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23]14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23
文号:鲁政办字[2023]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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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3]146号          2023-9-23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现就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走在前、开新局”战略指引和实践要求,坚持党管人才,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全面建设“技能山东”,构筑技能人才培育聚集的“新高地”。到“十四五”末,全省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比例超过30%,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超过35%;到2030年,全省新增高技能人才100万人;到2035年,全省新增高技能人才200万人以上。

  二、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2.实施“技能兴鲁”百万工匠培育行动。深化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逐步扩大高级工以上政府补贴性技能人才培训规模。突出产业链、新兴产业需求,动态调整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推广求学圆梦行动,促进技能人才知识更新。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社会力量综合优势,到2030年培育百万名以上“技能兴鲁”新工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3.培育塑造高技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传承、创新作用,到2025年,建设20个左右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到2030年,建设200个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400个省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注重后备力量长期培养,对优秀青年技能人才给予动态关注和支持,形成梯次培养机制。到2030年,培养万名高技能领军人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4.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制定制造业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加大制造业高新技术、数字技能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政府补贴培训支持力度。遴选建设一批国家级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重点开展制造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工负责)

  5.探索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新模式。推进国家“双高计划”高职建设工程,重点建设20所高水平高职院校。实施固本强基工程,加快建设100所左右高水平中职学校。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实施技工教育优质校建设工程,建设国家级和省级优质校、优质专业(群)。推广企业全面参与的集团化办学模式。允许职业院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创办企业。切实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6.发挥企业培养主体作用。优化“金蓝领”项目,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到2025年,全省培养10万名以上企业新型学徒职工和现代学徒。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标准,培育一批卓越工程师。探索校企双制、校中厂、厂中校等培养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的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遴选10家左右“产业链”链主企业,根据全链发展需求,牵头面向链上企业开展“产业链”综合培训项目试点。鼓励各类头部企业建立跨企业培训中心、实训基地,培养行业领域高技能人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分工负责)

  三、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7.健全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实施“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制度。加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力度,满足新业态新技术、区域特色产业和技艺传承评价需求。探索建立境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制度。加快形成纵向衔接、横向可通、覆盖全面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8.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建立破格评价机制,支持企业结合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根据水平、业绩对职工直接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优化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贯通评价通道,鼓励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能评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9.健全技能评价服务体系。实施技能岗位“人人持证”工程。到2025年,在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和用人单位中,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拓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覆盖面,探索推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社会化改革,为劳动者提供多层次、高质量技能评价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0.发挥技能竞赛引领作用。完善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技能兴鲁”职业技能竞赛为骨干,各市和行业竞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为基础的竞赛体系。定期举办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开展引领性劳动和技能竞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四、完善技能导向使用制度

  11.健全高技能人才使用机制。引导企业建立科学岗位管理体系,鼓励高技能人才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革新攻关项目,组建“技师+工程师”团队。支持高技能人才兼任职业院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倡导“产业链”内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共享交流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充分发挥作用。分级分层梳理高技能人才信息,建设高技能领军人才信息库,纳入全省高层次人才库管理,面向行业共性工艺革新等问题建立领题攻关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12.完善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分职业、分技能等级发布技能岗位工资价位信息,指导企业合理评价技能要素贡献。研究完善鼓励企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的机制。用人单位要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同等待遇机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13.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以泰山产业技能领军人才为引领,加大齐鲁首席技师选拔力度,遴选“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深化“齐鲁工匠”建设工程,培育“鲁班首席工匠”“齐鲁大工匠”“齐鲁工匠”。制定企业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岗位评聘的指导意见,“十四五”期间,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的企业200家左右,评聘1000人左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五、健全表彰激励制度

  14.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对照国家表彰奖励体系,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激励制度。将高技能人才纳入省政府特殊津贴享受人员申报范围。积极推荐高技能人才参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科学技术奖等相关表彰评选,省级及以下表彰可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按规定授予省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15.完善服务保障机制。支持各地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建立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制度,分级开展休假疗养、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活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16.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落实党委(党组)联系服务高技能人才工作要求。重视从技能人才中培养选拔党政干部。注重依法依章推荐高技能人才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候选人、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候选人。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加大优秀高技能人才在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力度。(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17.各地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在本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组织部门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

  18.各地要加大资金统筹和支持力度,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给予保障。企业要足额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探索建立省级统一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19.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做好本行业高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各地要加强高技能人才短期需求和中长期规划研究,统筹谋划、积极作为,确保如期实现技能人才队伍结构占比目标,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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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