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23]1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1
文号:冀政办字[2023]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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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3]113号         2023-9-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日

河北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精神,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推动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

  (一)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乡村振兴。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并规范民间资本参与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重点投资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人居环境建设项目;发展种苗种畜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现代种养业,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培育壮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地方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综合运输枢纽、公共交通、运输站场的投资建设运营。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建设项目沿线土地综合开发,鼓励具有专业经验的民营企业参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参与绿色交通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重要引调水、河湖水系连通、水资源调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农村规模化供水、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江河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河湖生态治理修复、小水电绿色改造等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推动政府与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合作。(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全额投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购买服务等方式投资城镇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投资力度,建设抽水蓄能、新型储能、新能源及升压站、氢能、地热能开发利用和充电桩等能源类项目。涉及政府配置资源的能源类开发计划,原则上要提前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示范物流园区、城郊大仓基地。实施一批业态先进、规模较大、带动性强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工业设计、展览展会、平台经济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教育医疗、养老托育、文化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七)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鼓励民间资本依法举办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机构。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休闲健身、体育竞赛、场馆建设运营等领域。鼓励民营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着力解决民营医院、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学校等在申请许可、职称评定、政府补贴、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突出困难。(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八)支持民间资本投入绿色低碳产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低碳领域相关产业,突出抓好具有突破性、带动性、示范性的关键项目,扩大绿色低碳产业规模。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组建技术中心、研究中心,攻克、转化、应用一批绿色低碳关键技术,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减碳技术和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九)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数字河北建设,积极投入物联网、数据中心、区块链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参与建设工业互联网、智慧交通、智慧水利、智慧城市等融合基础设施。支持民营企业在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开展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稳定房地产开发民间投资。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引导民间资本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积极推动城中村改造,盘活改造各类闲置房产。(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引导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十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建立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机制,选择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对纳入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的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资金、审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按规定积极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战略任务,培育一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鼓励国有企业加强对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供应链建设。调动高校、科研院所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性,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三)支持制造业民间投资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先进制造业投资,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民营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设备更新升级,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巩固优势产业领先地位。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增强产业链韧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四)鼓励民间投资创新驱动发展。引导民间投资以市场为导向,推动创新创业创造深入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建立混合所有制的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服务区域关键共性技术开发。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5G应用、数字化共性技术研究、工业软件等相关领域投资建设运营,发展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五)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存量资产。吸引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国有长期闲置但具有潜在开发利用价值的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资产。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实现轻资产运营,增强再投资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河北证监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完善民间投资保障机制

  (十六)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进一步推广“信易贷”模式,提升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水平。建立和完善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搭建民间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对接平台。推动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债融资的支持力度。推动民营企业特别是创新型民营企业挂牌上市,扩大直接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十七)加大民间投资要素保障。提前介入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选址,优先保障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根据项目产业生命周期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的供地方式,提高土地供应与使用效率。深化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重点项目纳入白名单管理,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优化能耗指标配置,做好民间投资重大项目与能耗双控目标统筹衔接,实行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十八)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在安排各类财政补助和引导资金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积极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申报国家保险试点。用好各级各类政府出资的产业引导基金,采取战略性直接投资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十九)落实降低成本各项政策。落实落细国家和省关于降低成本的各项政策措施,持续推动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推进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房屋租金等成本。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和指导性作用,推动贷款实际利率和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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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