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市监规[2023]1号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31
文号:闽市监规[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33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的通知

闽市监规[2023]1号          2023-8-31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已经省市场监管局7月19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市场监管职能,提出以下措施:

  1.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将公章刻制、员工参保登记(含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纳入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覆盖范围,推动企业开办各环节、全链条提速。

  2.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为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登记的,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进一步完善“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措施,市场主体(不含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在住所之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允许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免于设立分支机构。

  3.支持药品企业异地搬迁和升级扩建。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在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指定专人在项目立项、建设图纸预审、药品上市后变更政策咨询等方面靠前指导和帮促,让企业少走弯路,推动企业改进和优化生产工艺。

  4.开展附条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在新产品注册申报批准前,向省药监局申请附条件GMP符合性检查,缩短药品上市周期。

  5.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手续。施工单位通过“福建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向拟施工设备所在地的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单》,即视作完成告知手续。

  6.推进小微企业认证提升。持续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同步推进“小微企业成长计划”,逐步建立小微企业成长培育库。充分运用质量认证工具,每年培育一批“规上企业”。

  7.持续开展企业合同履约信用记录公示。组织开展省、市、县各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根据自愿原则,指导民营企业完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合同行为,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机制,构建民营企业履约诚信体系,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力。

  8.优化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个体工商户仅因未按时年报被标注经营异常状态的,在补报完年报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后,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推送相关信息至公示系统取消经营异常状态标注。

  9.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金融机构、公用企业等重点领域,组织全省交叉检查,推动惠企纾困政策落实落地,着力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融资成本和用能成本,以更大力度提振市场信心、优化营商环境。

  10.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严格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完善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行政强制清单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开展包容审慎监管试点,完善适合网络交易新产业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给予企业自我纠错机会,增强企业依法经营意识。

  11.推动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符合条件的给予贴息。支持民营企业获取和实施优质专利技术,深入推进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

  12.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发挥我省国家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分中心作用,持续提升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海外维权援助工作站服务水平,加强海外知识产权案例和风险预警等信息共享与交流。

  本措施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25条措施》(闽市监规〔2019〕1号)、《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服务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市监综〔2022〕139号)同时废止。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