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规[2023]2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29
文号:冀市监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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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冀市监规[2023]2号            2023-8-29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号)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局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同时研究编制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已经8月29日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市监规〔2022〕9号)同时废止。

  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目录

  一、关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说明

  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四、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五、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六、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关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说明

  按照《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进行了修订,同时研究编制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形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含137部法律法规规章,697项行政处罚事项。由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标准、裁量基准、处罚权限等要素组成。

  1、“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名称,一般为违法行为的概括表述,对违法行为涉及法律条文中多个条、款、项无法概括表述的,采用违反第……条(款、项)所列行为规定的方式表述。

  2、“法定依据”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

  3、“裁量幅度”原则上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再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明确责令改正为前置条件;违法行为属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包含的免罚事项的,列为“轻微”,符合适用条件标准的,免于处罚;“较轻”对应《规则》中的“从轻”处罚,“较重”对应《规则》中的“从重”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处以罚款的,增加了“严重(从轻)”"严重(一般)""严重(从重)"三个幅度。

  4、“适用条件标准”是指具体适用情形,是适用“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不同幅度需要满足的条件,同一幅度中所列适用条件标准是并列关系,当违法行为情形满足所列适用条件标准之一的,即可对照适用,“其他情形”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规定的对应“从轻”“一般”“从重”幅度的其他情形。

  5、“裁量基准”按照《规则》确定的“从轻”“一般”“从重”三个阶次明确了具体的处罚幅度。

  6、“处罚权限”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包括省级、市级、县级,具体处罚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执法层级。

  (二)根据《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和《规则》,确定裁量权基准。其中,关于罚款数额的“裁量幅度”,明确“较轻”“一般”“较重”三种幅度,分别按照法律责任条款中规定的罚款数额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含本数)以下部分、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7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的比例计算具体的罚款数额。“严重(从轻)""严重(一般)""严重(从重)"三个幅度的罚款数额参照"从轻”“一般”“从重”的比例计算具体的罚款数额。

  (三)对法律责任条款中表述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只在“较重”或者“严重”项下予以明确裁量权基准。对上位法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一致的行政处罚,不再重复列出;法律责任条款中仅规定警告、定额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属于无需明确裁量权基准的行政处罚。

  (四)《基准》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制度。对涉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就对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

  (五)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未纳入《基准》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调整而《基准》尚未调整的,按照《规则》的规定予以裁量。

  (六)对违法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较重”或者“严重(从轻)"“严重(一般)”“严重(从重)"的“裁量基准”中予以明确,避免出现对涉嫌犯罪行为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的问题。

  二、关于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按照《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要求,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四类行政行为只有原则性要求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量化,在相关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增加了行使层级,细化程序,部分事项细分了子项。

  (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共24项,68个子项。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标准化实施清单》为基础,将具体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等内容体现在对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裁量权中。包括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具体情形、行使层级、省级业务指导部门、法定审批时限、法定办理时限、办理条件、办件类型、核验内容、行政许可类型、行政许可证件名称、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要素。

  (二)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共47项。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2年版)》为基础,突出对重点监管对象的全覆盖监管。包括检查事项、法定依据、事项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检查权限、是否联合检查等要素。

  (三)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共23项。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2年版)》为基础,包括强制事项、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强制方式、强制权限等要素。

  (四)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共2项,3个子项。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22年版)》为基础,包括确认事项、具体情形、行使层级、省级业务指导部门、法定办理时限、办理条件、核验内容、证件名称、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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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