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23]6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25
文号:甘政办发[202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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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3〕60号           2023-07-2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市场主体稳定扩大就业岗位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应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措施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扩岗支持。深入开展“援企稳岗·服务千企”行动,聚焦本地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行业、重大项目和招商引资企业,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及时建立企业需求清单,跟踪做好政策解读、用工服务、技能培训、维权保障等服务。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要通过“直补快办”等模式,加快兑现各项就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省人社厅牵头负责)

  (三)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增加贷款投放,助力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积极推广“陇原惠岗贷”融资业务,加大精准投放力度,惠及更多企业。(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人社厅、省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准入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增长。持续优化企业开办线上“一网通办”服务平台功能,大力推进线下“一窗通办”,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便捷服务。持续落实“甘快办”10条便企措施,利用实名认证、全程无纸化办理、自主名称申报、经营范围标准化登记等功能,进一步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促进市场主体增长,带动更多就业。(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空间

  (五)落实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企业招用上述三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2023年省属国有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5000人以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国资委会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其他企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充分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引导基层就业。统筹推进“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原则上2023年所有新招聘社区工作者岗位全部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办好“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实事。对到县以下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并高定薪级工资。(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扩大就业见习规模。聚焦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求职需求,重点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开发就业见习岗位1.5万个以上,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1000元见习补贴,对留用率达到50%—60%(不含60%)、60%—70%(不含70%)、7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1200元、1350元和1500元。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做好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衔接工作。进一步简化求职就业材料,建立毕业去向登记制度,有序做好户口迁移、档案转递、报到入职等衔接工作,完善信息查询渠道,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便利。(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创业扶持和技能培训力度

  (十一)增强创业带动就业活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按规定给予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深入实施“百千万”创业引领工程,分行业分领域举办创业创新赛事和配套活动,挖掘培育创业创新项目,宣传推广创业典型,激发创业带动就业内生动力。完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激励机制,加强分级分类管理,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急需紧缺用工技能培训力度。聚焦“四强”行动和“技能甘肃”建设,支持企业围绕产业升级、技术创新、生产经营需要等,大力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及时征集发布急需紧缺和新职业目录,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企业开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和新职业特别是数字经济领域技能培训。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标准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困难群体帮扶保障

  (十三)稳定脱贫劳动力务工规模。坚持劳务输转和就地就近就业相结合,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力确保全省脱贫劳动力输转规模不低于190万人。对有组织输转脱贫劳动力到企业稳定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以及就地就近吸纳甘肃籍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的乡村就业工厂(就业帮扶车间)按规定给予奖补。鼓励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做好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及时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结合其家庭状况、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向、培训意愿、创业诉求等情况,依托人社服务一体化信息平台,跟踪做好个性化就业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统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对无法通过市场化渠道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按政策规定进行兜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兑现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定期共享比对数据,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效能

  (十六)加大招聘服务供给。整合各部门资源力量,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接续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金秋招聘月”“职引未来系列招聘活动”“民企高校携手促就业”等专项活动,用好“百名人社局长直播带岗”等线上平台,高频举办线上线下招聘服务活动,促进劳动力市场供需匹配。加快推进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建设,强化零工人员就业服务,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持续优化经办流程,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及时发布各项政策办事指南。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全程网办”率和“一网通办”能力,积极推行“掌上办、指尖办”,加快推动更多政策精准落实、惠企利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风险防控。严格履行程序规定,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靠实监管责任,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稳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宣传推送力度,推动各项政策直达快享,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稳就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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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