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规[2023]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18
文号:厦府办规[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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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规[2023]8号           2023-9-18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已经第4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消费系列政策,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创新消费场景,优化消费环境,积极推动恢复和扩大消费,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大宗消费

  (一)进一步扩大大宗商品消费。鼓励各区、行业协会及企业组织举办家电节、家居节等系列促消费活动,鼓励实体家电零售企业、电商平台对家电以旧换新给予补贴,支持扩大汽车、家电、家居等大宗商品消费,对零售增长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全面落实国家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推广应用单位在废土转运、商砼运输、市政环卫等公共领域联合打造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推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促进新能源工程车辆消费。(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交通局、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等方式,加大汽车消费金融支持力度。指导金融机构围绕智能家居、绿色家电、建材、家装等大宗消费领域,设计专属中长期消费信贷产品,定制专项消费分期业务,推广信用卡低息分期,通过长期限、低利率融资产品,释放更多潜在消费需求。(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市金融监管局)

  (五)进一步增加城市公共停车位供给,提升汽车使用便利性,2023年力争完成不少于5000个公共停车位建设。(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六)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适应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用好用足“一城一策”政策工具箱,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持续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引导国企、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种建设主体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金融机构融资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确保完成2023年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万套和新增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1万套(间)的任务。有序推进老旧小区改造,鼓励居民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责任单位:市住房局、建设局)

  (七)支持传统商贸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建设智慧商圈、智慧街区、智慧门店,推动商业零售业数字化,对网络零售额增长达到一定条件的传统商贸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丰富餐饮消费

  (八)支持行业协会和主流媒体推出“厦门夜餐饮地图”,举办中华美食荟暨2023“寻味厦门”鹭岛美食节活动、2023厦门必吃100家餐厅等餐饮促消费活动。鼓励各区举办预制菜推介活动,挖掘预制菜市场消费潜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九)支持餐饮企业连锁经营,建设中央厨房,积极争创“闽菜馆”,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繁荣文旅体育会展消费

  (十)鼓励闽南大戏院、嘉庚剧院持续引进高艺术水准的音乐会、话剧、舞剧,举办第二届全国优秀音乐剧展演,打造《文姬归汉》驻场演出版等,举办2023年市民文化节和中国厦门中秋旅游嘉年华等活动,不断扩大文化消费供给。(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十一)发挥繁荣演出市场专项资金作用,充分调动演出经营单位积极性,增加营业性演出活动供给。(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十二)办好世界田联钻石联赛厦门站等国际国内高端品牌赛事活动,大力发展智能体育装备,实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提升行动,促进体育消费。(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十三)发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相关政策效应,鼓励做大做强会展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带动展会消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激发消费活力

  (十四)鼓励各区发放消费券,用于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等领域消费,活跃消费市场。(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五)支持商贸流通行业协会、机构或本地主流媒体单位等组织举办各类主题促销活动,符合条件的给予组织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六)鼓励企业通过举办专场活动、参加国内展会和搭建平台等开拓国内市场。支持食品、纺织服装、智能家居、体育器材等本市传统优势消费品行业加强品牌宣传和建设。(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五、完善消费设施

  (十七)落实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指导意向企业开展资产发行论证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十八)完善乡村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开展“快递进村”攻坚行动。对列入邮政管理部门快递服务薄弱行政村目录的末端网点,运营每满一年给予5000元补助,补助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交通局)

  本措施由各责任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2023年9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在扶持资金上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有关单位: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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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