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市场字[2023]12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重点群体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15
文号:京人社市场字[2023]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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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重点群体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字[2023]122号            2023-8-15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更加深入全面服务重点群体就业,结合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政府+市场”联合发力,扩大重点群体就业覆盖面

  (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进校园等就业创业指导活动,深入校园进行政策宣讲、经验分享、实践指导。创新就业指导方法和手段,发挥就业指导专家库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对重点群体的就业指导服务。

  (二)强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动合作,积极开展“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重点群体就业服务周”“北京地区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季)活动”“民营企业服务月”“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仲夏之约”就业专项服务季、“金秋招聘月”等活动,通过专场招聘、联合招聘等形式,加大岗位推介力度。

  (三)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相应补贴的资金支持。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为复工复产、灾后重建等重点时期的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援助。

  二、“稳岗+拓岗”同频共振,推动创新服务稳保就业

  (四)打造“直播招聘样板间”,以直播带岗赋能招聘行业,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加强直播平台与政府、企业、人力资源机构等的合作。开展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发展大赛,重点挖掘在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方面产品技术创新的潜力型机构,扩大市场化就业渠道。

  (五)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走访重点用工企业,对接企业需求,掌握企业情况,摸清亟需岗位的类型、数量和要求,向重点群体针对性推送。搭建长效沟通机制,推广有效模式,重点纾解企业困难问题,促进充分就业。

  (六)编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动重点群体就业典型案例,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对标先进、学习借鉴、复制推广,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更好地服务重点群体就业。

  三、“培训+就业”链条服务,提高重点群体就业能力

  (七)运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培训领域的成熟技术,整合社会资源和师资,帮助确有就业困难的重点人群掌握一技之长,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针对性的多样化课程,面向重点人群开展培训。

  (八)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相应岗位,搭建“培训+就业订单直通车”,推进失业人员、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参加免费技能培训后直接上岗就业。

  (九)鼓励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就业,并持续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四、“内需+外延”双向强化,实施区域协作提高就业率

  (十)健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跨区域交流协作机制,畅通跨地区劳务协作渠道,引导京津冀区域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持续深化京津冀人力资源服务协作,修订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促进京津冀三地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融合发展。深化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东西部协作,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对口帮扶地区求职招聘、技能培训等活动,促进当地农村劳动力及脱贫人口实现就业。

  (十一)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与河北、内蒙古、甘肃、山西等地家政服务劳务对接,引导家政服务员有序来京。聚焦内蒙古结对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劳务输出人数较多的中西部省份等重点地区,深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行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重点地区建立就业工作站、劳务协作服务站及分支机构,建立常态化就业帮扶工作机制,做好农民工、脱贫人口等群体稳岗就业服务工作。

  (十二)强化线上求职招聘服务,鼓励招聘网站设立劳务品牌专区,发动有招聘需求的劳务品牌企业发布岗位信息,为农民工、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在劳务品牌领域就业择业打造服务平台。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劳务品牌项目比较集中的地方建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就近就地提供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提升劳务品牌从业人员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

  五、“引导+规范”协同治理,强化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秩序

  (十三)在全市范围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体化综合监管,有效减轻经营性机构的负担,促进监管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协同化方向迈进,全面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监管能力和水平。

  (十四)扎实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着力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依法从严惩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为市场主体招用工和劳动者实现高质量就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五)加强对网络招聘用户信息保护、反对就业诈骗等方面的监管力度,运用风险提示、约谈等多种形式,严密防范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切实保障劳动者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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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