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23]50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颁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11
文号:会协[20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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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颁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协[2023]50号       2023-9-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精神,持续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传播诚信文化,营造褒扬诚信、守信光荣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财会〔2023〕5号)等,我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颁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颁发管理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9月11日

“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颁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褒扬诚信、守信光荣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设立的“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以下简称“诚信执业30年”)荣誉褒奖制度,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连续执业30年以上的个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以下简称“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

  第三条 “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每年颁发一次,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二)自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之日起连续执业30年以上(含30年)。

  (三)严格履行会员义务,历年通过年检。

  (四)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勤勉尽责,未受过行业惩戒,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党纪处分。

  第五条 申请人为注册会计师的,经所在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表1)。申请人已退休或转为非执业会员的,由本人向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填写《申请表》。如存在信息填报不实、信用承诺不实等弄虚作假行为,由中注协记入诚信档案,并不得再次申请“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

  第六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填制《“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申请人汇总表》(附表2),连同个人《申请表》一并报中注协。审核过程中,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间应当相互配合。

  第七条 中注协应当对《申请表》内容进行复核,并提出颁发“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建议入选人员名单。颁发“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的建议入选人员名单应当在中注协网站上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中注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公示情况,审定颁发“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的人员名单。审定后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中注协对审定的入选人员颁发“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的样式由中注协规定并公布。

  第十条 获得“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的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核实后经中注协常务理事会批准,收回其“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

  (一)发现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或受到行业惩戒的。

  (二)因违法、违纪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党纪处分的。

  (三)中注协常务理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时间自其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之日起计算,12个月为1年。

  本办法关于注册会计师执业时间的计算,不包括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代管年限。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注协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申请表

  附表2、“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申请人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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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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