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23]14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20
文号:鲁政办字[2023]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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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3]142号          2023-9-20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加大力度提升通关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推动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设“智慧口岸”,加快口岸数字转型

  1.优化完善智慧查验。升级“关港通”智慧查验平台功能,打造“关港双轮驱动”2.0版,优化完善系统功能,增加“关港通”冷链、危险品、集拼、熏蒸预约等板块,研发“识易通”智能识别等项目,在青岛港运用的基础上,向威海、日照、烟台等港口复制推广,支持潍坊港口岸“智慧口岸”建设,以“科技+信息化”手段推动提升海运口岸查验服务水平,完善查验流程线上办理、智能确认预约顺序、流程动态跟踪、免单申请及电子化提箱、异常状态预警等功能,实现查验流程可追溯、查验环节可跟踪、查验状态可查询,打造公开、公正、透明的阳光查验品牌。推广入境船舶无接触式卫生检疫模式,探索智慧电讯检疫模式转型升级,建立电讯检疫船队。(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2.提升数字监管协同能级。联合建设“智能转运监管平台”,创新“山港一港通模式”,利用数字化手段,实现山东港口各港区间物流信息互联互通,做到海关监管货物和非海关监管货物同步作业,打通周边港口与青岛港的互联互通,盘活港口间运输资源,保障内外贸货物同船运输发展。加快外海船舶动态感知能力建设,强化港口通航服务保障能力。巩固海船新建及转籍检验、登记“不停航办证”新机制成效,探索推行船舶登记业务“极简政务”服务新模式。研发海港出入境客轮旅客预报预检系统,纳入“单一窗口”服务。推广“E民宝”APP,集成港口通、船讯网等业务平台,融合引航计划、潮汐时刻等实用功能,以科技创新应用提高口岸智能化服务管理质效。拓展无人机表层检疫检查、卸货过程自动化制取样、粮食流向监管系统等智能化应用。深入应用智能鉴重,推进进口棉花智慧监管。(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边检总站、山东海事局、省口岸办、省交通运输厅)

  3.深化关港数字化协同。推动升级口岸监管作业场所、查验平台、卡口、视频监控等智能化设施设备,推进关港数据共享、智能互联,将海关通关、查验、物流监管无缝嵌入港口生产作业,支持推广抵港自动运抵、远程智能理货、智能无人闸口、舱单电子放行等自动作业模式。(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4.提高航空物流信息化水平。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展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推动航空物流全链条信息互联互通,提高航空口岸物流作业效率。优化空港海关智慧监管模式,建设智慧数字货站。支持济南航空口岸“智慧口岸”建设。推进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空运试点。(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二、深化作业改革,大力提升通关效率

  5.简化监管检查流程。开展属地查检与其他执法作业的执法联动,基于风险评估,实现联合下厂、结果互信。推行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进出口岸手续“极简办理”、24小时通关手续一次办结、移泊免办手续、加注保税燃油船舶“直办手续、免收单证”等便利政策。(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边检总站、山东海事局)

  6.强化口岸物流业务创新。联动实施、线性推进“船舶抵港即作业、人员登轮预审批、车辆进出免排队”等措施,尊重企业意愿扩大口岸“船边直提”“抵港直装”试点范围,探索航空口岸“直装直提”试点,提升口岸集疏运功能。加大内陆港建设力度,扩大“陆海联动、海铁直运”模式实施范围,赋予内陆港码头前沿功能,依托“铁海E通”、陆海通多式联运平台等信息化系统,实现自动转关,加大向条件成熟内陆港的复制推广力度,做到水上运输和内陆货物在属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边检总站)

  7.加快大宗资源类货物口岸验放。深化“先放后检”“即卸即检”等便利措施,推进进口铜精矿“分步检测”等检验监管创新,探索保税进口棉花“集成查验”,实现一次检验、分次出区。对进口铁矿、棉花实施“依企业申请”品质检验,按照海关总署部署,对进口水泥等大宗资源商品实施检验结果采信。(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8.助推食品农产品快速通关。畅通鲜活易腐农食产品“绿色通道”。对国内需求较大的进口食品实施动植物检疫审批优先受理、优先出证。推进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初筛鉴定室建设,便利进口优质种质资源通关,提升农产品进口通关效率。推进输韩食品农产品“前置检测、结果互认”模式应用。探索开展市场采购预包装食品出口试点。(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三、聚焦企业需求,精准利企便企

  9.深化完善服务机制。各口岸监管单位和口岸运营主体全面施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和24小时预约查验及作业制度,快速回应、协同处置企业通关及作业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为企业提供全流程优质、高效服务,满足企业合理需求,打造“有温度的口岸”。持续用好国际物流纾困常态化解决机制,协调解决企业国际物流难题。(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边检总站、山东海事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10.充分发挥服务平台作用。建立跨境贸易便利化“直通车”服务机制,加强“单一窗口”95198、“山东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以及青岛海关数据分中心、济南海关数据分中心服务热线之间协作协同,“一企一策”及时解决企业通关便利化问题,推动企业问题及时清零。(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口岸办、省商务厅)

  11.提升出口退税便利化水平。深化落实出口退税无纸化、容缺办,鼓励企业实行单证电子化备案。确保全省出口退税审批平均用时保持在4个工作日以内,一、二类企业平均3个工作日,对重点企业实行“随报随批、随批随退、即时到账”。落实好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等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2.加强惠企政策宣传贯彻。推动RCEP企业服务中心功能升级,开发智慧征管平台实现降税清单比对,精准定位享惠不足企业,应用“鲁贸通”平台指导企业准确选择协定税率。推动进企政策宣讲、业务培训等常态化,强化政策上门解读、口岸政策贯通解读,提升企业用惠享惠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13.加大对民营企业靶向支持力度。摸清制约民营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的堵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出台与民营企业诉求相匹配的支持措施。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出台差异化支持措施,“一企一策”实施精准服务。(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四、清理规范收费,营造良好口岸秩序

  14.完善口岸服务收费公示制度。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积极引导口岸收费主体通过“单一窗口”公开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信息,强化动态更新,增强口岸收费的透明度、可比性。鼓励中介服务企业实行“一站式阳光价格”清单。(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

  15.加强口岸收费常态化检查。畅通价格违法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未落实优惠减免政策、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秩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价格自律意识,积极引导降低合规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口岸办,各市政府)

  16.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货代、船代、报关、场站等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络,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建立行业竞争规则、自律公约,及时协调解决行业经营中的问题,规范口岸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

  五、加强区域合作,保障通关物流畅通

  17.深化黄河流域通关协同。依托国家黄河流域“11+1”通关协同机制,深化与口岸、商务、港口、铁路等部门单位沟通协作,增强山东港口对内陆省份的辐射能力,打造黄河流域最便捷出海通道。(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18.推动“齐鲁号”中欧班列发展。加强与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凭祥、磨憨、喀什等过境货物转关节点海关监管合作,支持过境货物多式联运转关运输,提升过境货物跨境运输便利化水平。加大铁路快通业务推广力度,培育“中欧班列+”特色班列,推动用好“上合快线”“日韩陆海快线”等特色线路。(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六、强化工作创新,助力产业升级

  19.增强口岸产业服务功能。支持有条件的口岸建设进境粮食、原木、肉类、种苗、水果等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深化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通关服务机制创新,实行优先审单、优先查验、优先实验室检测,保障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畅通。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风险分类精准监管,提升检疫审批效能。(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20.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提升。推进真空包装的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改革。支持开展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试点、生物医药企业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制度试点。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本企业集团国内自产产品保税维修业务,以及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的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在境内区外按现行规定开展保税检测维修业务。(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21.推进企业集团监管核查模式改革。一体推进以合同、企业、企业集团为单元的多层次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优化提升,结合地区产业特色,促进加工贸易产业链稳链增链、提档升级。创新集团化企业核查模式,对同一集团内多个加工厂或种养殖场、加工贸易企业,根据风险水平实施“互联网+核查”、采信第三方报告等核查新模式。(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22.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优化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监管流程,支持出口商品与退货复出口商品“合包”运输到境外,落实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退运税收政策,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内建设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争取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跨关区退货模式试点。支持开展“网购保税+线下展示”等业务。(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商务厅)

  省口岸办公室负责牵头统筹推动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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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