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切实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增强发展信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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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切实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增强发展信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切实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增强发展信心的若干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9日

关于切实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增强发展信心的若干措施

  降成本是助力企业轻装上阵、提升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落实各项惠企助企政策和减税降费举措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租金、用能、融资、物流成本下降,提升服务企业效能,激发实体经济发展活力,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更大力度降低租金成本

  (一)加大租金减免力度。

  开展市、镇、村三级联合减租行动,在落实原有市属国有物业减免3个月租金基础上,镇属物业对制造业企业减免1个月租金,倡导村(社区)所属集体物业对制造业企业减免1个月租金。(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各镇街、园区)

  (二)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严厉打击二手房东违法违规行为。

  由各镇街(园区)8月底前制定并发布厂房租金最高限价,国有物业、镇属物业原则上租金不上涨,带动全市厂房租金单价整体下降。加大力度整治违法违规加价收费行为,对虚增用水用电量、提高水电价格、擅自加收其他费用等行为,由相关部门从严查处。禁止擅自提高公摊面积比例,单栋产业用房分割出租时,各出租单元租赁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该栋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供电局,各镇街、园区)

  二、持续缓解用能成本压力

  (三)降低制造业企业用电成本。

  安排1亿元财政资金,市镇3:7比例分担,对2023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两高”企业除外),按照全年用电费用不超过1%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0万元。已享受今年稳工促生产用电补贴部分不作重复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东莞供电局,各镇街、园区)

  (四)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持续监测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变动,及时启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机制。在天然气气源购进成本变动基础上,通过企业优惠、协商让利等方式,推动2023年企业用气价格较2022年下半年下降不少于0.1元/立方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能投集团)

  三、提升金融服务效能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利用“智链通”“绿链通”再贴现模式,提高制造业贷款比重,提升莞企转贷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持续下降。推动辖内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总对总”合作,“见贷即保”批量化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

  四、推动物流提质增效

  (六)补贴水路运输成本。

  进一步稳定自主可控的跨境水路运输通道,对第二、三、四季度经东莞港集装箱码头开展作业的进出口收发货人(东莞企业)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市商务局于8月15日前发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东莞港务集团)

  五、提升服务企业效能

  (七)优化“倍增计划”企业高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三季度内完成“倍增计划”企业高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权重调整并发布,更加突出企业成长性,体现企业贡献度,让更多优质企业享受“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扶持政策及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推动政策快速直达。

  精准推送、精准匹配惠企政策,实行“免申即享”。如需核查及提交证明材料等情况的,由各牵头部门、镇街(园区)在政策出台后两周内公布申报指南,简化政策兑现流程,尽快释放政策红利。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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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