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资[2022]58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3-15
文号:渝国资[202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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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渝国资[2022]58号           2022-3-15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落实落细《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第6条“减免服务业房屋租金”政策,指导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做好2022年减免服务业房屋租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带头表率作用,充分认识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租压力的重要意义,积极落实工作要求,带头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为稳住经济大盘做出积极贡献。

  二、落实减免政策

  (一)减免主体。实施减免的主体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下属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

  (二)减免范围。应减免的国有房屋为国有企业出租的写字楼、商铺、摊位、仓库和厂房等固定资产。

  (三)减免对象。国有企业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官网(http://xwqy.gsxt.gov.cn/)及营业执照等识别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减免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有企业对承租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如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对该地区所在区县内承租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

  (五)规范减免行为。各国有企业集团应制定减免工作细则,明确减免范围、原则、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强化合同管控,严禁利益输送。

  (六)其他。国有企业所属非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子公司执行所在地政府减免政策。对转租国有房屋的,应充分沟通协商,让减免租金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

  三、争取政策支持

  国有企业因减免租金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带息负债的,要加强与债权人协商,争取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解决到期还款困难问题。应积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优惠。

  四、加大监督力度

  各国有企业集团要切实承担起减免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各级子企业的跟踪督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减免要求落实不到位、违规操作输送利益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要建立完善减租问题来信来访处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群众反映问题。市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减免工作的督促指导。

  五、按时报送信息

  各国有企业要认真梳理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政策执行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出台的制度文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按月统计并报送相关信息(含报告期间减免工作典型案例),4月6日起随财务快报一并报送市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处。市国资委对因减免租金影响企业业绩的,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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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