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23]14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23
文号:鲁政办字[2023]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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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3]146号          2023-9-23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现就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走在前、开新局”战略指引和实践要求,坚持党管人才,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全面建设“技能山东”,构筑技能人才培育聚集的“新高地”。到“十四五”末,全省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比例超过30%,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超过35%;到2030年,全省新增高技能人才100万人;到2035年,全省新增高技能人才200万人以上。

  二、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2.实施“技能兴鲁”百万工匠培育行动。深化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逐步扩大高级工以上政府补贴性技能人才培训规模。突出产业链、新兴产业需求,动态调整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推广求学圆梦行动,促进技能人才知识更新。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社会力量综合优势,到2030年培育百万名以上“技能兴鲁”新工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3.培育塑造高技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传承、创新作用,到2025年,建设20个左右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到2030年,建设200个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400个省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注重后备力量长期培养,对优秀青年技能人才给予动态关注和支持,形成梯次培养机制。到2030年,培养万名高技能领军人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4.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制定制造业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加大制造业高新技术、数字技能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政府补贴培训支持力度。遴选建设一批国家级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重点开展制造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工负责)

  5.探索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新模式。推进国家“双高计划”高职建设工程,重点建设20所高水平高职院校。实施固本强基工程,加快建设100所左右高水平中职学校。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实施技工教育优质校建设工程,建设国家级和省级优质校、优质专业(群)。推广企业全面参与的集团化办学模式。允许职业院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创办企业。切实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6.发挥企业培养主体作用。优化“金蓝领”项目,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到2025年,全省培养10万名以上企业新型学徒职工和现代学徒。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标准,培育一批卓越工程师。探索校企双制、校中厂、厂中校等培养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的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遴选10家左右“产业链”链主企业,根据全链发展需求,牵头面向链上企业开展“产业链”综合培训项目试点。鼓励各类头部企业建立跨企业培训中心、实训基地,培养行业领域高技能人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分工负责)

  三、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7.健全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实施“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制度。加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力度,满足新业态新技术、区域特色产业和技艺传承评价需求。探索建立境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制度。加快形成纵向衔接、横向可通、覆盖全面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8.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建立破格评价机制,支持企业结合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根据水平、业绩对职工直接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优化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贯通评价通道,鼓励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能评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9.健全技能评价服务体系。实施技能岗位“人人持证”工程。到2025年,在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和用人单位中,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拓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覆盖面,探索推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社会化改革,为劳动者提供多层次、高质量技能评价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0.发挥技能竞赛引领作用。完善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技能兴鲁”职业技能竞赛为骨干,各市和行业竞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为基础的竞赛体系。定期举办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开展引领性劳动和技能竞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四、完善技能导向使用制度

  11.健全高技能人才使用机制。引导企业建立科学岗位管理体系,鼓励高技能人才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革新攻关项目,组建“技师+工程师”团队。支持高技能人才兼任职业院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倡导“产业链”内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共享交流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充分发挥作用。分级分层梳理高技能人才信息,建设高技能领军人才信息库,纳入全省高层次人才库管理,面向行业共性工艺革新等问题建立领题攻关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12.完善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分职业、分技能等级发布技能岗位工资价位信息,指导企业合理评价技能要素贡献。研究完善鼓励企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的机制。用人单位要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同等待遇机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13.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以泰山产业技能领军人才为引领,加大齐鲁首席技师选拔力度,遴选“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深化“齐鲁工匠”建设工程,培育“鲁班首席工匠”“齐鲁大工匠”“齐鲁工匠”。制定企业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岗位评聘的指导意见,“十四五”期间,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的企业200家左右,评聘1000人左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五、健全表彰激励制度

  14.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对照国家表彰奖励体系,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激励制度。将高技能人才纳入省政府特殊津贴享受人员申报范围。积极推荐高技能人才参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科学技术奖等相关表彰评选,省级及以下表彰可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按规定授予省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15.完善服务保障机制。支持各地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建立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制度,分级开展休假疗养、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活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16.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落实党委(党组)联系服务高技能人才工作要求。重视从技能人才中培养选拔党政干部。注重依法依章推荐高技能人才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候选人、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候选人。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加大优秀高技能人才在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力度。(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17.各地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在本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组织部门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

  18.各地要加大资金统筹和支持力度,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给予保障。企业要足额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探索建立省级统一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19.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做好本行业高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各地要加强高技能人才短期需求和中长期规划研究,统筹谋划、积极作为,确保如期实现技能人才队伍结构占比目标,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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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