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2023]3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3-9-15
文号:云政办发[20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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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云政办发[2023]37号        2023-9-15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健全完善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以维护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建立公平、规范、高效、安全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工作目标

  自2023年12月1日起,建立以失业保险政策全省统一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为依托的省级统筹制度,合理均衡各地基金负担,压实各级政府责任,有效防范基金运行风险,促进失业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范。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全省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待遇项目、计发标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规范业务经办流程,优化业务经办服务,实现政策统一、管理规范、服务便民。

  坚持权责一致。建立省级和各级政府失业保险责任分担机制,压实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强化各级政府参保扩面、预算执行、基金安全、待遇核发责任,防范基金风险向省级转移。

  坚持协同高效。建立适应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经办管理体制,健全部门间业务协同联动机制,做好政策衔接、数据共享、基金管理、风险防控等工作,确保省级统筹制度平稳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全省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政策。

  1.参保范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与国家机关建立劳动关系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参保职工失业后,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缴费费率。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为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2%,个人缴费费率为1%。国家和省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期间,按照规定的阶段性费率执行。

  3.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其本人工资,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月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

  4.待遇项目。全省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补贴等待遇项目。

  其中,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执行的最低缴费基数确定。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全省统一管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

  1.基金省级统收。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分级征收、统一归集”的方式归集至省级。各级税务部门按月征收失业保险费并缴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各级财政部门将失业保险费从国库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并作财务核算。各州、市当月归集本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并于次月逐级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年度基金收入应于当年年末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

  2.基金省级统支。各州、市按月向省级经办机构上报次月基金用款计划;省级经办机构统一汇总审核全省基金用款计划并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省级财政部门复核后于当月将基金拨付至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省级经办机构次月初拨付至州、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各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年末各州、市经办机构应将本地支出户余额按原渠道返回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省级经办机构统一缴回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转移支出等待遇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3.存量基金结余归集。省级统筹前,各州、市应全面清理基金资产和负债,不得将省级统筹前的基金缺口和负债带到省级统筹制度中。各州、市在省级统筹前的存量基金结余按照每年不低于15%,分5年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不再保留,并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省级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统一组织编制全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失业状况、失业保险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基础上,各级编制本级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同级政府审定后逐级报送省级汇总;省级汇总编制全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经省人大批准后执行。

  (四)统一责任分担机制。按照基金统一收支、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原则,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省、州市、县三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各地预算年度内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计划与合规支出形成的一般性收支缺口,由省级统筹管理的失业保险基金承担;除国家和省政策调整因素外,各州、市基金收入预算执行率低于95%、基金支出预算执行率高于105%,造成的基金当期管理性收支缺口,由各地一般公共预算承担。上年末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低于24个月,启动三级缺口分担机制,基金当年收支有缺口的州、市,由省级统筹管理的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缺口部分的85%,州、市、县、区一般公共预算承担缺口部分的15%,州、市、县、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州、市自行确定。各地自行出台或调整政策造成的基金减收或增支,由当地政府自行承担。

  (五)统一经办服务管理。全省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规程,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适应省级统筹经办管理需要,实行县级层面社会保险统一经办“归口管理”,规范省、州、市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做好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风控等工作,提升经办服务管理能力。

  (六)统一信息系统建设。省级加强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各级经办机构使用省级统一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管理、全省失业保险业务实时联网经办、基金财务及经办业务一体化监管监测。加快实现失业保险业务“全省通办”、“一网通办”,推进实现失业保险待遇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间业务对接,实现部门协同、数据共享,提高失业保险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坚持系统谋划、协同高效、运行平稳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实施,确保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稳步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省级统筹,负责政策制定、基金监管、绩效评价、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基金执行报表编制,指导全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基金预决算编制、财政专户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等工作。省级税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费征缴管理,参与基金征缴收入预算草案编制。各级政府承担失业保险工作的属地责任,做好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缺口分担、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工作,合理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办管理力量。

  (三)开展绩效评价。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每年对各地落实省级统筹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政策执行、基金征缴、资金划拨、经办服务、风险防控等工作开展情况,聚焦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激励表扬,对工作不力、推进滞后、成效较差的督促限期整改。

  (四)加强基金安全。建立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监管风险防控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加强信息系统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实施技术监控,实现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约,统筹防控业务审批风险、财务管理风险、信息系统管理风险,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本意见施行后,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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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