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规[2023]1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6-7
文号:哈政规[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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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政规[2023]11号            2023-6-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省、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落实,强化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14号)的配套与错位支持,激发企业潜力、释放市场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强化省政策资金配套。对符合《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和《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资金支持的企业或项目,按照省级支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不含贷款贴息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培育引进市场主体。坚持以市场换产业,持续释放旅游、政务、教育、医疗、农业、智能制造、能源、林业、应急、水利等重点领域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培育一批本地企业、引进一批战略投资者落户参与建设。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重大项目,在享受市招商引资政策的基础上,再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投资服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加快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潜力大、产业带动支撑作用突出的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基础软件以及嵌入式软件、工业软件等软件研发项目,按照不超过单个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鼓励在哈企业申请区块链信息服务登记备案,对国家网信办认定为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及备案编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打造高水平算力中心。支持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扩建超算中心、智算中心且用于对外服务的算力基础设施,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贴。对使用公共算力基础设施的科研院所及中小企业,连续三年每年分别按照实际服务费的80%、50%、3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五、开展数字农业示范试点。对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苗情监测、病虫害防治、质量追溯、农机作业、土地托管、种植及农产品销售等领域的新建应用示范项目,经评定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或改扩建智能化、数字化农林牧渔场(园)等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六、鼓励建设数字经济领域产业联盟。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联盟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举办数字经济大型活动。支持企业举办高水平的数字经济论坛、大型展会,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活动经费补贴。鼓励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活动和技术沙龙活动,加强各类投资基金对创业项目的支撑,促进科研成果就地转化。(责任单位:市贸促会、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加大数字领域企业投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审批流程、信用担保机构降低贷款担保收费,提高风险容忍度。支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等,加大对数字产业投资力度。支持企业采取股权、租赁、信托、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合同订单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按规定分阶段给予特殊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局、市财政局)

  九、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引培。对数字经济领域引进人才,按照我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引进的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按规定给予工资性收入增长、科技成果参与分配、住房、医疗保障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优惠政策。支持在哈高校建立以数字经济领域为核心的现代产业学院,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现代产业学院的高校院所,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加强要素保障。支持为光纤网络、通信机房、管道、铁塔、基站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预留空间。建立通信基站用电报审安装绿色通道,支持具备条件的5G基站转供电改直供电。支持数字经济园区、数字基础设施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企业给予5分/度的电费补贴。(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国网哈供电公司,各区县市政府)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5日。原《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2〕7号,以下简称原《通知》)同步废止,并将原《通知》执行期间的未尽事宜延续至本政策执行。对同时符合本政策及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单位和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措施。

《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解读

  2023年6月7日,我市印发了修订后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为帮助全市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掌握《哈尔滨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让市场主体应享尽享快享政策支持,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和目的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将数字经济作为全省发展的“一号工程”,实现“换道超车”的工作部署,全力推进省、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加快落实,强化对《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配套与错位支持,激发企业潜力、释放市场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政策》内容解读

  1.强化省政策资金配套。为体现省会担当,强化资金配套,形成全省政策洼地,有利于招商引资,形成良好发展生态,《政策》提出,对获得《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和《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资金支持的企业或项目,按照省级支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不含贷款贴息项目)。

  2.培育引进市场主体。为大力培育和引进市场主体,《政策》提出,以市场换产业,持续释放旅游、政务、教育、医疗、农业、智能制造、能源、林业、应急、水利等重点领域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培育一批本地企业、引进一批战略投资者落户参与建设。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重大项目,在享受我市招商引资普惠政策的基础上,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3.加快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加强基础软件、嵌入式软件和工业软件研发创新,《政策》提出,对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基础软件以及嵌入式软件、工业软件等软件研发项目,按不超过单个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为规范和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鼓励企业参与区块链备案,《政策》提出,对国家网信办认定为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及备案编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4.打造高水平算力中心。按照国家“东数西算”战略部署,大力发展算力基础设施,同时鼓励企业院所积极使用本地算力基础设施,《政策》提出,对新建、扩建超算中心、智算中心且用于对外服务的算力基础设施,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贴。对使用公共算力基础设施的科研院所及中小企业,按照实际服务费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30%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5.开展数字农业示范试点。为支持农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政策》提出,对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苗情监测、病虫害防治、质量追溯、农机作业等领域新建项目,经专家评定具备示范引领作用并可以复制推广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企业主体新建或改扩建智能化、数字化农林牧渔场(园)等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鼓励建设数字经济领域产业联盟。为鼓励龙头企业带动引领作用,《政策》提出,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联盟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支持举办数字经济大型活动。为吸引汇聚更多企业家、科学家、产业资源、金融资本与我市发展对接,深化和拓展合作领域。加大数字经济相关政策、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和领军企业等的宣传力度,培育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政策》提出,对企业举办高水平的数字经济论坛、大型展会,参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第三产业(会展业)发展补贴等三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给予补贴。

  8.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为解决数字经济领域企业融资难问题,《政策》提出,支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等,加大对数字产业投资力度。支持企业采取股权、租赁、信托、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合同订单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

  9.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引培。为解决我市信息技术人才总量偏少,复合型人才缺乏,高端人才引进培育不足;本地人才流失大、外地人才引进难等问题,《政策》提出,对引进的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按规定给予工资性收入增长、科技成果参与分配、住房、医疗保障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鼓励在哈高校建立以数字经济领域为核心的现代产业学院,《政策》提出,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现代产业学院的高校院所,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加强要素保障。为加快我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算力基础设施运营初期用电成本高等问题,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降低大数据中心用电成本的通知》要求,《政策》提出,给予对外运营的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企业给予5分/度的电费补贴。

  三、解读单位

  牵头解读机构为市发改委,联系电话:86776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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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