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23]79号 山东省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22
文号:鲁科字[202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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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科字〔2023〕79号            2023-07-22

各市科技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科协、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7月22日

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53号),推动我省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事业发展,助力科技强省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科普能力建设

  (一)完善科普基础设施布局。健全省市县科技场馆体系,力争到 2025 年市级科技馆全覆盖、5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科普场馆。出台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遴选一批产业、学科特色鲜明的科普基地。做优做强科普教育基地,统筹科普基地和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创建行业性科普(教育)基地。充分发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综合观测站、博物馆、图书馆等科普功能。鼓励企业、高校院所等多元主体建设专题科技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文化和旅游厅)

  (二)提升科普作品创作能力。开展科普创作大赛、科普作品征集等活动,培育图书、影视、动漫、微视频、游戏等多种形式科普作品。实施科普精品工程,对优秀科普作品进行奖励。依托省级科普基地培育一批科普创作中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委宣传部)

  (三)打造科普活动品牌。精心举办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结合世界地球日、环境日、海洋日、防灾减灾日等重要节点开展主题性科普活动。做优科普讲解大赛、科学实验汇演、科学大讲堂、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特色科普活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委宣传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四)壮大科普人才队伍。完善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打通科普人才职称晋升通道。推动高校设立科普相关专业。组建一批科普专家工作室,鼓励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普事业。完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广泛动员科技工作者、科普爱好者加入科普志愿服务队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协)

  (五)健全科普传播渠道。建立科普全媒体宣传工作领导机制,推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开设科普栏目。发挥“科普山东”“大众网·科技山东”等线上平台作用,以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加大网络科普宣传,打造一批科普微信公众号、网站和网络栏目。加强科普领域舆论引导,整治和抵制网络伪科普、伪科学。依托权威专家队伍,探索建立科普信息科学性审查机制。(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科协)

  (六)推进科普产业发展。培育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科普机构,促进科普与科技、文化、旅游、环保、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科普主体作用,依托自身科普资源,建设科普场馆、设立科普基金、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兴办科普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研发投入后补助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税务局)

  二、促进科普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

  (七)推动科技创新资源科普化。鼓励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在全国性科普活动期间设立公众开放日。推动省重大基础研究、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技示范工程、重点人才工程等项目设置硬性科普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鼓励获得国家和省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以科普讲座、科普创作等形式开展科普宣传。(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

  (八)发挥科普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聚焦科技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绿色低碳、量子科技、基因编辑、人工智能等科技热点问题,在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开辟新知识新技术科普专栏,组织权威专家开展科普,提升公众认知水平。指导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搭建科技成果宣介平台,促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深入推进重点人群科普工作

  (九)提升青少年科学素质。推动基础教育学校完善科学课程体系,开齐开好综合实践、信息技术、实验教学等课程,支持建设科技类特色高中。利用科普资源助推“双减”工作,遴选一批科普专家及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由学校选聘为科技辅导员或合作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实施青少年科普教育330工程,开展青少年科技竞赛、科技节、《妙趣科学》大型科学实验秀等活动,优化《科普总动员》电视节目,推进科普进校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协)

  (十)提升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将科技创新和科普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各类干部培训院校干部教育培训和公务员培训的教学内容,加强科技前沿知识学习,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履职能力。强化公务员科学素质,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任职考察中,提高科学素质内容比重。(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

  (十一)提升制造业从业人员科学素质。将科学素养和工匠精神作为职业院校技能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新时代产业工人。加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组织“技能兴鲁”职业技能大赛,引领广大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和科学素养,助力制造强省建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提升农民科学素质。深入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建设一批高素质农民培训基地。实施“科教助农”工程,开展“联市包县、下乡入村”科技服务,建设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等,遴选发布农业主推技术。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智力援助项目。开展乡村振兴科普行动,助力提升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依托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科普示范工程,完善科普社区(村)、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基层农技协等阵地和组织。(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科协)

  (十三)提升老年人科学素质。开展老年人康养知识普及行动,依托各类媒体举办健康教育类节目或栏目,宣传健康生活理念、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知识。实施“银龄跨越数字鸿沟”科普专项行动,在老年人中普及网络通信、智能技术等,有效应对网络谣言、电信诈骗。加强省老科学家科普报告团建设,发挥老科技工作者作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

  四、开展重点领域科普工作

  (十四)夯实基层科普工作。构建以社区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为阵地,以志愿服务为手段的基层科普工作体系,动员学校、医院、社会组织等提高基层科普服务能力。发挥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带动作用,围绕乡村振兴送科技下乡,开展科普大篷车等流动科普资源巡展活动,推动科普公共服务均等化、优质化。(责任单位:省科协、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十五)加强应急科普工作。建立应急科普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应急科普宣传,组织专家深入基层、学校、社区,普及安全常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结合“安全生产月”集中举办系列安全生产科普活动。培育应急科普基地,利用公园、广场、社区等场所建设安全体验场馆、宣传教育基地,开展公共安全知识普及。(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科技厅)

  (十六)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依托院士专家面对面栏目、科学家精神报告团、最美科技工作者选树等,加大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尊重人才、热爱科学、献身科学的浓厚氛围。培育一批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实施科学家精神进校园行动,培养青少年科学精神和科技报国远大理想。发挥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全面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学术生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

  五、强化工作保障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履行科普工作领导责任,把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明确科普和科学素质工作任务、指标。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牵头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横向联合、纵向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科普工作规划制定、政策保障、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领域科普工作组织协调、服务引导、公共应急、监督评价等。各级科协要发挥科普工作主要社会力量作用,履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牵头职责,强化科普工作职能,完善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机制,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推动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机制协调联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16市)

  (十八)完善事业保障。推进《山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工作,落实支持科普事业发展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科普工作开展。鼓励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贴、竞赛奖金等方式支持科普发展。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建设科普场馆、设立科普基金、开展科普活动等形式投入科普事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协)

  (十九)创新激励机制。申请在省科学技术奖中设立科普类项目,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普奖项。优化山东科普奖,加大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鼓励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将科普工作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聘、岗位聘用、业绩考核、评先树优的重要内容。提高科普工作在文明城市、卫生城镇、生态文明示范区等评选体系中的比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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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