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23]6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财政+金融”模式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8-17
文号:甘政办发[202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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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财政+金融”模式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23]66号              2023-8-17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协同运用财政政策和金融工具支持全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强化财政政策资源集成,用足用活金融工具,加快构建“财政+金融”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撬动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甘肃实践取得更好的成效。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推动“政府+市场”同向发力,盘活整合国有资产资源,统筹配置财政政策资金,打造财政金融政策工具包,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服务实体经济。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我省实体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紧盯短板弱项和瓶颈制约,加强财政政策与金融工具的协同联动,创新扶持与服务方式,汇集财政金融合力,精准“滴灌”实体经济。

  坚持统筹兼顾、逐步推进。聚焦实体经济发展的投融资需求,兼顾财政统筹资金资源的最大可能,不断创新丰富“财政+金融”模式,成熟一项推进一项,逐步形成“1+N”财政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体系。

  (三)主要目标。积极探索财政赋能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加大现有财政政策资金盘活整合力度,改革优化管理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灵活高效配置;更好发挥财政政策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强化与金融工具的统筹运用,形成政策叠加效应,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壮大;坚持支农支小与扶优扶强并重、普惠性与结构性并举,实现财政资源与基金引导、担保增信、征信服务、应急纾困、股权投资等金融工具的协同联动,全力打造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服务体系,推动全省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整合财政资源

  (一)强化财政政策支持。加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定期评估财政政策和资金使用效益,动态调整优化财政政策,逐步加大跨领域、跨部门政策协同和资金统筹力度,集中资金资源支持优势产业发展。坚持“大干大支持、多干多支持、不干不支持”,选择部分领域试行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支持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建立覆盖更广、惠及更多的财政贴息政策体系,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

  (二)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支持产业发展的财政涉企补助、奖励等资金,在使用方向不变的前提下,创新投入方式,强化与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基金投资、融资租赁等金融工具的协同联动,有效撬动社会资本等全面跟进,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

  (三)整合盘活存量基金。分类清理整合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分散管理、同质低效的,财政出资有序退出;继续存续的,统筹规划,统一运作,规范管理。清理整合后的财政出资整体纳入“财政+金融”政策体系,发挥“资金池”作用,滚动投资,循环使用。

  三、打造承接运营平台

  (一)统一承接平台。依托省属国有金融企业,发挥其金融服务协同优势,打造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受托统一管理财政出资。综合服务平台坚持市场化运作,灵活配置资金资源,统筹运用金融工具,协同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方式和产品,高效服务全省经济发展。

  (二)发挥平台优势。发挥综合服务平台在培育保荐、基金投资、担保增信、征信服务、应急纾困、供应链融资等领域的专业优势和协同效应,创新推出与财政政策相适配的“财政+金融”工具包,以“财政+基金”“财政+担保”“财政+征信”“财政+应急周转金”“财政+股权投资”等方式,不断丰富“财政+金融”政策服务体系,推动财政资金发挥二次放大作用,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投融资服务。

  (三)强化平台管理。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统筹有力、规范运行、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强化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研判、资本运作、投后管理,提升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运营水平。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加大人才招引力度,打造政策精、业务强、善运作的高水平专业人才队伍。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评价平台运营情况,分类评估政策目标实现程度,及时调整优化推进措施,提高平台运营效益。

  四、强化引导带动

  (一)引导政府投资基金更好发挥产业发展引领作用。创新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模式,优化整合现有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实现统一出资主体,统一资金出口,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运作管理。省属国有金融企业组建甘肃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公司,作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平台,受托统一管理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清理盘活现有政府投资基金财政出资,纳入平台统筹调配,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省委省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领域,实现财政出资灵活高效配置。政府投资基金坚持“先项目后出资”,成熟一个投资一个,提升基金投资效能。

  (二)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更好发挥增信作用。健全完善多渠道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代偿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维护好担保机构主体信用评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普惠金融覆盖面。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支持担保机构协同银行机构依规创新担保专属产品,扩大融资规模,推动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扩面、增量、提质、降费。探索设立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发生的代偿,按照其代偿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减轻担保机构代偿压力。

  (三)引导国有征信机构更好发挥融资撮合作用。优化升级甘肃征信“陇信通”平台,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持续提升平台功能,完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深化数据开发利用,提升信息整合集聚和批量应用能力,实现银企信息精准对接,为全省中小微企业开辟融资新途径。加强“陇信通”平台与政府采购数据、财政奖补数据、政府投资基金及甘肃“信易贷”“银税互动”平台数据的共享,不断扩展数据维度,提升信息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更好为企业“精准画像”。提升“陇信通”平台与在甘金融机构信息平台的耦合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全套信息服务和征信支持方案。

  (四)引导应急周转金更好发挥纾困化险作用。完善全省中小企业应急周转金运行机制,根据企业需求灵活配置应急周转金规模,增强应急周转金服务保障能力,提高服务的快捷性、便利性和灵活性。创新应急周转金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方式,拓展合作范围,扩大服务覆盖面,分类分段降低收费标准,对出现短期流动性困难的企业及时予以支持。

  (五)引导股权投资更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统筹配置综合服务平台财政出资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部分涉企扶持资金,聚焦发展前景好、上市预期强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数字信息等领域的重点企业以及省委省政府重点引进的强链补链延链领域的骨干企业,给予股权投资支持,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再融资能力。根据企业发展实际,协同担保增信、培育保荐等一揽子金融增值服务,推动企业积极融入资本市场,在市场竞争中快速发展壮大,有效发挥对产业上下游的辐射带动作用。参与企业投资运营全流程,帮助解决投融资问题,全面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投资回报能力。股权投资主要采取股权回购、股权转让、上市后择机退出等方式退出,实现财政资金的保值增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财政+金融”工作专班,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安排部署重点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抓好落实,形成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从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财政+金融”模式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积极主动作为,配合做好财政资金整合等相关工作,推动“财政+金融”模式早启动、早落地、早见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定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方案》和“财政+基金”“财政+担保”“财政+征信”“财政+应急周转金”“财政+股权投资”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和操作路径。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调整支出结构、优化资金配置、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考评,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合理、规范、高效。行业主管部门发挥自身优势,提出子基金设立建议,建立潜力项目库,定期推送“白名单”。省属国有金融企业统筹资金、资产、资源,打造政策集成工具包,主动对接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精准提供配套服务,切实提高综合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水平。

  (三)防范风险隐患。统筹发展与安全,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处置机制,积极稳妥处置“财政+金融”模式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隐患,加强综合研判和风险防范,强化事前尽调、事中监测、事后处置等监管措施,避免金融风险向财政转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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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