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3-8-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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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8-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现就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减免受灾期间及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土地及其建筑物、构筑物损毁无法正常使用。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次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破产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程序恢复生产经营的,困难减免期间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当月。

  (三)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土地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是指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次月至恢复生产当月。

  (四)因政府建设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停用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停用期间”是指土地停止使用次月至恢复使用当月。

  (五)经青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项目,对其新建基建项目占地,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可申请减免工程建设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重点项目”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的重点项目,以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政府同意发文公布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等。

  “工程建设期间”是指新建基建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注明开工日期(且已开工建设)的次月,至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当月。新建基建项目分期建设的,可分别计算。

  (六)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发生亏损的,对其承担政府任务的土地,可申请减免承担政府任务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承担政府任务”是指承担垃圾处理、经营公益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文化、体育、会展等政府指令性任务。

  (七)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是指纳税人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其主营业务的收入额占收入总额5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八)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

  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所称“亏损”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的亏损。纳税人已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其申请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计不得超过税款所属年度的亏损额。

  二、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具体范围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执行。

  (二)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除外)。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前五项情形的,可在困难减免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可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10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九项情形的,应当于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4.证明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相关资料: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财产损失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个人赔款证明、政府补助证明、其他受灾损失证明材料,以及恢复建设施工合同。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减免税款所属期水、电、气等使用情况明细,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土地停止使用的相关资料。

  (3)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土地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全面停产停业、关闭的文件或相关资料,减免税款所属期水、电、气等使用情况明细,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全面停产停业、关闭的相关资料。

  (4)因政府建设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设规划调整文件或相关资料,减免税款所属期水、电、气等使用情况明细,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土地停止使用的相关资料。

  (5)经青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项目的,应提供青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文件、新建基建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基建项目施工合同、未取得经营收入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

  (6)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发生亏损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文确认政府任务的有关文件,以及亏损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7)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摘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以及亏损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8)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应当提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以及亏损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9)符合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

  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困难减免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的减免税资料存在错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

  2.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3.申请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更正、补正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三)核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由各区、市税务局负责核准。各区、市税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减免或者不予减免的决定。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困难减免情形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8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在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期间,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全面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落实情况“回头看”,对照相关政策法规,对《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进行了论证和修订,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分开行文,重新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有哪些内容和变化?

  《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九类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情形;对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进行规范,细化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时限,明确各区、市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与20号公告相比,申请条件更明晰、可操作性更强,能够方便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困难减免优惠政策。

  三、哪些情形可申请困难减免?

  《公告》明确了九种可申请困难减免的情形: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停止使用的。

  3.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土地停止使用的。

  4.因政府建设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

  5.经青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项目的。

  6.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发生亏损的。

  7.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

  8.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

  9.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

  四、申请困难减免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公告》规定,符合第一条前五项情形的,可在困难减免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第一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可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10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第一条其他情形的,应当于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五、享受困难减免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受灾期间及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土地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因政府建设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停用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5.经青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项目,对其新建基建项目占地,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可申请减免工程建设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6.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发生亏损的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纳税人以及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可申请减免亏损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申请困难减免的金额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公告》第一条第六项“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发生亏损的”、第七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第八项“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情形的,申请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号)申请减免的房产税税额的合计额,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确认的亏损额。符合其他情形的可据实申请减免。

  七、《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申请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第四季度及以后年度的困难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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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