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原[2023]12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22
文号:工信部联原[2023]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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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建材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23]129号           2023-8-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监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

  现将《建材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8月22日

建材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

  建材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改善人居条件、治理生态环境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支撑,是建筑建设、国防军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关乎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领域。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推动国务院抓实抓好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把稳增长摆在首要位置,加快推动建材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实施期限为2023—2024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扩大内需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投资、优供给、扩消费,加快建材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及绿色化发展水平,促进建材行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传统产业转型与新兴产业培育相结合。处理好短期和长期、发展和减排的关系,加快推动水泥、平板玻璃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动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先进陶瓷等新兴产业培育壮大,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发展动能。

  坚持供给水平提升与市场需求开拓相结合。着力发挥技术创新的支撑作用,丰富产品品种、提升产品品质,增强品牌影响力。充分发挥市场需求牵引作用,扩展建材产品应用领域,加强国际绿色低碳合作。

  坚持生态培育优化与产业协同推进相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作用,营造良好氛围,稳定市场预期。加强与相关产业协同发展,促进能源资源的梯级利用和产业循环衔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主要目标

  2023—2024年,建材行业稳增长的主要目标是:行业保持平稳增长,2023年和2024年,力争工业增加值增速分别为3.5%、4%左右。绿色建材、矿物功能材料、无机非金属新材料等规上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主要行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65%以上,水泥、玻璃、陶瓷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超过15%,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不断提升。

  三、工作举措

  (一)扩大有效投资,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1.推进绿色化改造。全面落实《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开展绿色低碳先行示范,探索并推广有效模式和经验。重点围绕用能结构转换、节能降碳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支持产融合作,加大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力度。以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玻璃纤维等行业为重点,分年度发布节能降碳技术目录、应用指南,推广“解剖麻雀”试点,总结改造方案,支持建设一批示范项目,支持建材企业争创环保绩效A级。优化建材行业能源结构,推动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优先采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等措施,有序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等行业深度治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探索以零外购电、零化石能源、零一次资源、零碳排放、零废弃物排放、零一线员工的“六零”工厂为目标,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升级改造,建设示范工厂。

  2.推进智能化转型。宣贯实施《建材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1版)》,加快研制一批重点细分领域智能装备、智能工厂、智能服务、智能赋能技术、集成互联等关键标准。推广建材行业鼓励推广应用的产品和技术目录,引导加快建材工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以矿山开采、原料制备、破碎粉磨、窑炉控制、物流仓储、在线检测、能源管控、设备运维等为重点,遴选一批智能制造创新平台、智能工厂、数字矿山等典型案例,培育系统解决方案,鼓励第三方机构搭建平台促进推广应用。推动建材行业工业互联网应用,鼓励有条件地方建立建材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中心,支持数字化管理、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智能化生产等新模式发展。

  3.推进耦合化发展。支持各地结合地区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以水泥窑、墙体材料隧道窑协同处置技术改造,新型墙体材料和机制砂石等项目建设为契机,促进区域内产业耦合发展。重点围绕尾矿、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固废,建设一批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原材料工业耦合发展园区,完善产业循环链条。加快建材行业既有园区和产业集群升级,开展节能减排、循环利废改造。在保证产品质量和生态安全前提下,鼓励企业在水泥、混凝土、墙体材料、预拌砂浆、固废陶粒轻骨料和机制砂石等产品中提高消纳产业废弃物能力,逐步拓展和拓宽可消纳固废的品种。

  4.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加强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重大工程任务跟踪调度和服务保障,推动高世代屏显基板玻璃等重大项目按进度建成投产。支持特种水泥、快凝材料等优化产能布局,提升应急条件下材料供给能力。支持重点地区发挥骨干企业作用,协同发展超硬材料等优势产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骨干企业加快布局建设先进陶瓷、人工晶体、矿物功能材料、石墨烯及改性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等无机非金属新材料项目。支持重点地区加快推进石墨、萤石、菱镁、凹凸棒等非金属矿高效利用项目建设。

  (二)提升有效供给,激发行业增长新动能

  5.促进大宗产品升级。组织开展建材行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行动。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部品化建材,加快薄膜发电玻璃、防火保温材料等产品的研发,支持应用示范,加快推广应用。研究建立预制混凝土构件、防水卷材、隔热保温材料、建筑卫生陶瓷等产品追溯体系,鼓励企业制定装修装饰产品等使用说明书,引导企业参与质量管理能力分级评价试点,推动质量分级评价结果在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乡村振兴等领域的采信应用。支持开展质量标杆活动,遴选一批质量管理创新和质量提升的标杆企业,不断提升建材产品质量。鼓励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创建,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增加中高端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支撑高质量发展。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品牌宣传周等活动,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度高的企业品牌,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

  6.提升新材料供给能力。聚焦新型显示、航空航天等产业链需求,发挥新材料重点平台作用,加快高世代屏显基板玻璃、结构功能一体化纤维及高性能复合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化。聚焦生物医药、环境治理等领域需求,发挥骨干企业作用,加快医用陶瓷、矿物功能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化。聚焦新能源、宽禁带半导体等领域需求,加强上下游协同,加快钙钛矿、功能性金刚石、大尺寸碳化硅、氮化镓等前沿材料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围绕绿色低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等领域开展“揭榜挂帅”,加快超快硬、超高强、超耐温、超耐腐等“超级材料”的研发。支持开展碳化硅、石墨烯等材料系列推广应用活动,以应用促进产品迭代升级。支持有条件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加快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建设新材料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和高性能纤维、先进陶瓷等中试平台,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的产业化,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三)推广绿色建材,厚植绿色消费理念

  7.深化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制定印发绿色建材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丰富农村适用绿色建材产品体系,因地制宜制定绿色建材产品推荐目录,促进绿色建材消费。鼓励电商平台、线下卖场设置专区,优化流通渠道和销售网点布局。开展领军企业惠民行动,鼓励骨干企业制定优惠促销措施,提供高性价比产品服务。针对农房、基建等不同应用领域,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产品,支持开展绿色建造解决方案典型示范,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加强宣传引导力度,进一步提升绿色建材消费理念,提振建材市场绿色消费水平。在绿色建材产品下乡试点的基础上,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绿色建材产业下乡新模式,推动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向纵深发展。

  8.扩大城市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加快实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要求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政府工程对相关绿色建材产品应采尽采、应用尽用,加快节能低碳、安全性好、性价比高的绿色建材在政府工程项目中的推广应用。推进绿色运输,打造绿色供应链,中长途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中短途运输鼓励采用管廊、新能源车辆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组织开展绿色建材工程应用试点示范,引导骨干建筑企业加大绿色建材应用范围和采购力度,促进绿色建材与绿色建筑协同发展,提升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绿色建材比例。

  9.完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健全绿色建材产品评价标准体系,进一步扩大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范围,建立完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数据信息采集机制,加快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发挥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本质属性,推动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数据与相关采信应用数据库等互联互通,促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结果在不同部门、层级间互认通用。鼓励第三方机构建立绿色建材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开展散装水泥等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和碳中和科学评价。结合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和政府采购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引导建材生产企业积极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力争到2024年底,增加绿色建材获证企业1500家以上,绿色建材获证产品3000种以上。

  (四)深化国际合作,实现高水平互利共赢

  10.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促进建材行业加强绿色低碳、智能制造等领域国际交流,加大技术、计量、标准、认证等方面合作,推动碳核算、碳足迹等领域互认,提升国际合作软实力。严格管控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鼓励进口石墨、萤石、石英等初级非金属矿产品。利用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吸引具有先进技术的外资企业加大对我国无机非金属新材料等方面投资。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及地区产业协作,发挥水泥、玻璃等行业成套技术、装备、标准与工程服务优势,推动国际建材行业绿色低碳合作。支持骨干企业以水泥、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石膏制品等为重点,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和绿色工业园区,提升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四、保障措施

  11.加强组织保障。持续推动国务院抓实抓好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有关部门要指导重点地区落实落细建材行业稳增长的政策举措,推动政策精准发力,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工业稳增长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配套和落实,促进本地区建材行业平稳运行。有关行业协会和智库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政策咨询和效果评估,引导行业加强自律。骨干企业要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细化落实目标任务,强化在产业链供应链中引领示范作用,推动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

  12.加强政策支持。利用首台(套)、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和产业投资基金等渠道,加大对技术改造、无机非金属新材料研发攻关以及应用示范的支持力度。加强产融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产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下乡活动等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加快产能置换政策修订,突出市场化调节作用。推动企业绿能核减政策实施,研究推动水泥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绿色电价政策,增强政策协同效应。支持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建材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基金,鼓励建材企业绿色转型和创新发展。

  13.加强运行监测。加强对建材行业经济运行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完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协同机制,及时发现、研判、应对影响行业平稳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防范运行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加强对燃料、原料等大宗商品、生产要素价格的监测和引导,加强供需趋势研判,建立上下游长协机制。加强重点建材产品价格监测,发布建筑材料工业行业景气指数,引导供需动态平衡,构建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

  14.加强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差别化管理。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满足能效标杆水平、环保绩效A级指标要求。严格产能置换,遏制新增产能,禁止以技术改造等名义扩大产能。发挥能耗、环保、质量等标准作用,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地方以环保绩效水平、能效水平和工艺装备水平等为标尺,实施差异化水泥错峰生产,并加强监督执法。

  15.加强宣传引导。发挥舆论导向的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建材行业重大政策以及行业稳增长经验做法、绿色建材下乡等重要活动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经济运行、绿色发展、智能制造、国际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宣传报道,构建共同推动建材行业稳增长目标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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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