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会[2023]48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16
文号:陕财办会[202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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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财办会[2023]48号            2023-8-16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财会人才能力素质,加快我省财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财会〔2022〕3号),经商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注册会计师事务服务中心及部分市级财政局,我厅制定了《陕西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陕西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6日

陕西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财会人才队伍,进一步推动我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培养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和《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财会〔2022〕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坚持党管人才,加强党对财会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遵循会计人才发展规律,坚持人才引领发展,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财会人才培养工作格局。

  二、培养目标

  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政治素养、良好道德操守、丰富实践经验、新时代发展理念、管理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社会责任感的财会人才队伍,在资本运营、价值管理、风险管理、绩效管理、有效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和推动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方面发挥引领和辐射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持。

  三、培养对象

  陕西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包括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和岗位能力培训。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对象是全省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重点企业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优秀青年财务骨干(后备人员)。岗位能力培训对象是全省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优秀青年财务骨干(后备人员)。坚持统筹推进全省各类别、各层级财会人才队伍建设,按以下层次进行分类培养。

  (一)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

  1.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一企业班。

  2.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一行政事业班。

  (二)岗位能力培训。

  1.企业财务负责人岗位能力培训。

  2.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岗位能力培训。

  3.基层(县区)企业优秀青年财务骨干培训。

  4.基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优秀青年财务骨干培训。

  5.其他行业、系统或会计专题培训等。

  四、班次设置

  陕西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培养设置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班和岗位能力培训班,具体安排如下。

  (一)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班。

  设置企业班和行政事业班两类班次,各班次每两年招一次,企业班与行政事业班错年招生,每次1个班,每班约60人;培养周期三年,每年培训20天,委托国家会计学院等第三方单位具体组织培养工作。

  (二)岗位能力培训班。

  由省财政厅每年分层分类安排计划,每类班次每期培训约60至100人,每期培训5天,委托国家会计学院、国内财经类大学等第三方单位具体组织培训工作。

  五、培养组织

  省财政厅按照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和岗位能力培训分别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财会人才培养体系,将培养覆盖面延伸至市县级财会人员,市级财政部门做好推荐组织工作。省财政厅每年发布各类别的培养培训通知,根据我省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情况,兼顾各市县需求,统筹安排培养类别和批次。

  (一)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组织。

  采取单位推荐加考试选拔的方式,省财政厅印发选拔培养的通知,并组织命题、笔试和面试等;报名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和审核。

  (二)岗位能力培训组织。

  省财政厅负责岗位能力培训的组织实施,指导和考核委托的第三方单位的教学教务工作,会同第三方单位统一排班。省财政厅核定各市级财政部门岗位能力培训班的培训名额。各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分期分批参加岗位能力培训的组织工作,实施对学员的跟踪和培训考核。第三方单位负责教学组织、课程开发、聘请教师及教务管理等工作。

  六、培训证书

  省财政厅与第三方单位共同负责培养考核工作,并建立学员培养档案,如实记载学员学习课程及成绩。

  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班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予以毕业。毕业时颁发“陕西省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长期班)毕业证书”。

  岗位能力培训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予以结业。结业时颁发“陕西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岗位能力培训证书”。

  七、配套措施

  (一)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学员完成三年学业并取得“陕西省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长期班)毕业证书”的,可优先被聘为陕西省会计咨询专家、高级会计师评委,参加高级会计师或正高级会计师评审予以优先考虑。

  (二)取得证书的学员,视同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三)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培养的费用由省财政厅承担,学员的住宿费和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伙食费学员自理,所在单位可按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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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