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时间:202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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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中心)、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加强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库和入库师资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效发挥行业师资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建设中作用,我会草拟了《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省注协人才委员会初审,现转发你们,同时请各市注协组织本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9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培训科,反馈意见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秦艳、钟红超;

  联系电话:025-83633930,025-83633932;

  电子邮箱:jspx@cicpa.org.cn。

  附件: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9月19日

  附件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库(以下简称行业师资库)和入库师资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效发挥行业师资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建设中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22〕2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胜任能力指南》,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江苏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业师资库由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建立。入库师资经省注协人才委员会认定,以提高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素质与能力为目标。

  第三条 省注协按照择优入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动态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优质师资信息平台和师资保障。

  第二章 师资入库程序

  第四条 采取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在职人员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报送。申请入库师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8年以上;非注册会计师,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

  鼓励行业优秀青年注册会计师加入行业师资队伍,优秀青年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限可放宽至5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普通话标准,口齿清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三)具有与所申请授课专业相符的工作业绩,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未曾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因与行业相关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

  (五)其他条件。

  前款中的“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取得该领域国家执业资格满8年。

  第五条 行业师资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定期开展师资征集、补充或调整,原则上每年一次。省注协负责对申报入库师资资料的审核,并提交省注协人才委员会认定,经公示后确定入库师资名单。

  第六条 省注协向受聘师资发放聘书,受聘师资入库前应签署《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库师资承诺书》(见附件),聘期3年,可连续聘任。

  首批入库师资库人数为50人左右,之后新申报师资应通过资格审核及专家测评。

  第三章 师资使用

  第七条 省注协在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设师资库专栏,公布入库师资基本信息及授课专题。

  行业师资每年应根据本人专长、行业发展情况,并结合中注协、省注协年度人才教育工作计划,拟定年度授课专题报省注协备案。

  第八条 省市注协、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等工作时,根据需要均可从师资库中聘请师资进行授课,并对师资授课情况进行评价。

  第九条 师资承担培训任务时,实行双向选择并报省注协备案。原则上应该服从省注协安排的授课任务。年度终了,在次年2月底前应向省注协报送上年度授课情况。

  第十条 师资使用方应当根据相应标准及实际授课量向授课老师支付讲课费用(代扣个人所得税)。师资的交通费、食宿费由使用方承担。

  第十一条 行业师资库设置资深师资库和师资库。

  第十二条 已纳入师资库统一管理,连续3年年度考核优秀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师资,经人才委员会认定,可以选聘为资深师资:

  1.中注协资深会员或者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省注协原师资库师资,且从事行业授课工作15年以上。

  2.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3.担任过行业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辅导教材等主要起草人的。

  首批资深师资的评选,不受连续3年年度考核优秀限制。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省注协建立师资个人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归集师资个人基本资料、入库申请、测评、培训、年度考核、诚信记录等信息。

  第十四条 对师资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周期为1个自然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省注协人才委员会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60分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不设上限。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1.按时上报年度授课课题得20分。

  2.接受省、市注协授课的,一次得20分。

  3.受中注协委托授课的,一次得50分。

  4.受国家会计学院邀请授课的,一次得30分。

  5.接受会计师事务所邀请授课的,具体得分:

  5.1 为本所50人以下授课的,一次得5分,每年累加上限为2次;总计得分不超过10分。

  5.2 为本所50人以上授课的,一次得10分,每年累加上限为2次;总计得分不超过20分。

  5.3 为本所总所授课的,一次得20分;每年累加上限为2次;总计得分不超过40分。

  5.4 为外所50人以下授课的,一次得15分。每年累加上限为2次;总计得分不超过30分。

  5.5 为外所50人以上授课的,一次得20分。每年累加上限为2次;总计得分不超过40分。

  6.注册会计师师资接受上述2-5项以外单位邀请授课的,人数在50人以下的,一次得5分,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一次得10分。每年累加上限为4次;总计得分不超过40分。

  7.学员测评优秀的得5分,良好的得3分。

  8.按时上报年度授课总结的,得10分。

  9.按时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得10分。

  10.提供的课件被评定为省注协行业培训推荐课件的,每个课件得90分。

  11.无正当理由拒绝授课一次扣20分。

  每4个学时为一次授课计量单位。

  一年内连续无正当理由拒绝两次以上授课的或者累计拒绝达3次以上的,或出现重大授课事故的,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每年4月份向师资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师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人才委员会提出申诉,人才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行业师资应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并积极探索教育模式和拓展教学思路。

  行业师资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的,应按时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其中授课按规定抵免部分继续教育学时。

  第五章 奖惩退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度评优时优先推荐:

  1.积极配合参加行业相关调研、论坛、会议等活动。

  2.有著作或论文在核心期刊刊载。

  3.被中注协综合排名前50名总所、省级以上注协、高校等部门通报表扬。

  4.其他符合推优条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师资资格:

  1.出现重大授课责任事故。

  2.在一个聘期内3次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

  3.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入库师资资格。

  4.通过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违规入库。

  5.在受聘期间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

  6.聘期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7.以行业师资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形象活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行业师资:

  1.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师资工作。

  2.因工作原因不宜担任师资。

  3.本人提出不再担任师资。

  4.年龄超过65周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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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