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23]13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6-18
文号:中评协[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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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2023]13号           2023-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5月29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现将修订后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政策安排

  (一)《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2023年6月30日(含)前,会员登记手续继续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4〕43号)《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7〕29号)办理。

  (三)《办法》施行后,当前全部执业会员自动转为正式执业会员。曾经是执业会员的人员重新申请执业的,可申请为正式执业会员。

  二、会员管理业务办理

  (一)会员管理业务由行业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切换到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系统于7月3日上线。系统上线后,平台继续开放信息查询、登记证书下载等功能,其他会员管理业务通过系统办理。

  (二)通过系统办理会员管理业务必须由本人操作,不可代办。会员可使用平台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系统,登录后需完成身份信息验证;会员也可使用新手机号在系统注册新用户,重新绑定会员身份。会员身份证明信息登记错误的人员,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申请办理会员身份证明信息变更手续。

  (三)系统根据《办法》规定对个人会员管理层级进行了调整,执业会员入会、转所、年检等业务,需要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员在系统中审核通过。各项业务办理进展将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

  (四)系统将支持资产评估师(珠宝)专业类别。系统上线前,请地方协会收集汇总属地管理的资产评估师(珠宝)专业类别的会员基础信息,提交中评协录入系统。录入系统后,资产评估师(珠宝)会员通过系统注册新用户,并绑定会员身份后,可办理各项会员管理业务。

  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会员具备增加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条件或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具备增加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条件的,系统将自动提示,执业会员可按照提示启动增加职业资格程序。

  三、证书及印鉴管理

  (一)会员实体证书与电子证书编号一致,扫描实体证书二维码可查询电子证书。实体证书由中评协统一制作,地方协会发放,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二)会员电子证书与系统同步上线,会员可通过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可查询会员实时信息。

  (三)单位会员、执业会员电子证书作为《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所指的资格证明文件,装订在资产评估报告附件中,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参考。

  (四)执业会员可通过系统下载打印印鉴印模。地方协会可视情况统一组织或指导执业会员制作本人印鉴。

  (五)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结束前,执业会员电子证书与《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同时有效。

  (六)执业会员签名和印鉴将合成到电子证书上。执业会员应当在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结束前,通过系统完成本人签名及印鉴的上传。

  四、执业会员参与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备案

  (一)执业会员转入待备案资产评估机构,需同步办理线上线下转所手续。地方协会在其转所表盖章后,及时在系统操作将其转入协会代管节点。

  (二)资产评估机构完成备案后,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方协会,地方协会将相关执业会员由协会代管节点转入该机构。

  五、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从业人员信息登记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具有其他专业领域职业资格的评估师和从业人员(不含见习执业会员)在系统中进行信息登记,并及时对其进行增减员管理。

  (二)其他专业领域职业资格的评估师变更登记资产评估机构的,可通过原资产评估机构将其减员后在新资产评估机构信息登记,也可通过身份信息验证直接加入新资产评估机构。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已经将多种职业资格分置在不同资产评估机构的人员应当立即自行整改。系统上线后将自动清理,默认只保留资产评估师资格。

  六、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一)《办法》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十四五”时期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制度连续性和行业管理现状,整合现有会员管理各项制度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和会员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实施会员的分级分类管理,简化会员管理业务手续,提升会员自律管理意识,明确各方责任义务,为行业协会依法实施自律管理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二)地方协会应当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在中评协的统一部署下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帮助会员准确理解《办法》的制度安排,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做好会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地方协会应当对《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个别问题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中评协。

  (四)地方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实需要调整和细化《办法》有关条款的,应当书面向中评协提出申请,履行审批程序。

  附件: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个人会员入会申请材料和填报信息清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6月18日

  附件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包括见习执业会员和正式执业会员。

  (一)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其中,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下同)作为见习执业会员或正式执业会员管理,其他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作为见习执业会员管理。

  (二)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未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人员,自愿加入本会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完成工商登记、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按《资产评估法》和《章程》规定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三条 执业会员应当登记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全国会员会籍管理和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参与本地区会员会籍管理,负责本地区会员日常管理。

  各单位会员负责登记在本单位的执业会员自主管理。

  第五条 本会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证书采用电子证书和实体证书并存的方式,电子证书与实体证书编号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会员入会登记

  第一节 执业会员入会登记

  第六条 见习执业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或由资产评估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三)专职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承认本会章程。

  第七条 正式执业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

  (三)专职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成为见习执业会员累计满24个月;

  (五)承认本会章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本会执业会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

  (三)因签署虚假评估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受责令停止从业处罚,尚未期满的;

  (五)因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入会或者被本会除名,不满3年的;

  (六)曾是本会会员,因拒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被除名,不满3年的;

  (七)退会不满1年的;

  (八)本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执业会员申请人应当经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同意,通过中评协会员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填报个人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本人签名;

  (三)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下同);

  (四)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港澳台居民除外,下同);

  (五)本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入会申请材料齐全的,地方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一条 地方协会同意申请人入会的,通过系统将申请人信息及材料报送中评协。

  中评协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批准入会的,通过系统予以确认,并在中评协网站公告。

  第十二条 地方协会不同意申请人入会的,或者中评协复核提出否定意见的,通过系统告知其原因。

  第十三条 执业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执业会员经批准入会的,由地方协会颁发执业会员实体证书,执业会员可以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执业会员实体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地方协会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执业会员印鉴由本会统一规定规格和式样(附1),执业会员印鉴应当在系统中备案。

  第十五条 执业会员证书、印鉴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

  第二节 单位会员入会登记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完成工商登记、财政部门备案,通过系统向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经办人是授权代表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授权经办人办理入会手续的授权书。

  第十七条 入会申请材料齐全的,地方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系统将申请人信息及材料报送中评协。

  中评协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批准入会的,通过系统予以确认,并在中评协网站公告。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单位会员经批准入会的,由地方协会颁发单位会员实体证书,单位会员可以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单位会员实体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地方协会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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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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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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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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