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23]2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自贸港”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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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自贸港”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琼府办〔2023〕21号       2023-07-29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重点园区:

  《“技能自贸港”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29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

“技能自贸港”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普职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源源不断培养高素质人才、大国工匠、能工巧匠,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三年努力,“技能自贸港”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体系更加完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更加健全,尊重技能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技能人才社会地位明显提升。全省新增技能人才15万人以上,技能人才总量达到80万人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2万人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加快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1.发挥行业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技能人才的供需预测,制定培养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体系。支持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通过职工培训中心、产业学院、网络学习平台等开展技能人才培养,承担中小微企业和社会培训任务。鼓励重点园区和企业依托园区设施、企业场地和设备创办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

  2.强化职业学校培养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稳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到2025年,全省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制教育高级工班在校生占比不少于50%。围绕海南四大主导产业动态调整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公办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生均公用经费比照高等职业院校标准进行拨款。允许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创办企业,公办职业学校有偿服务收入扣除必要成本支出外的净收入,可按不高于70%的比例提取作为绩效工资来源,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其余净收入可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支持职业学校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职业院校合作办学。

  3.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机制。支持校企合作开设校中厂、厂中校,鼓励企业选派优秀技术技能人才参与职业学校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实习实训等。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对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鼓励产教融合,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予以技改奖励资金支持。鼓励职业学校与有产业优势的企业合作创办二级学院,建立共享实习实训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可面向社会营业,取得的收益可按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承担职业学校省级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的企业,由学校按照400元/人/天的标准予以支付。到2025年,建设5个校企合作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5个工学一体化专业建设或师资培养培训基地、5个企业实践基地,学校组织教师到基地参加培训或实训实践,由学校按照4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基地经费补贴。

  4.加大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依托企业和职业学校遴选建设1—2个技能根基工程教育和培训基地,支持开设制造业领域专业或承担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人才评价,形成示范效应。聚焦人工智能、工业机器人、机械制造、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培养技能人才。实施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试点在澄迈老城科技新城、海口复兴城互联网信息产业园、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建设数字素养与技能培训基地,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数字营销等新技能培训力度,增强产业工人数字技能素质。鼓励职业学校与数字经济头部企业合作,推动数字教育资源开放共享。

  5.加强技能领域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建设海南西部技师学院和中国(海南)技能人才综合发展基地。大力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视其承担社会化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贡献,按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300—700万元、省级基地补助100—300万元,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10—30万元、省级工作室补助10—20万元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模工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可按国家规定在校企合作企业兼职取酬。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要以技能操作或技能指导履行职责任务的岗位,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在考试中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

  (二)健全高技能人才引进机制。

  6.简化高技能人才引进程序。持续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招才引智活动引进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以岗位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柔性引进高技能人才。技工院校公开招聘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时,岗位所需条件可设置为专科毕业生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对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紧缺岗位,招聘时可适当降低学历或不再设置学历要求。对获得省级以上高技能人才表彰、技术能手和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的选手),可按规定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

  7.强化高技能人才引进服务保障。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实际,将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落实人才引进奖励政策。支持引进省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属地政府可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标准由属地政府制定。对企业引进的具备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符合我省现行人才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住房、医疗、配偶就业等保障服务。对2023年度及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学制教育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照大学本科毕业生标准给予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8.加强技能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探索建立对国(境)外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的比照认定制度。在数字经济、文化旅游、养老托育、热带高效农业等领域,鼓励重点园区、行业协会与省外、国(境)外优质培训机构加强合作,提供市场化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服务。鼓励职业学校与东盟成员国院校合作开展“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支持实施“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项目。鼓励职业学校与国际知名院校和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合作开设专业学院或优势专业,对引进先进专业课程体系和优秀教师的,按“一事一议”给予经费支持。

  (三)完善技能导向的使用制度。

  9.健全技能人才岗位成长机制。实施“南海新星”技能人才平台项目,支持技能人才参与技术推广、专利申请、标准制定、传技带徒以及承担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任务。将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聘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高技能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兼任实习指导教师,并支付合理报酬。

  10.完善技能要素合理分配制度。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激发技能人才创造潜能。引导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单位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到2025年,全省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普遍建立技能津贴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类似津贴制度,提高技术工人津贴水平。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企业与技能人才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参考。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鼓励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实施特岗特酬。

  (四)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

  11.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打破技能人才评价与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界限,推动实现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对两类人才贯通的职称系列,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推行“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制度,鼓励企业增加技能等级层次,试点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培育高技能领军人才。

  12.大力开展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对职工和在校学生开展技能水平评价,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按规定直接认定为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推进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管理,提高技能证书含金量,对年认定技能人才达到一定数量且高技能人才占比不低于30%的评价机构,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13.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广泛深入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全力做好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备赛参赛工作。定期举办全省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每2年举办一届海南自由贸易港职业技能大赛,打造海南职业技能竞赛特色品牌。鼓励市县、行业结合产业发展和地方特色开展专项技能竞赛、特色技能竞赛活动,支持企业、院校和重点产业园区采取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劳动竞赛等形式,培养技能人才。修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完善竞赛获奖选手、为竞赛作出贡献的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和单位表彰奖励措施,支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集训,促进竞赛成果转化。

  (五)健全技能人才表彰激励机制。

  14.加大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力度。提高高技能人才在各级各类表彰和荣誉评选中的名额分配比例,拓宽表彰奖励覆盖面。修订海南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政策,适当调整奖励人数和标准,以省政府名义授予称号。获得国家级二类以上技能大赛、省级一类综合性技能大赛优胜奖(含)以上或全省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含)以上的获奖选手,可通过我省对口单招方式申请免试进入省内高职专科学校就读相关专业。积极推荐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优先推荐参加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评选,提高全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认可认同。到2025年,新增不少于100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15.提升技能人才社会地位。注重从技能人才中培养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工会等群团组织中挂职或兼职制度,县级以上工会组织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高技能人才挂职或兼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以及省委联系服务专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高技能人才。切实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技工院校学制教育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应征入伍、就业、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的待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8号)有关要求落实。支持分级开展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等活动。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二)强化指标考核。将高技能人才培养作为高质量就业的重要内容,依照有关规定纳入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园区的考核指标。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各市县劳动人口受教育和职业学校建设等因素,按年度分解下达技能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学校招生指导计划,建立调度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市县、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统筹利用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资金、就业补助资金、衔接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用于支持职业技能培训、高技能人才研修、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实训基地建设、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县、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策划宣传活动,通过报纸刊载、网络媒体、微视频展示等方式广泛宣传技能人才政策,及时发布工作进展和成果成效。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作用和贡献,塑造高品质的“南海工匠”形象,引导社会各界重视、关心、尊重技能人才,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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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