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规[2023]4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20
文号:深财规[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79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财规[2023]4号            2023-9-20

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为了适应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的新要求,规范我市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104号修改)、《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粤财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0日

深圳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104号修改)、《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粤财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财政电子票据监制、领用、发放、使用、存储、传输、入账、归档、核销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存储和传输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

  按照财政部统一数据标准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有关要求生成的财政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

  第五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有关规定,深圳市级财政部门受广东省财政厅委托,实施省级财政票据管理权限。

  第六条 深圳市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

  深圳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全市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全市财政电子票据的监制工作;

  (三)负责市本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财政电子票据发放、核销、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向区级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电子票据,指导区级财政部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

  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区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是财政电子票据的用票主体,依法申领、开具、管理、存储、传输财政电子票据,对用票行为承担主体责任。

  第八条 深圳市执行财政部制定的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和数据标准,采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统一式样及广东省统一的票据代码。

  第二章 财政电子票据的内容、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九条 财政电子票据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财政部门监制签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校验码、交款人、开票日期、收款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收款金额、开票单位、开票单位数字签章(收费专用章)、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第十条 深圳市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种类包括:

  《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广东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

  《广东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

  《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

  《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

  《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

  《广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电子)》;

  《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电子)》;

  《广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电子)》;

  《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电子)》;

  《广东省合作医疗互助保障资金专用票据(电子)》;

  《深圳市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电子)》等。

  深圳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的统一规定及实际需要,对财政票据的种类进行归并、增减,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是指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电子凭证。使用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特许经营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等。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其用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广东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广东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一)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其他门诊收费等医疗收入,以及门急诊留院观察患者收费,应当使用门诊收费票据(电子)。

  (二)医疗机构为住院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其他住院收费等医疗收入,应当使用住院收费票据(电子)。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医疗收费财政电子票据。

  第十三条 《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是指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电子凭证。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暂收款项。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代收款项。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十四条 《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电子凭证。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第十六条 其他由财政部门管理的有专项用途的电子票据,应当严格按照专项用途规定使用。包括:《广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电子)》《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电子)》《广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电子)》《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电子)》《广东省合作医疗互助保障资金专用票据(电子)》《深圳市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电子)》等。

  第三章 财政电子票据的申领和发放

  第十七条 深圳市财政电子票据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发放,市级财政部门在全市范围统筹安排使用。市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向市级财政部门申领使用财政电子票据;区级财政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电子票据,区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向本区财政部门申领使用财政电子票据。

  第十八条 首次办理财政电子票据业务的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数字证书,或申请业务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对接,因涉密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广东省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注册地址在深圳市,且正常经费不经省级财政补助的社会组织,可以向深圳市市级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电子票据,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业务管理。

  办理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系统数字证书,应当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与财政电子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申请人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提交资料清单如下(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一)《基础信息表》;

  (二)《机构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

  (三)《数字证书用户协议》;

  (四)《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收费专用章填报表》;

  (五)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单位证书、文件复印件:

  1.行政单位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机关单位成立批复函件复印件。

  2.事业单位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社会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登记证复印件,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复印件。收取会员会费的社会团体如果章程中未写明会费标准,还需提供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费标准的会议纪要。

  (七)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业务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对接的单位,需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基础信息表》《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收费专用章填报表》以及业务系统相关材料等资料。医疗机构需提交《医疗机构信息表》《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收费专用章填报表》、单位法人证书、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等资料。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系统数字证书,开设财政电子票据系统账户,并发放财政电子票据。具有业务系统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相关业务按程序审批后可以选择与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对接的方式实施。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不得转让、出借。数字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向核发数字证书的财政部门反馈,冻结使用。

  第二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交回数字证书,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政电子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再次申领前应上报前次申领已开具财政电子票据数据,经财政部门核销后申领新的财政电子票据。

  第二十二条 财政电子票据申领、发放、入库统一在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完成。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起申领后,财政部门分配电子票据票号并发放,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收到后应及时入库。


推荐阅读

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