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发[2023]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25
文号:青政办发[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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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23]5号            2023-8-25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相关要求,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明确基准制定主体。为保证全市行政裁量权基准相对统一,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落实国家、省文件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修订”的原则,对目前市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规范清理和修订完善,并依照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编制形成本行业、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其中,对上级已经制定的,原则上直接适用;确实不能满足本地区实际需要的,可以在上级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上级没有制定的,可以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全市范围内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各区(市)可以根据工作需求依法对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幅度、方式、时限等予以细化、量化。

  (二)统筹考虑裁量因素。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坚持条块结合、以条为主、自上而下的工作机制,做到横向协调、纵向衔接。同一执法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鼓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联合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分别制定的,应保持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的一致性。

  1.规范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明确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其中,裁量阶次要包含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可以在具体违法行为事项上明确,也可以通过总则、实施规则等形式统一进行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要明确具体。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要严格进行评估,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2.规范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要与优化营商环境各项要求相衔接,不得在法定要求外增加许可条件、环节,不得增加证明材料,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条款。对法定的行政许可程序,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优化调整,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予以规定。

  3.规范制定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要重点对行政征收征用的标准、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合理确定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量、数额、期限、补偿标准等。对征收、停收、减收、缓收、免收情形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要明确具体情形、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合理划定阶次,明确每一阶次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征收数额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列明征收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形。

  4.规范制定其他行政裁量权。对其他行政行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要重点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程序、条件和期限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量化。制定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综合查一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监管等规定,对行政检查的主体、依据、标准、范围、内容、手段和频率等进行细化量化。制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要重点对法定条件、程序、办理时限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量化。对行政确认的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进行明确,对行政给付数额规定一定幅度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合理划定阶次,明确每一阶次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三)严格遵守制发程序。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以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及时将制定或梳理汇总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

  二、严格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嵌入执法办案系统、移动执法终端,为执法活动提供精准指引,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要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予以明确。适用本级制定或细化的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需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作为执法案卷一部分予以归档保存。适用上级制定的基准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及时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调整适用。

  三、动态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结合本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更新裁量权基准。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适用,是规范文明执法,预防简单粗暴执法、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发挥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统筹、明确责任,压实任务,确保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及时总结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督促推进贯彻落实。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情况检查、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努力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备案审查、行政复议附带审查、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相冲突的,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三)抓好工作落实。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上联系、对下指导,全面梳理评估已经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制定而尚未制定或者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符合要求的,要于2023年11月底前制定或完善后向社会公布。

  各区(市)、市级各执法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23年10月15日前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加强调度指导,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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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