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规[2023]6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7
文号:吉人社规[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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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人社规[2023]6号             2023-8-7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梅河口市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落地见效,促进各地引进、留住和用好人才,我们制定了《关于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7月20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7日

关于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设新时代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吉发〔2022〕1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柔性引进人才,是指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在不改变人才原有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以智力服务为核心,通过合作引进、挂职引进、兼职引进、顾问指导、候鸟服务、退休特聘等多种形式,吸引省外、国(境)外人才为我省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第三条 企业柔性引进人才,应当与人才(团队)签订项目合同或者工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任务,需每年在吉工作不少于4个月。企业柔性引进人才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合作引进。企业与省外、国(境)外企事业单位或人才签订协议,通过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技术指导等多种合作形式为我省提供智力服务。

  (二)挂职引进。企业通过选拔或邀请省外、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到本单位挂任管理职务、或引进专家、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到企业进行技术攻关、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三)兼职引进。企业与省外、国(境)外人才签订协议,以特聘兼职的方式,聘请其担任技术顾问、特聘教授、首席专家、技能大师等开展工作。

  (四)顾问指导。企业通过聘请省外、国(境)外人才担任顾问为本单位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五)候鸟服务。企业通过聘请旅居我省避暑休养的“候鸟型人才”为其开展服务,吸引其提供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市场拓展、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技能提升及其他方面的智力支持。

  (六)退休特聘。企业通过特聘的方式,吸引已经退休的省外、国(境)外人才提供智力支持。

  (七)其他柔性引进人才方式。

  第四条 企业柔性引进的人才,可参与我省人才分类定级。被认定为相应层次的人才在吉工作期间,享受我省同层次人才可享受的“吉享卡”“吉健卡”服务项目。

  第五条 在吉无自有住房的柔性引进人才,在吉工作期间,入住各地的人才公寓、青年公寓、蓝领公寓享受属地同层次人才同等待遇。各地可为柔性引进人才提供周转住房服务。

  第六条 对柔性引进的、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企业可优先为其建立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可向其倾斜。对柔性引进在吉服务周期长、贡献业绩突出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支持其建立个人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其个人缴费予以补助。

  第七条 获得“吉享卡”的柔性引进人才(含2名随行人员)在吉工作期间,可在龙嘉机场、长春火车站享受“绿色通道”贵宾服务。“吉享卡”“吉健卡”持卡人及其子女、配偶和双方父母可享受我省指定医院预约门诊和住院“绿色通道”诊疗服务,可享受省内重点旅游景区免门票服务,支持省内各地政府出台的人才服务优惠政策向柔性引进人才开放。

  第八条 支持企业参照发达地区标准支付我省急需紧缺的柔性引进人才薪酬。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动报酬,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九条 柔性引进人才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我省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其在外省取得的职称和执业资格与我省同类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我省工作满3年,平均每年工作4个月以上且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申报参评吉林省享受政府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等省级人才称号。对拟在我省转为长期定居工作,与我省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或在我省自主创业的,可按照人才政策相关规定和人才分类定级层次对应享受其他激励待遇。

  第十一条 企业在项目攻关、技术研发中柔性引进省外、国(境)外博士后(博士)人才工作成效突出的,优先向国家推荐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支持企业完善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工作机制,柔性引进人才团队中的博士后出站后留吉工作的,经推荐可择优认定为我省D类人才。

  第十二条 企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吉从事创新研究、创办企业或与他人合作创办企业,与我“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联系紧密且在吉落地的创业项目,可提供最高2000万元金融支持,用于定向股权投资。

  第十三条 鼓励省外高层次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柔性引才企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围绕我省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和成果转化,与我省企业合作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省人才项目和省科技奖励,自主约定科研经费、科技奖励资金分配比例。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设立“人才飞地”,企业在省外设立的研发中心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国(境)外建立的研发基地、开放实验室、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其科研成果在我省转化落地的,视同为我省柔性引进人才,可参与我省人才分类定级。

  第十五条 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其在吉工作期间,企业可优先推荐参加我省的国情研修、继续教育、专家服务等活动。柔性引进人才在吉工作期间贡献业绩突出的,享受省委、省政府组织的专家休假等待遇。

  第十六条 各地人社部门应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柔性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统筹纳入联系专家服务范围,定期调研、走访和座谈,协调解决其工作生活问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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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