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局发[2023]7号 天津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17
文号:津人社局发[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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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3〕7号           2023-07-17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人社局 市委政法委 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总工会 市工商业联合会 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23年7月17日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以下简称协商调解)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扛起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领域矛盾风险的政治责任,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强化风险防控,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力量联动融合,前移关口、下沉重心,加强争议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提高协商调解能力,提升争议调处质效,全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的部署要求,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全市基本实现协商调解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社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在案件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专题普法宣传。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着力将普法宣传融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全过程、全领域。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或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治意识和尊法守法自觉。要结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社会热点问题、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等,加大协商调解宣传力度,提升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要充分发挥普法宣传志愿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和仲裁员、专业律师等人员力量,深入各类用人单位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提高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

  (二)加强争议风险预警。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聚焦劳动就业、用工管理等领域中劳动权益突出的问题,充分发挥调解组织“覆盖广、响应快、机制活”的优势,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衔接紧密、信息共享、反应快速”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尽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职能部门及时预警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提供信息支持。重要时间节点、重大节假日要认真组织做好劳动关系领域特别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风险隐患排查、舆情监测、信息通报、争议化解等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重大争议、极端事件和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密切部门协调联动。要深化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等机制建设,加强部门会商与协同配合,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深度推进各类调解联动融合、互促共进,形成快速反应与处置合力,共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对突发的、重大的、群体性的劳动人事争议,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前介入,相互配合,齐心协力稳妥处置,共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四)推进调解组织建设。要积极争取属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巩固拓展已有工作成果,进一步推动区、街道(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实体化建设,充分发挥属地优势,配合人社部门协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要结合重点工作任务,大力推动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加大调解组织建设力度,特别是要结合新就业形态行业、企业特点,探索推动新业态行业协会或头部企业建立调解组织,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民主管理、风险排查、沟通对话、协商调解等机制建设,提高调解组织的公信力和履职能力。

  (五)深化争议多元处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的制度机制建设,坚持维权服务关口前移,源头防范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指导推动各区优化整合人社、司法行政、工会、法院等优势资源,建立争议联合调解组织或机构,吸纳专家学者、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退休警察、律师、企业法务与人力资源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人员参与,综合运用心理疏导、劝解促和、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争议纠纷。持续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拓展争议化解渠道。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高效化解争议。

  (六)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的创新理论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不断强化政治引领。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优势,采取增加培训频次、创新培训形式、拓展课程内容、突出实用实效、扩大覆盖范围、分级分类组训等方式,大力培养储备专业人才,扩大协商调解工作影响和服务供给,全方位满足基层工作需求。密切人社、司法行政、工会、法院等部门间协调配合,加大调解专业培训信息互通、优秀师资互聘、优势资源共享、培训结果互认力度,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培训质量。

  (七)提升信息化水平。着眼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与劳动人事争议办理的深度融合,加强智能化服务终端建设,有序推进网络办理各平台互联互通,为当事人维权提供更加便捷的渠道。同时,加强工作宣传,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在线开展协商调解,力争足不出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解纷成本。

  (八)加强基础保障工作。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将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实际和财力可能,对协商调解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指导辖区内设立调解组织的其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商调解工作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调解员履行职责、参加年度业务培训等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其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九)发挥典型引领作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等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宣传推广全国和我市先进经验做法,通过培育选树与总结推广、突出重点与带动全面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引领推动全市调解组织建设,着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及时化解争议纠纷,促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指导。区人社部门要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调解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组织的专业性、实效性、权威性,切实提升协商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区、街道(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调解中心要发挥属地优势,建立健全网格化排查督导制度,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做好争议预防化解工作。

  (二)狠抓责任落实。坚持把做好协商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中国式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要按要求积极推动将协商调解工作纳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职责分工抓实抓细各项具体工作。

  (三)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人民至上、优质高效,把为民服务理念贯穿协商调解工作全过程,不断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更好满足社会对更高质量争议调处服务需求和期待,努力让服务对象在每一起争议纠纷的化解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要积极回应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效。

  (四)做好统计分析。区人社部门要及时指导调解组织梳理排查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情况、分析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和调解典型案例等,定期汇总后上报。工作中发现倾向性、群体性争议苗头,各部门(单位)要结合职能分工,积极主动做好稳控和预警工作,及时消除潜在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严格工作督导。各部门(单位)在推进工作中要着力健全完善制度、细化指标任务,加强全流程指导帮助和工作督导,进一步提高协商调解工作质量和经费使用效能。区人社部门要会同各部门(单位)加强对街道(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履职情况分析,督促基层调解组织和人员认真履职尽责。

  附件: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重点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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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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