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3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缴纳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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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缴纳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3年第4号      2023-8-29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要求,为做好青海省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方便居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及待遇享受

  自2023年9月1日开始,居民按380元的标准参保缴费,2024年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医疗救助对象只缴医保未资助金额,缴费金额详见附件1。

  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的,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024年4月1日至6月30日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60天后享受医保待遇。

  2024年7月1日后缴费的,财政补助、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并自缴费之日起60天后享受医保待遇。

  为确保能及时享受医保待遇,请参保人员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缴费。

  二、缴费流程

  自2023年9月1日起,缴纳2024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通过以下线上或线下渠道自行缴费。

  (一)线上渠道

  1.微信缴费流程:微信——我——服务——城市服务——社保——社保缴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填写缴费人身份证号码、姓名,缴费年限选择2024)——下一步(显示姓名、身份证号码、参保经办机构等信息)——下一步(核实缴费金额、人员信息、缴费项目、费款所属期等信息)——去支付(选择支付渠道)——确认支付。

  2.支付宝缴费流程: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居民医保缴费(填写缴费人身份证号码、姓名,缴费年限选择2024)——下一步(显示姓名、身份证号码、参保经办机构等信息)——下一步(核实缴费金额、人员信息、缴费项目、费款所属期等信息)——确认缴费(选择支付渠道)——确认付款。

  3.建设银行扫码付缴费流程:扫描智慧缴费二维码——填写缴费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下一步(缴费方式选择自主选档缴费、缴费年份选择2024、缴费基数档次任选一个)——下一步(核实缴费金额、缴费人姓名、证件号码、征收项目名称、费款所属期等信息)——确认提交(选择支付渠道)——确认支付。

  4.农信银行微信端缴费流程:微信搜索“青海农信”公众号-->关注,进入后右下角微服务-->业务办理大厅-->首页点击“社保医保缴费”功能-->,填写缴费人姓名、证件号码,“下一步”进入查询缴费页面选择缴费险种、年限、缴费档次,点击“缴费”-->确认缴费,输入交易密码和短信验证码后点击“确认”-->缴费成功后,点击“电子回单”查看具体缴费信息。

  5.农信银行个人网银端缴费流程:登录“青海省农村信用社”官网-->首页“电子银行”-->个人网银登录-->生活缴费-->社保医保缴费-->缴费信息录入-->填写证件人身份证号码、姓名-->选择缴费人类型、年份、档次-->核实缴费金额、缴费项目、档次金额、缴费所属期-->缴费支付-->完成缴费-->缴费记录查询。

  6.青海医保APP缴费流程:创建人登录青海医保APP——服务——家庭共济——家庭共济管理——居民保费代缴(选择代缴人员、缴费年份2024)——确认支付。此方式只适用于通过共济账户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二)线下渠道

  1.银行柜台缴费。选择省内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互助、民和、乐都、格尔木)各营业网点窗口——出示缴费人身份证件——按照工作人员提示——确认缴费信息——缴费。

  2.其他代收渠道。部分地区委托村委等单位集中代收,具体按照参保所在地区有关规定办理。

  (三)注意事项

  1.核对个人缴费信息。城乡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时,务必仔细核对缴费人身份证件号码、姓名、参保险种、缴费金额等关键信息。

  2.身份信息与实际身份不符情形处理。若发现信息系统显示的缴费人身份信息与实际身份信息不符的,应先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修正参保登记信息后再缴费。

  3.未参保的城乡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先通过青海医保手机APP或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线下渠道缴费。

  4.线上渠道提示没有参保缴费信息情形处理。按照附件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辖区税务机关或医保部门进行处理,税务机关或医保部门处理期间,请缴费人耐心等待并于3个工作日后再次进行缴费。2023年12月31日、2024年3月31日、6月30日等政策切换日期,税务机关或医保部门于当日处理问题,缴费人按照提醒于当天完成缴费。

  三、其他事项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缴费人缴费事宜请咨询辖区税务部门、缴费渠道所属商业银行。医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和待遇发放,缴费政策和参保登记相关事宜请咨询辖区医保部门。

  特此通告。

  附件:

  1.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

  2.各地税务机关和医疗保障部门2024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服务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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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