民营经济主体便利掌握、精准适用税费优惠政策。主动对接南京市“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惠企政策“一站”汇聚、惠企事项“一键”匹配等服务。

  2.加速政策享受。在原有10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时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新增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政策享受时点。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等政策,加大自主申报、自行享受的落实力度。完善追溯享受的服务措施,对需要退税的,充分尊重纳税人缴费人意愿,通过专期专项等方式及时办理。

  3.扶持转型发展。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梯度培育服务,实施“一户一档”,由专人对接、专项协调、专题辅导,快速响应解决企业个性化问题,推动企业加速成长。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速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

  4.支持外贸出口。落实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无票免税”政策,推进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落实国产设备退税政策,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做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工作,提升离境退税便利化水平。

  5.服务跨境发展。为“走出去”企业分类定制专项风险提醒函,以“风险+案例”的形式开展提示提醒,化解涉税风险。向企业宣传全球数字经济征税方案动态,帮助了解税改进展并做好预案。帮助企业用好双边税收协定,在遇到税收争议时运用相互协商程序解决争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提升优质办税服务

  6.提供便捷办税。以“宁E税您满意”品牌建设为引领,深入打造“不说不”办税服务厅,推行“最急的事找值班长,最堵的事找专窗,最难的事找局长”服务,推出“问需式”引导、“一页清”告知、“双值班长”服务制,及时处理现场纳税人缴费人难点诉求。重组优化“融e办税”服务流程,简单事项窗口即办,复杂业务专区陪办,可网办业务自助办。深化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证明材料采用调阅复用措施,减少资料重复报送。优化中小企业跨省迁移办理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办理迁出手续时迁移信息同步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7.打造智慧税务。强化“数智”建设,全面应用税务“新办套餐”发票智能审核、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退税智能审核辅助功能,使用RPA“数智员工”处理高频税费服务事项。推广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便利民营企业自动归集、高效使用发票数据。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行申报、审核、退库“无纸化”,免填报表,实现即报即审、全速办退。

  8.改进诉求响应。畅通12366和12345热线互联渠道,实现简单问题“直接答”、复杂业务“连线答”、疑难问题“工单答”。建立12366热线咨询问题解决回访跟踪协办机制,跟踪督促民营企业咨询求助问题的有效解决。加强与工商联等部门联动,协同本地商会组织设立民营企业服务站或服务顾问,深入开展普法、答疑、调解、维权等工作。

  9.推行政策找人。建立数字化税企服务智能平台、自然人管理服务平台、征纳互动平台等“税企沟通三通道”,通过智能语音电话、智能短信,完善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根据经营主体自身属性和行为偏好,精准推送税费政策、系统操作、提示提醒、风险告知等内容。完善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机制,探索开展红利账单个性化、定制化推送服务。

  三、积极维护企业权益

  10.优化执法方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进一步严格落实“首违不罚”制度。落实长三角区域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统一常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发生欠税,辅导其制定清欠计划,对按计划缴纳税款的,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严格落实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和权益性审核制度,确保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11.争议多元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公职律师调解中心、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咨询调解中心为平台,建立多层次争议化解组织网络,组建专门团队积极协调和处理民营企业涉税问题和矛盾,力促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12.优化信用管理。优化新设立民营企业纳税信用复评机制,加快审核进度,助力企业“增信减负”。全面推广“税直达”纳税信用评价动态提醒功能,多渠道推送“事前引导、事中提醒、事后修复”信息,帮助民营企业防范纳税信用风险,发挥纳税信用的正向激励作用。

  13.探索行政合规。探索民营经济税务合规指导制度,发布合规指导清单,提供“菜单式”行政合规指导服务。联合检察机关共同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监管。对通过合规考察验收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时,将合规有效整改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降低企业纠错成本。

  14.完善破产重整。依法有效解决涉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税收问题,完善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的纳税信用修复机制,通过打造税收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提质增效。

  四、服务地方发展大局

  15.服务重大项目。打造“宁税护航”品牌,建立税收服务重大项目工作机制,关注民营企业参与的重大项目,开展事前宣传辅导服务、事中办税指导服务、事后持续长效服务、全程跟踪落实服务,通过政策加持、服务加速、数据加力、行业加案例,全程护航民营企业重大项目早启动、稳落地、早建成、快见效。

  16.税银深度合作。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推出“银税互动”贷款产品,通过“纳税人主动授权、税务推送信息、银行审批授信”三方互动的数据直连模式,助力小微民营企业获得资金活水。打造“税银合作”旗舰店“e税港湾”,拓展自助办税设备布局,方便纳税人“就近办”。

  17.数据助企发展。在保障数据安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托“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系统,为民营企业在原材料购进和匹配市场供需等方面牵线搭桥,助力打通与大中型企业的合作通道。梳理、分析、审核民营企业涉税信息,视情况出具“税收体检报告”,提醒关注税收隐患,帮助企业提前化解税收风险。

  18.强化以税咨政。挖掘税收大数据深层次价值,加强区域产业特征税收经济分析,做优做强“税眼看南京”分析品牌。开展民营企业问需问计调研,分析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问题,发挥“以税咨政”作用,服务地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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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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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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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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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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