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23]3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4
文号:苏政办发[2023]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02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3]33号       2023-9-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一)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拉动就业。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推动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探索建立重大政策影响就业、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等评估机制,为就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提供有力支撑。注重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统筹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加大对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就业吸纳能力。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小店经济、国潮经济、网红经济等新业态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新个体经济多样化经营,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打造就业友好型现代化产业体系。实施就业友好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行动,梳理确定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产业链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专员”提供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劳动关系指导、社会保险等服务。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促进制造业就业提质、农业就业增收、服务业就业扩容,每年授牌激励30家吸纳就业多、稳岗效果好、成长空间大且用工规范的就业友好型企业。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稳岗扩岗金融服务。扩大“苏岗贷”合作金融机构范围,将服务对象扩大到用工不少于5人的企业和不少于3人的个体工商户,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岗拓岗。加强再贷款再贴现运用,发挥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激励作用,助力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恢复发展。引导商业银行加大普惠金融科技投入、完善创新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特色信贷产品,推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续贷、信用贷款增量扩面。推动金融机构增强客户识别、信用评价、贷款定价及风险管理能力,完善尽职免责标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金融监管总局江苏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支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将企业可享受的就业补贴政策,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公共政策制度设计,优化城市管理服务,在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允许进城务工人员利用城市空间有规划、有秩序地从事个体经营,支持自主创业和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整合资源打造“创响江苏”创新创业大赛品牌,定期举办大学生、青年人才、海外人才、博士后、留学归国人员、服务业及新就业形态等各类赛事,以人才创新创业带动高质量充分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入驻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可给予最长3年的免租期,免租期满后上缴的租金收入,可按规定申请返还用于创业孵化载体的日常建设与运营管理。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鼓励各地引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见贷即担”,落实对1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对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纾困扩岗支持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稳岗返还,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大型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渠道

  (六)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继续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至2023年12月31日。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见习留用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引导动员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发挥与行业、企业等联系紧密的优势,积极挖掘本地区、本领域岗位信息,推动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用人需求的精准对接。实施“台湾青年就业计划”,鼓励有条件地区对来苏就业的台湾青年给予适当生活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台办、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引导基层就业。继续稳定“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招募规模。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原则上年内所有新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位向高校毕业生开放,鼓励具备条件的行政村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担任村务工作者。结合地方实际需求,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对到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提前转正定级、考研加分等支持政策。(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支持国有企业通过采取扩大有效投资、超前储备人才、发挥产业链带动作用等务实举措,有效挖掘招聘规模空间,带头吸纳高校毕业生。优化校招、社招结构,在年度招聘计划中安排不低于50%的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2023年支持各高校、省属院所、省属企业等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1.1万个。对依托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设立的科研助理岗位,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资金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事业单位面向2023年毕业生的招聘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岗位总数的50%。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在义务兵征集和直招军士、定向培养军士中优先吸纳2023届高校毕业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征兵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实施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重点在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等新兴产业领域,新开发10万个高质量就业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一批见习规模大、留用率高的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就业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推动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实施就业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建设行动,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体系、信息网络、扶持政策等全面覆盖乡村。实施农民收入十年倍增计划,将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服务范围。每年认定15个省级就业富民助力乡村振兴基地,打造50个省级劳务品牌集聚产业、带动就业。鼓励各地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中推广实施以工代赈,实施以工代赈的项目要将带动农民工就业、促进技能提升等方面的成效,作为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影响分析的重要内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重点人员就业帮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精准认定、精准帮扶、精准退出机制,2023-2025年优化提升1000个标准化“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兜底帮扶不少于10万名低收入人口、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期失业人员以及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群体就业。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发放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省、市、县(市、区)各所属事业单位年内必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接收安置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奖补,并取消奖补年限设置。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5万个以上,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就业。鼓励各地制定支持老年人再就业的政策措施,提供老年友好型就业服务,维护老年人再就业的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厅、省总工会、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开展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落实低保对象就业成本抵扣和渐退缓退机制,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密切关注物价波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供需精准匹配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

  (十五)健全技术技能培训体系。适应数字江苏、制造强省、质量强省等建设和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重点产业集群、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和技工(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围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开展技能培训。实施数字技能提升行动和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试点建设数字技能人才服务产业园,建设一批“智改数转”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遴选一批先进制造业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加大技工院校投入,促进技工教育跨越式发展,推动技能教育与学历教育衔接贯通,全面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建设一批高水平技工院校和品牌特色专业群。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管理,建设全省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云平台、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平台,提高就业技能培训上岗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稳岗率、创业培训合格率。(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技能培训政策支持。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实行培训补贴标准阶梯性管理,建立培训成本和技能评价成本调查机制,对纳入当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职业(工种)或重点产业培训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上浮补贴标准。实施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行动,组织登记失业青年参加项目制培训。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快就业服务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健全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建好用好省级就业信息数据库,推动实现“一网通办”“政策找企(人)”。加强“就在江苏”智慧就业服务云平台建设,整合发布服务资源,精准匹配服务需求,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全天候、零距离、智能化”服务。升级全省就业运行监测分析工作系统,开展就业统计调查制度改革,强化大数据分析,服务政策落实和科学决策。加大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力度,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一批购买项目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持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就业行动,评选一批促进就业先进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压紧压实责任。各地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促进就业创业的主体责任,定期分析研判形势,切实解决就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加大稳岗拓岗力度,形成齐抓共管促进就业创业的良好格局。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推动重点工作、重大政策加快落实。要强化政企沟通,完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困难群体就业兜底机制。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十九)落实落细政策。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加快推进网上办理,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援企稳岗政策免申即享、劳动者个人补贴直补快办,提升就业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办法,优化支出结构,为政策落实落地提供坚实保障。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集中开展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等专项整治,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二十)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编制办事指南,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加强失业预警监测,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各方预期,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隐患,营造良好就业创业社会氛围。

  文件中明确的各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4日


推荐阅读

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