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规[2023]2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29
文号:冀市监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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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冀市监规[2023]2号            2023-8-29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号)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局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同时研究编制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已经8月29日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市监规〔2022〕9号)同时废止。

  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目录

  一、关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说明

  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四、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五、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六、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关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说明

  按照《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进行了修订,同时研究编制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形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含137部法律法规规章,697项行政处罚事项。由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标准、裁量基准、处罚权限等要素组成。

  1、“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名称,一般为违法行为的概括表述,对违法行为涉及法律条文中多个条、款、项无法概括表述的,采用违反第……条(款、项)所列行为规定的方式表述。

  2、“法定依据”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

  3、“裁量幅度”原则上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再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明确责令改正为前置条件;违法行为属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包含的免罚事项的,列为“轻微”,符合适用条件标准的,免于处罚;“较轻”对应《规则》中的“从轻”处罚,“较重”对应《规则》中的“从重”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处以罚款的,增加了“严重(从轻)”"严重(一般)""严重(从重)"三个幅度。

  4、“适用条件标准”是指具体适用情形,是适用“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不同幅度需要满足的条件,同一幅度中所列适用条件标准是并列关系,当违法行为情形满足所列适用条件标准之一的,即可对照适用,“其他情形”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规定的对应“从轻”“一般”“从重”幅度的其他情形。

  5、“裁量基准”按照《规则》确定的“从轻”“一般”“从重”三个阶次明确了具体的处罚幅度。

  6、“处罚权限”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包括省级、市级、县级,具体处罚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执法层级。

  (二)根据《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和《规则》,确定裁量权基准。其中,关于罚款数额的“裁量幅度”,明确“较轻”“一般”“较重”三种幅度,分别按照法律责任条款中规定的罚款数额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含本数)以下部分、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7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的比例计算具体的罚款数额。“严重(从轻)""严重(一般)""严重(从重)"三个幅度的罚款数额参照"从轻”“一般”“从重”的比例计算具体的罚款数额。

  (三)对法律责任条款中表述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只在“较重”或者“严重”项下予以明确裁量权基准。对上位法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一致的行政处罚,不再重复列出;法律责任条款中仅规定警告、定额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属于无需明确裁量权基准的行政处罚。

  (四)《基准》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制度。对涉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就对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

  (五)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未纳入《基准》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调整而《基准》尚未调整的,按照《规则》的规定予以裁量。

  (六)对违法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较重”或者“严重(从轻)"“严重(一般)”“严重(从重)"的“裁量基准”中予以明确,避免出现对涉嫌犯罪行为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的问题。

  二、关于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按照《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要求,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四类行政行为只有原则性要求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量化,在相关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增加了行使层级,细化程序,部分事项细分了子项。

  (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共24项,68个子项。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标准化实施清单》为基础,将具体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等内容体现在对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裁量权中。包括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具体情形、行使层级、省级业务指导部门、法定审批时限、法定办理时限、办理条件、办件类型、核验内容、行政许可类型、行政许可证件名称、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要素。

  (二)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共47项。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2年版)》为基础,突出对重点监管对象的全覆盖监管。包括检查事项、法定依据、事项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检查权限、是否联合检查等要素。

  (三)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共23项。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2年版)》为基础,包括强制事项、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强制方式、强制权限等要素。

  (四)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共2项,3个子项。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22年版)》为基础,包括确认事项、具体情形、行使层级、省级业务指导部门、法定办理时限、办理条件、核验内容、证件名称、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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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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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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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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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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