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规[2023]6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7
文号:吉人社规[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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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人社规[2023]6号             2023-8-7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梅河口市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落地见效,促进各地引进、留住和用好人才,我们制定了《关于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7月20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7日

关于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设新时代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吉发〔2022〕1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柔性引进人才,是指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在不改变人才原有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以智力服务为核心,通过合作引进、挂职引进、兼职引进、顾问指导、候鸟服务、退休特聘等多种形式,吸引省外、国(境)外人才为我省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第三条 企业柔性引进人才,应当与人才(团队)签订项目合同或者工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任务,需每年在吉工作不少于4个月。企业柔性引进人才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合作引进。企业与省外、国(境)外企事业单位或人才签订协议,通过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技术指导等多种合作形式为我省提供智力服务。

  (二)挂职引进。企业通过选拔或邀请省外、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到本单位挂任管理职务、或引进专家、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到企业进行技术攻关、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三)兼职引进。企业与省外、国(境)外人才签订协议,以特聘兼职的方式,聘请其担任技术顾问、特聘教授、首席专家、技能大师等开展工作。

  (四)顾问指导。企业通过聘请省外、国(境)外人才担任顾问为本单位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五)候鸟服务。企业通过聘请旅居我省避暑休养的“候鸟型人才”为其开展服务,吸引其提供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市场拓展、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技能提升及其他方面的智力支持。

  (六)退休特聘。企业通过特聘的方式,吸引已经退休的省外、国(境)外人才提供智力支持。

  (七)其他柔性引进人才方式。

  第四条 企业柔性引进的人才,可参与我省人才分类定级。被认定为相应层次的人才在吉工作期间,享受我省同层次人才可享受的“吉享卡”“吉健卡”服务项目。

  第五条 在吉无自有住房的柔性引进人才,在吉工作期间,入住各地的人才公寓、青年公寓、蓝领公寓享受属地同层次人才同等待遇。各地可为柔性引进人才提供周转住房服务。

  第六条 对柔性引进的、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企业可优先为其建立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可向其倾斜。对柔性引进在吉服务周期长、贡献业绩突出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支持其建立个人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其个人缴费予以补助。

  第七条 获得“吉享卡”的柔性引进人才(含2名随行人员)在吉工作期间,可在龙嘉机场、长春火车站享受“绿色通道”贵宾服务。“吉享卡”“吉健卡”持卡人及其子女、配偶和双方父母可享受我省指定医院预约门诊和住院“绿色通道”诊疗服务,可享受省内重点旅游景区免门票服务,支持省内各地政府出台的人才服务优惠政策向柔性引进人才开放。

  第八条 支持企业参照发达地区标准支付我省急需紧缺的柔性引进人才薪酬。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动报酬,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九条 柔性引进人才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我省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其在外省取得的职称和执业资格与我省同类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我省工作满3年,平均每年工作4个月以上且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申报参评吉林省享受政府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等省级人才称号。对拟在我省转为长期定居工作,与我省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或在我省自主创业的,可按照人才政策相关规定和人才分类定级层次对应享受其他激励待遇。

  第十一条 企业在项目攻关、技术研发中柔性引进省外、国(境)外博士后(博士)人才工作成效突出的,优先向国家推荐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支持企业完善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工作机制,柔性引进人才团队中的博士后出站后留吉工作的,经推荐可择优认定为我省D类人才。

  第十二条 企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吉从事创新研究、创办企业或与他人合作创办企业,与我“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联系紧密且在吉落地的创业项目,可提供最高2000万元金融支持,用于定向股权投资。

  第十三条 鼓励省外高层次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柔性引才企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围绕我省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和成果转化,与我省企业合作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省人才项目和省科技奖励,自主约定科研经费、科技奖励资金分配比例。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设立“人才飞地”,企业在省外设立的研发中心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国(境)外建立的研发基地、开放实验室、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其科研成果在我省转化落地的,视同为我省柔性引进人才,可参与我省人才分类定级。

  第十五条 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其在吉工作期间,企业可优先推荐参加我省的国情研修、继续教育、专家服务等活动。柔性引进人才在吉工作期间贡献业绩突出的,享受省委、省政府组织的专家休假等待遇。

  第十六条 各地人社部门应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柔性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统筹纳入联系专家服务范围,定期调研、走访和座谈,协调解决其工作生活问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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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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