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湛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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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湛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湛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8月28日-2023年9月27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电话或邮箱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反馈意见联系电话:0759-3288947,反馈意见邮箱:zjswcxsk@163.com)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湛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湛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3.《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湛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8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湛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湛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所附送的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工程造价金额参照本《标准》据以计算扣除。

  二、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公告》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有争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确认属实有效的,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竣工图、施工合同、预算书、结算书、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监理单位签证等。

  四、本公告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湛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X月X日

  附件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湛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湛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为规范和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效提升清算质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规定“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五条关于“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月27日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湛江市2008-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于2022年8月31日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湛江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由于此类指标不同年度对应不同的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需要补充新年度的标准,所以制发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以附件形式发布了《湛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组织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和佛山市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协会成立专项编制工作组,按照双方事先商定的房产工程建安造价综合指标标准格式进行数据测算、统计分析、模块分类汇总、指数测算,结合市场因素制定,并已通过专家评审验收。《标准》主要包含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建筑工程、特殊装饰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等六大类别的造价指标。

  1.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所附送的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工程造价金额核定适用《公告》发布的扣除标准。

  “纳税人所附送的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施工合同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整提供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监理等方面资料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手续进行工程结算的;

  (2)工程结算项目建安造价高于《公告》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无正当理由的;

  (3)挡土墙、桩基础、户内装修、玻璃幕墙、干挂石材、园林绿化等工程不能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建安造价高于《公告》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

  (5)大额工程款采取现金支付或支付资金流向异常的。

  2.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采用本《标准》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对于跨年度的项目,应根据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住宅楼项目(22层以上,100米以下),2017年10月开工,2019年10月竣工,2017、2018、2019年地上建筑工程造价指标分别为1875、1949、2122元/平方米,其适用扣除标准计算为:(1)计算总月份为3+12+10=25;(2)计算加权平均值为(3÷25)×2017年扣除标准+(12÷25)×2018年扣除标准+(10÷25)×2019年扣除标准=(3÷25)×1875+(12÷25)×1949+(10÷25)×2122=2009.32元。

  3.异议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公告》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有争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确认属实有效的,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竣工图、施工合同、预算书、结算书、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监理单位签证等。

  三、《公告》的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的事项,此前已出具税务清算审核结论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出具税务清算审核结论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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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