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23]50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颁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11
文号:会协[20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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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颁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协[2023]50号       2023-9-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精神,持续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传播诚信文化,营造褒扬诚信、守信光荣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财会〔2023〕5号)等,我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颁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颁发管理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9月11日

“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颁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褒扬诚信、守信光荣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设立的“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以下简称“诚信执业30年”)荣誉褒奖制度,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连续执业30年以上的个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以下简称“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

  第三条 “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每年颁发一次,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二)自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之日起连续执业30年以上(含30年)。

  (三)严格履行会员义务,历年通过年检。

  (四)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勤勉尽责,未受过行业惩戒,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党纪处分。

  第五条 申请人为注册会计师的,经所在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表1)。申请人已退休或转为非执业会员的,由本人向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填写《申请表》。如存在信息填报不实、信用承诺不实等弄虚作假行为,由中注协记入诚信档案,并不得再次申请“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

  第六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填制《“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申请人汇总表》(附表2),连同个人《申请表》一并报中注协。审核过程中,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间应当相互配合。

  第七条 中注协应当对《申请表》内容进行复核,并提出颁发“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建议入选人员名单。颁发“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的建议入选人员名单应当在中注协网站上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中注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公示情况,审定颁发“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的人员名单。审定后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中注协对审定的入选人员颁发“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的样式由中注协规定并公布。

  第十条 获得“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的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核实后经中注协常务理事会批准,收回其“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

  (一)发现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或受到行业惩戒的。

  (二)因违法、违纪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党纪处分的。

  (三)中注协常务理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时间自其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之日起计算,12个月为1年。

  本办法关于注册会计师执业时间的计算,不包括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代管年限。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注协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申请表

  附表2、“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申请人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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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