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发[2023]1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24
文号:云政发[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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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23〕19号               2023-07-24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126号)精神,切实推进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意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托大理州区位优势、人文优势和产业基础,积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业态创新和模式创新,切实推动大理州跨境电子商务智慧化、产业化、规模化,构建放眼世界、重点面向RCEP成员国的滇西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

  (二)基本原则

  ——大胆探索,积极创新。着力在跨境服务、职能转变、监管模式、交易方式、跨境结算等方面大胆探索创新,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向贸易自由化、贸易便利化方向发展。

  ——整合资源,营造环境。围绕区域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促进优势产业、对外贸易、电子商务融合发展,推动政府与市场、监管与服务、线上与线下有机融合。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扶持发展和监管服务体系,充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开放合作,持续发展。抢抓RCEP生效带来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合作,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物流、认证、标准、支付、监管等国际合作。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与跨境电子商务融合发展,构建区域跨境电子商务持续发展新格局。

  (三)发展目标

  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高标准打造1—2个跨境电子商务核心产业园区,引进和培育跨境电子商务骨干企业100家以上,其中进出口总额过亿元企业30家以上,建设一批海外仓和跨境商品展示交易中心;支持大理州内1—2所院校开设跨境电子商务及关联专业。到2025年,力争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总额100亿元以上,占大理州进出口比重达5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有效对接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大理州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整合线上综合服务功能,实现商务、海关、税务、公安、外汇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通过链接金融机构、物流企业、交易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资源,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提供信息、物流、金融等服务。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昆明海关,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云南机场集团、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省税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二)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下产业园区平台。按照产业链聚集、经营主体多元、服务专业化的思路,在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大理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心,高标准打造线下核心产业园区,统筹布局快件类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等配套设施,充分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形成大理州跨境电子商务共享平台,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通关、物流、金融、人才等一站式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市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支持经营主体在重要景区景点和消费场所建设运营跨境电子商务线下展示交易中心和体验店。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省邮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三)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体系。通过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大理州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数据共享和汇聚,建立多位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合作机制和共享体系,统一信息标准规范、信息备案认证、信息管理服务,实现监管部门、服务机构、生产企业、贸易企业、快递物流企业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提供数据技术支撑,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和数字服务。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昆明海关,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四)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体系。推动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之间开展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支付、结算、融资、保险等一站式金融服务。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办理跨境外汇支付和结售汇业务。便利个人贸易项下外汇资金结算,鼓励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个人开设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在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的外汇收支。支持银行机构提高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其纳税信用为依据的授信额度,扩大信用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等产品覆盖面。

  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五)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智能物流体系。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打造智能物流体系,支持物流企业发展供应链物流、绿色物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智能化、全方位服务。积极推动大理机场口岸开放,通过开通国际航线、货运航班等措施,增强大理机场进出口货运能力。打造多式联运体系,推动“大理—临沧—缅甸”和“大理—德宏—缅甸”国际物流通道建设,提升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关务物流一体化跨境运输能力和效率。支持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建设海外仓,整合海外理货、物流、通关等服务资源。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省邮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六)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体系。整合各部门信用数据,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信用评价系统、信用监管系统、信用负面清单系统。建立监管部门信用认证体系、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企业、消费者信用数据共享机制,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分类监管、部门共享、有序公开。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七)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依托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大理州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的统计监测系统,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中心,对各类平台商品交易、物流通关、金融支付、税收征管等数据进行交换汇聚和分析处理,为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决策咨询服务。逐步建立多层面、多维度反映跨境电子商务运行状况的综合指标体系,并定期发布。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统计局、昆明海关,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八)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全面采集申报清单、订单、支付单、物流单及其他业务数据,分析产品来源、产品质量、安全准入、交易、税收等方面的重点敏感风险信息,建立事前、事中、事后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事前加强备案管理、三单对比和风险评估,事中加强监督抽查、符合性验证和重大风险监测,事后加强跟踪和质量追溯,形成高效有序的风险评估、预警、处置机制。加强跨境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昆明海关,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九)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体系。支持大理州依托大理财贸学校组建大理数字商务产业学院,整合大理州内职业教育资源,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模式,构建多元化协同育人模式。完善人才培养协同机制,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及新业态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三、创新举措

  (一)创新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及监管服务便利机制。加强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综合保税区的联动与合作,创新实施保税进口备货跨区域监管。建立“先入区、后报关”制度,积极推行“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全链条检验检疫制度,推进通关措施优化和流程创新。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昆明海关,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旅游零售新模式。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进一步丰富文化和旅游消费业态,促进大理国际旅游名城建设,形成跨境电子商务与文旅产业双向联动发展的良好机制。逐步在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理古城、双廊古镇等地建立“跨境+保税+旅游”新型购物体验中心。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三)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助推乡村振兴长效机制。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和农村电子商务有机结合,促进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及有关贸易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拓展出口市场。根据大理特色农产品的差异化特点,重点推动水果、蔬菜、核桃等优质农产品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拓展国际市场,全力打造农产品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全产业链,为乡村振兴提供更多要素支撑。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昆明海关。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四)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化发展模式。依托大理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旅游名城、“绿色食品牌”示范区的品牌优势,做优做强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线下平台。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将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打造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区域性品牌,成为滇西地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和区域性服务中心,带动区域有关产业发展。支持企业注册境外商标、投放境外广告,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稳步发展。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五)拓宽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市场渠道。指导帮助大理州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高端展会,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设海外仓。依托企业和商(协)会资源,重点面向南亚东南亚设立境外商务代表处,加强与海外经贸促进机构、境外商(协)会的合作。服务企业用好RCEP互惠政策和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措施。探索实施原产地证书及自主声明微小瑕疵容缺机制。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外办、昆明海关。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大理州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推进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成立由大理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在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抓好实施方案各项工作落实,总结试点经验并推广。

  (二)落实工作责任。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大理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大理州创新举措的指导和协调,促进创新举措落地。大理州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建立推动落实专班,抓住重点、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建立容错机制,全力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制度创新和重大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强化政策支持。统筹用好中央、省级资金,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设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创新发展。积极向国家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力争通过先行试点和制度创新获得发展优势,在引进资金、引进企业、产业发展等方面获得更多发展先机。

  (四)营造良好环境。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大理州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工作协同,为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监管和服务水平,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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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