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时间:2023-9-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67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中心)、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加强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库和入库师资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效发挥行业师资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建设中作用,我会草拟了《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省注协人才委员会初审,现转发你们,同时请各市注协组织本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9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培训科,反馈意见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秦艳、钟红超;

  联系电话:025-83633930,025-83633932;

  电子邮箱:jspx@cicpa.org.cn。

  附件: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9月19日

  附件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库(以下简称行业师资库)和入库师资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效发挥行业师资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建设中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22〕2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胜任能力指南》,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江苏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业师资库由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建立。入库师资经省注协人才委员会认定,以提高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素质与能力为目标。

  第三条 省注协按照择优入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动态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优质师资信息平台和师资保障。

  第二章 师资入库程序

  第四条 采取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在职人员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报送。申请入库师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8年以上;非注册会计师,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

  鼓励行业优秀青年注册会计师加入行业师资队伍,优秀青年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限可放宽至5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普通话标准,口齿清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三)具有与所申请授课专业相符的工作业绩,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未曾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因与行业相关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

  (五)其他条件。

  前款中的“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取得该领域国家执业资格满8年。

  第五条 行业师资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定期开展师资征集、补充或调整,原则上每年一次。省注协负责对申报入库师资资料的审核,并提交省注协人才委员会认定,经公示后确定入库师资名单。

  第六条 省注协向受聘师资发放聘书,受聘师资入库前应签署《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库师资承诺书》(见附件),聘期3年,可连续聘任。

  首批入库师资库人数为50人左右,之后新申报师资应通过资格审核及专家测评。

  第三章 师资使用

  第七条 省注协在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设师资库专栏,公布入库师资基本信息及授课专题。

  行业师资每年应根据本人专长、行业发展情况,并结合中注协、省注协年度人才教育工作计划,拟定年度授课专题报省注协备案。

  第八条 省市注协、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等工作时,根据需要均可从师资库中聘请师资进行授课,并对师资授课情况进行评价。

  第九条 师资承担培训任务时,实行双向选择并报省注协备案。原则上应该服从省注协安排的授课任务。年度终了,在次年2月底前应向省注协报送上年度授课情况。

  第十条 师资使用方应当根据相应标准及实际授课量向授课老师支付讲课费用(代扣个人所得税)。师资的交通费、食宿费由使用方承担。

  第十一条 行业师资库设置资深师资库和师资库。

  第十二条 已纳入师资库统一管理,连续3年年度考核优秀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师资,经人才委员会认定,可以选聘为资深师资:

  1.中注协资深会员或者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省注协原师资库师资,且从事行业授课工作15年以上。

  2.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3.担任过行业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辅导教材等主要起草人的。

  首批资深师资的评选,不受连续3年年度考核优秀限制。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省注协建立师资个人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归集师资个人基本资料、入库申请、测评、培训、年度考核、诚信记录等信息。

  第十四条 对师资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周期为1个自然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省注协人才委员会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60分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不设上限。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1.按时上报年度授课课题得20分。

  2.接受省、市注协授课的,一次得20分。

  3.受中注协委托授课的,一次得50分。

  4.受国家会计学院邀请授课的,一次得30分。

  5.接受会计师事务所邀请授课的,具体得分:

  5.1 为本所50人以下授课的,一次得5分,每年累加上限为2次;总计得分不超过10分。

  5.2 为本所50人以上授课的,一次得10分,每年累加上限为2次;总计得分不超过20分。

  5.3 为本所总所授课的,一次得20分;每年累加上限为2次;总计得分不超过40分。

  5.4 为外所50人以下授课的,一次得15分。每年累加上限为2次;总计得分不超过30分。

  5.5 为外所50人以上授课的,一次得20分。每年累加上限为2次;总计得分不超过40分。

  6.注册会计师师资接受上述2-5项以外单位邀请授课的,人数在50人以下的,一次得5分,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一次得10分。每年累加上限为4次;总计得分不超过40分。

  7.学员测评优秀的得5分,良好的得3分。

  8.按时上报年度授课总结的,得10分。

  9.按时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得10分。

  10.提供的课件被评定为省注协行业培训推荐课件的,每个课件得90分。

  11.无正当理由拒绝授课一次扣20分。

  每4个学时为一次授课计量单位。

  一年内连续无正当理由拒绝两次以上授课的或者累计拒绝达3次以上的,或出现重大授课事故的,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每年4月份向师资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师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人才委员会提出申诉,人才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行业师资应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并积极探索教育模式和拓展教学思路。

  行业师资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的,应按时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其中授课按规定抵免部分继续教育学时。

  第五章 奖惩退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度评优时优先推荐:

  1.积极配合参加行业相关调研、论坛、会议等活动。

  2.有著作或论文在核心期刊刊载。

  3.被中注协综合排名前50名总所、省级以上注协、高校等部门通报表扬。

  4.其他符合推优条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师资资格:

  1.出现重大授课责任事故。

  2.在一个聘期内3次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

  3.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入库师资资格。

  4.通过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违规入库。

  5.在受聘期间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

  6.聘期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7.以行业师资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形象活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行业师资:

  1.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师资工作。

  2.因工作原因不宜担任师资。

  3.本人提出不再担任师资。

  4.年龄超过65周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推荐阅读

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