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会[2023]48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16
文号:陕财办会[2023]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355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财办会[2023]48号            2023-8-16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财会人才能力素质,加快我省财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财会〔2022〕3号),经商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注册会计师事务服务中心及部分市级财政局,我厅制定了《陕西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陕西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6日

陕西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财会人才队伍,进一步推动我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培养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和《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财会〔2022〕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坚持党管人才,加强党对财会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遵循会计人才发展规律,坚持人才引领发展,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财会人才培养工作格局。

  二、培养目标

  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政治素养、良好道德操守、丰富实践经验、新时代发展理念、管理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社会责任感的财会人才队伍,在资本运营、价值管理、风险管理、绩效管理、有效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和推动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方面发挥引领和辐射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持。

  三、培养对象

  陕西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包括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和岗位能力培训。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对象是全省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重点企业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优秀青年财务骨干(后备人员)。岗位能力培训对象是全省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优秀青年财务骨干(后备人员)。坚持统筹推进全省各类别、各层级财会人才队伍建设,按以下层次进行分类培养。

  (一)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

  1.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一企业班。

  2.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一行政事业班。

  (二)岗位能力培训。

  1.企业财务负责人岗位能力培训。

  2.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岗位能力培训。

  3.基层(县区)企业优秀青年财务骨干培训。

  4.基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优秀青年财务骨干培训。

  5.其他行业、系统或会计专题培训等。

  四、班次设置

  陕西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培养设置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班和岗位能力培训班,具体安排如下。

  (一)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班。

  设置企业班和行政事业班两类班次,各班次每两年招一次,企业班与行政事业班错年招生,每次1个班,每班约60人;培养周期三年,每年培训20天,委托国家会计学院等第三方单位具体组织培养工作。

  (二)岗位能力培训班。

  由省财政厅每年分层分类安排计划,每类班次每期培训约60至100人,每期培训5天,委托国家会计学院、国内财经类大学等第三方单位具体组织培训工作。

  五、培养组织

  省财政厅按照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和岗位能力培训分别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财会人才培养体系,将培养覆盖面延伸至市县级财会人员,市级财政部门做好推荐组织工作。省财政厅每年发布各类别的培养培训通知,根据我省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情况,兼顾各市县需求,统筹安排培养类别和批次。

  (一)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组织。

  采取单位推荐加考试选拔的方式,省财政厅印发选拔培养的通知,并组织命题、笔试和面试等;报名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和审核。

  (二)岗位能力培训组织。

  省财政厅负责岗位能力培训的组织实施,指导和考核委托的第三方单位的教学教务工作,会同第三方单位统一排班。省财政厅核定各市级财政部门岗位能力培训班的培训名额。各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分期分批参加岗位能力培训的组织工作,实施对学员的跟踪和培训考核。第三方单位负责教学组织、课程开发、聘请教师及教务管理等工作。

  六、培训证书

  省财政厅与第三方单位共同负责培养考核工作,并建立学员培养档案,如实记载学员学习课程及成绩。

  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班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予以毕业。毕业时颁发“陕西省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长期班)毕业证书”。

  岗位能力培训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予以结业。结业时颁发“陕西省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岗位能力培训证书”。

  七、配套措施

  (一)高层次中青年财会人才培养学员完成三年学业并取得“陕西省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长期班)毕业证书”的,可优先被聘为陕西省会计咨询专家、高级会计师评委,参加高级会计师或正高级会计师评审予以优先考虑。

  (二)取得证书的学员,视同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三)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培养的费用由省财政厅承担,学员的住宿费和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伙食费学员自理,所在单位可按标准给予补助。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