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23]2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自贸港”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29
文号:琼府办[20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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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自贸港”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琼府办〔2023〕21号       2023-07-29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重点园区:

  《“技能自贸港”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29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

“技能自贸港”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普职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源源不断培养高素质人才、大国工匠、能工巧匠,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三年努力,“技能自贸港”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体系更加完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更加健全,尊重技能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技能人才社会地位明显提升。全省新增技能人才15万人以上,技能人才总量达到80万人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2万人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加快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1.发挥行业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技能人才的供需预测,制定培养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体系。支持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通过职工培训中心、产业学院、网络学习平台等开展技能人才培养,承担中小微企业和社会培训任务。鼓励重点园区和企业依托园区设施、企业场地和设备创办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

  2.强化职业学校培养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稳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到2025年,全省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制教育高级工班在校生占比不少于50%。围绕海南四大主导产业动态调整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公办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生均公用经费比照高等职业院校标准进行拨款。允许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创办企业,公办职业学校有偿服务收入扣除必要成本支出外的净收入,可按不高于70%的比例提取作为绩效工资来源,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其余净收入可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支持职业学校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职业院校合作办学。

  3.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机制。支持校企合作开设校中厂、厂中校,鼓励企业选派优秀技术技能人才参与职业学校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实习实训等。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对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鼓励产教融合,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予以技改奖励资金支持。鼓励职业学校与有产业优势的企业合作创办二级学院,建立共享实习实训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可面向社会营业,取得的收益可按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承担职业学校省级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的企业,由学校按照400元/人/天的标准予以支付。到2025年,建设5个校企合作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5个工学一体化专业建设或师资培养培训基地、5个企业实践基地,学校组织教师到基地参加培训或实训实践,由学校按照4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基地经费补贴。

  4.加大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依托企业和职业学校遴选建设1—2个技能根基工程教育和培训基地,支持开设制造业领域专业或承担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人才评价,形成示范效应。聚焦人工智能、工业机器人、机械制造、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培养技能人才。实施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试点在澄迈老城科技新城、海口复兴城互联网信息产业园、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建设数字素养与技能培训基地,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数字营销等新技能培训力度,增强产业工人数字技能素质。鼓励职业学校与数字经济头部企业合作,推动数字教育资源开放共享。

  5.加强技能领域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建设海南西部技师学院和中国(海南)技能人才综合发展基地。大力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视其承担社会化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贡献,按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300—700万元、省级基地补助100—300万元,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10—30万元、省级工作室补助10—20万元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模工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可按国家规定在校企合作企业兼职取酬。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要以技能操作或技能指导履行职责任务的岗位,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在考试中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

  (二)健全高技能人才引进机制。

  6.简化高技能人才引进程序。持续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招才引智活动引进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以岗位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柔性引进高技能人才。技工院校公开招聘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时,岗位所需条件可设置为专科毕业生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对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紧缺岗位,招聘时可适当降低学历或不再设置学历要求。对获得省级以上高技能人才表彰、技术能手和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的选手),可按规定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

  7.强化高技能人才引进服务保障。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实际,将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落实人才引进奖励政策。支持引进省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属地政府可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标准由属地政府制定。对企业引进的具备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符合我省现行人才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住房、医疗、配偶就业等保障服务。对2023年度及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学制教育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照大学本科毕业生标准给予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8.加强技能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探索建立对国(境)外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的比照认定制度。在数字经济、文化旅游、养老托育、热带高效农业等领域,鼓励重点园区、行业协会与省外、国(境)外优质培训机构加强合作,提供市场化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服务。鼓励职业学校与东盟成员国院校合作开展“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支持实施“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项目。鼓励职业学校与国际知名院校和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合作开设专业学院或优势专业,对引进先进专业课程体系和优秀教师的,按“一事一议”给予经费支持。

  (三)完善技能导向的使用制度。

  9.健全技能人才岗位成长机制。实施“南海新星”技能人才平台项目,支持技能人才参与技术推广、专利申请、标准制定、传技带徒以及承担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任务。将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聘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高技能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兼任实习指导教师,并支付合理报酬。

  10.完善技能要素合理分配制度。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激发技能人才创造潜能。引导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单位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到2025年,全省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普遍建立技能津贴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类似津贴制度,提高技术工人津贴水平。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企业与技能人才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参考。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鼓励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实施特岗特酬。

  (四)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

  11.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打破技能人才评价与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界限,推动实现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对两类人才贯通的职称系列,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推行“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制度,鼓励企业增加技能等级层次,试点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培育高技能领军人才。

  12.大力开展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对职工和在校学生开展技能水平评价,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按规定直接认定为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推进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管理,提高技能证书含金量,对年认定技能人才达到一定数量且高技能人才占比不低于30%的评价机构,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13.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广泛深入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全力做好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备赛参赛工作。定期举办全省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每2年举办一届海南自由贸易港职业技能大赛,打造海南职业技能竞赛特色品牌。鼓励市县、行业结合产业发展和地方特色开展专项技能竞赛、特色技能竞赛活动,支持企业、院校和重点产业园区采取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劳动竞赛等形式,培养技能人才。修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完善竞赛获奖选手、为竞赛作出贡献的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和单位表彰奖励措施,支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集训,促进竞赛成果转化。

  (五)健全技能人才表彰激励机制。

  14.加大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力度。提高高技能人才在各级各类表彰和荣誉评选中的名额分配比例,拓宽表彰奖励覆盖面。修订海南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政策,适当调整奖励人数和标准,以省政府名义授予称号。获得国家级二类以上技能大赛、省级一类综合性技能大赛优胜奖(含)以上或全省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含)以上的获奖选手,可通过我省对口单招方式申请免试进入省内高职专科学校就读相关专业。积极推荐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优先推荐参加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评选,提高全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认可认同。到2025年,新增不少于100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15.提升技能人才社会地位。注重从技能人才中培养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工会等群团组织中挂职或兼职制度,县级以上工会组织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高技能人才挂职或兼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以及省委联系服务专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高技能人才。切实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技工院校学制教育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应征入伍、就业、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的待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8号)有关要求落实。支持分级开展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等活动。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二)强化指标考核。将高技能人才培养作为高质量就业的重要内容,依照有关规定纳入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园区的考核指标。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各市县劳动人口受教育和职业学校建设等因素,按年度分解下达技能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学校招生指导计划,建立调度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市县、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统筹利用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资金、就业补助资金、衔接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用于支持职业技能培训、高技能人才研修、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实训基地建设、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县、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策划宣传活动,通过报纸刊载、网络媒体、微视频展示等方式广泛宣传技能人才政策,及时发布工作进展和成果成效。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作用和贡献,塑造高品质的“南海工匠”形象,引导社会各界重视、关心、尊重技能人才,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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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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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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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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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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