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字[2023]9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18
文号:内政字[202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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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字〔2023〕99号          2023-07-18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的批复》(国函〔2022〕126号)要求,全面推进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包头综试区)建设,促进包头市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结合包头市跨境电子商务及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聚焦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提升包头市对外开放水平。立足包头市资源禀赋和战略定位,突出包头综试区的特色和优势,以培育本地产业竞争力为关键,构建跨境电商产业生态系统,打造外贸新优势,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策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促进跨境电商企业依法依规全面发展。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跨境电商网络安全、数据出境安全、交易安全,积极稳妥推动外向型经济的探索创新和转型升级。

  2.坚持扩大出口,优化进口格局。打造便捷、高效的跨境电商服务体系,引导传统生产制造企业开展跨境贸易创新,扩大产品出口。通过“设置区域中央仓+渠道创新协同”,优化跨境电商进口格局。

  3.坚持生态构建,打造跨境电商生态系统。推动跨境电商产能端、市场渠道端、生态服务端融合发展,加强跨境电商人才培育、电商企业孵化、特色跨境电商园区建设、产业品牌打造等,构建跨境电商产业生态。

  4.坚持产地协同,推进特色创新。聚焦中蒙俄经济走廊及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立足包头市本土产业特色、口岸优势、资源禀赋,通过模式创新、产业创新、制度创新、渠道创新,因地制宜打造本土跨境特色产业,形成特色名片。

  (三)功能定位。

  1.跨境电商产业数字化发展创新区。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龙头企业运用新技术自建数字平台、中小外贸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推动生产制造环节数字化向贸易数字化延伸。开展跨境电商企业生产、营销、服务等全流程数字化创新,提升交易效率、促进产业升级。

  2.跨境电商产业多元融合发展示范区。针对包头市大宗工业品为主、一般消费品为辅的产业结构,通过“引进来”、“走出去”,加强跨境人才培育、传统产业电商化升级、跨境电商产业孵化、本土品牌打造、跨境离岸集采、选品基地、大宗商品交易和工业互联网平台、跨境大数据金融等体系建设,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产业结构和产业价值升级,形成跨境电商产业多元融合发展创新示范。

  3.跨境贸易与口岸物流融合发展新高地。充分发挥公、铁、空口岸优势,推进“口岸+腹地”产业聚合集散建设。融合国内主要产业带及消费群进出口需求,链接全球市场渠道与本土化服务中心,增强包头综试区跨境贸易与口岸物流融合发展,形成区域新高地。

  (四)目标任务。

  1.建设任务。结合包头综试区发展实际,以创新市场渠道为指引,以产地协同为抓手,以服务体系为纽带,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打造跨境电商产业新生态。

  2.发展目标。2023年,培育和引进从事电商进出口业务企业50家,实现跨境电商交易额5亿元以上,培育海外仓1个。到2025年,通过产业孵化培育和产业招商,跨境电商市场主体累计达到200家以上,实现跨境电商交易总额15亿元以上,培育本土跨境电商品牌3—5个、服务本土跨境电商产业的公共海外仓5个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实施五项工程。

  1.实施通关功能拓展工程。

  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建成包头综试区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跨境电商1210、9610、9710、9810业务全覆盖,形成包头市跨境电商产业线上服务生态圈;引导成立公共服务运营主体,为政府监管和跨境电商企业申报、通关、结汇等提供线上、线下综合服务支持。

  完善跨境电商口岸通关功能。做强跨境电商1210海关监管场站业务,推动包头机场跨境电商9610监管作业场所建设,支持满都拉口岸跨境电商与集拼仓建设,引导9810跨境电商海外仓配套服务建设。

  争取指定口岸申建,扩大试点范围。积极申请进境水果等指定监管场地立项和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设,支撑跨境电商业务开展。

  2.实施营销渠道创新工程。

  培育引进跨境电商营销推广体系。引进第三方平台,通过多种营销模式协助本地产业开展精准导流,搭建“包头优品”B2B海外数字营销公共服务体系,打响“包头优品”品牌。

  支持发展跨境贸易综合服务主体。引进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机构,为本地产品出口、品牌出海提供全链条服务。同时,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参与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开发针对小微主体的创业创新孵化平台和服务产品。

  打造跨境品牌体验与选品基地。联合跨境电商头部卖家、综合服务企业、供应链企业,设立展示体验中心、选品供货中心、集货仓配中心,对接包头市重点产业、特色产业企业,打造品牌展示体验中心、产业带跨境选品基地和供货中心。

  打造跨境进口集散分销中心。引导包头市产业平台充分利用包头综试区政策、区位、物流优势,与我国重点口岸及主要跨境电商主体加强合作,建立跨境O2O线下体验店或跨境电商体验区,打造区域消费中心、进口集散分销中心。

  构建跨境电商海外营销服务体系。鼓励重点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自建、并购或租赁方式建立海外仓及境外办事处、销售网点、展示中心、退换货和售后维修点等营销支撑体系,发展“前店后仓”营销模式,开展营销服务。支持企业参加跨境电商专业展,获取更多市场订单。联合国内跨境电商服务资源,建立自主营销渠道。鼓励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成员国等市场设立公共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认定工作,在境外主要市场培育一批公共服务完善的公共海外仓,为外贸企业提供海外收发货、仓储管理、物流配送等服务。

  3.实施产业主体培育工程。

  培育引进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加大对包头市跨境电商企业培育扶持力度,建立企业库,开展全程跟踪服务。支持重点跨境电商企业借助数字化媒介精准引流,并建设独立站。建立跨境电商招商名录,重点招引头部企业在包头市设立区域总部或营销中心、集货中心、仓配中心等,与包头市本土企业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合作。

  引导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引导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开展跨境电商9710、9810自营出口业务,包头市高新技术企业、品牌产品企业及国内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专业批发市场与跨境电商卖家、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合作。

  引进培育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建立包头市级重点服务商名录,大力引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报关、物流、海外仓、独立站、数字营销、金融、保理等跨境电商服务主体,形成良好的跨境贸易服务生态系统。

  培育跨境电商创新创业主体。鼓励驻包头市高校联合电商平台、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与跨境电商企业设立跨境电商人才孵化中心、操作培训基地。鼓励驻包头市高校开设跨境电商相关专业。引进国内知名电商企业、孵化机构在包头市设立区域性跨境电商孵化中心、创新中心、服务基地。鼓励举办创业创新技能大赛,落实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引导包头市职业教育园区、社会孵化机构等创新孵化平台拓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创业孵化方式,打造跨境电商创新创业服务链。

  4.实施服务体系升级工程。

  打造跨境电商产业集聚载体。形成跨境电商线上平台与线下园区有机结合、生产制造与跨境电商深度融合的产业链、供应链和生态链格局,为各类跨境电商、传统外贸、生产制造、专业服务企业等创新升级发展提供载体支撑。支持跨境电商数字经济产业园区(九原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青山区、稀土高新区、白云鄂博矿区和石拐区)和白云鄂博矿区飞地经济双创园等园区和基地建设,打造以B2B、B2C出口为主要特色的跨境电商产业园。

  建立特色产业跨境电商基地。推动包头市优势特色产业与跨境电商平台、头部卖家、综合服务企业、供应链企业联合打造“优势特色产业+跨境电商”特色产业园或选品基地。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专业批发市场建设线下展览展示中心、交易中心和跨境电商创新创业中心。鼓励包头市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驻包头市高校等自建或引进第三方平台,提供输出本地品牌形象、成果展示、线下辅导等多形态服务,整合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物流园等资源,建设各具特色的跨境电商产业园或跨境电商孵化基地。

  优化跨境电商国际物流体系。推进国际航空货运网络建设,开通全货机货运航班,建设跨境电商仓储物流中心,提升完善包头航空口岸功能。加强与天津港、宁波港等港口合作,优化进出口及国际物流通道服务,加强货运舱位调剂和跨境转关服务。优化国际货代船代服务,探索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等形式的国际物流方案,降低国际物流成本。推进跨境电商国际物流园建设,打造区域跨境电商集聚和辐射中心。探索升级改造包头市现有的物流园区,打造集国际贸易、通关保税、电子商务、仓储物流、检验检测、融资结算等功能于一体的包头跨境电商陆铁空综合物流产业园。

  加强跨境电商和口岸融合。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形成包头市“跨境+物流+口岸+场站+产业”一体化产业生态发展格局。依托包头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立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及海关监管中心,发展跨境电商1210、9610、9710、9810等多种业务模式;依托包头航空口岸,建设跨境清关货运场站;依托满都拉口岸,加大蒙古国特色产品和欧洲日用消费品进口力度。

  强化跨境电商金融保险支持。创新外贸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贸易背景真实可靠的跨境电商信用贷款支持力度,探索开展“电商贷”业务,推广保单融资、商业保理等融资工具。加强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合作,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保险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供应链金融,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供应链业务创新,鼓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金融机构为企业建设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提供支持。

  5.实施营商环境优化工程。

  优化通关监管。推进跨境电商1210、9610、9710、9810等多种监管模式落地。推广零售出口“清单核放、汇总统计”通关模式,持续推进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改革,全面复制推广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监管措施,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措施。支持依托包头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跨境进口1210网购保税“新零售”业务,推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和内贸、保税商品“同仓存储、同车配送、同包发货”业务模式,提升跨境寄递通关、换装、多式联运能力和一体化服务水平。

  落实税收政策。坚持包容审慎原则,落实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政策和零售出口货物“无票免税”政策。对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全面推行出口退税无纸申报,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

  创新外汇管理。允许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扎差结算;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商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报备。允许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商项下结售汇时,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开展四项行动。

  1.开展专业化招商行动。围绕跨境电商产业链、供应链、服务链各环节,开展专题精准招商。组织包头市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开展跨境电商专题招商交流活动;借助国内重要展会、平台开展跨境电商推介、招商和贸易活动。

  2.开展供应链对接行动。举办各类跨境电商资源对接会,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相关展览、展销、推介活动,通过“请进来”、“走出去”,借助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形成常态化跨境电商产业链供应链对接机制。

  3.开展数字化转型行动。帮助包头市羊绒制品、杂粮、蜂蜜、日化等企业适应跨境电商小单、高频、定制的特点,大力推动外贸生产企业、外贸流通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通过与主流电商平台、专业服务商、培训机构合作,引导传统企业开展数字化营销工作,在线上线下融合开拓国际市场。

  4.开展社会化宣传行动。组织开展跨境电商新业态、新模式、新渠道培训和考察游学、案例分享、模拟演练等活动,提升企业家数字化转型的意识和能力。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龙头企业举办公共服务性跨境电商培训、宣讲、创业创新大赛以及主题展览、行业论坛、企业沙龙等多种形式的跨境电商交流对接活动,扩大跨境电商影响力。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包头市根据本方案成立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分工,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二)落实产业促进政策。加强跨境电商政策引导,研究出台针对性强的扶持措施,支持线上服务体系、线下产业载体、生态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运用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专项资金,突出绩效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落实考评措施。建立工作综合评价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针对园区建设、主体培育、政策支持、环境营造等方面工作开展综合考评,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和创新成果,广泛宣传包头市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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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未支持有关诉求并细致释法说理

  关于上述问题,法院未支持当事人的意见,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了细致的释法说理。

  其一,认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不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

  针对前述第一个观点,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并非转让方实际收到的款项,而是纳税义务发生时所转让的标的股权的价值,也即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转让方是能够且有意愿取得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的,并以此纳税。因此,当转让方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当一次性以协议约定的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二,认定分期收款的计税依据应为股权转让全款。

  裁判文书针对前述第二个问题说明,根据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等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只要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转让方即使没有收到钱,纳税义务业已发生;受让方已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转让方纳税义务业已发生,要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款一次性纳税,而不是按照实际取得股权转让价款时分次纳税。当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时,转让方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股权转让收入应以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

  其三,认为财产转让所得没有预缴和汇算清缴的规定。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为综合所得,综合所得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末汇算清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没有预缴和汇算清缴的概念。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不存在所谓的预缴,转让方在股权转让时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此次纳税义务完结,没有多退少补的规定。

  其四,认定后续减少的收入并不减少股权转让收入。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虽然6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但并不能因此反推出后续减少收入也应当减少股权转让收入。

  其五,认定不符合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规定的不能退税。

  有关裁判文书载明,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规定了股权转让退税的情形,如果不符合该情形就不能退税,但并非意味着不符合该情形就不适用于该文件。因此,股权转让后股权转让价格减少的情形,不符合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退税。

  其六,明确有关不予退税情形的根本原因是未产生多缴税款。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关于税务机关退税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多缴税款,若不存在多缴税款,何来退税。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签订转让协议前,一般都会评估标的股权,在协议中约定的转让价格基本接近评估价值,转让方以此为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续双方由于种种原因减少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但都是在承认标的股权转让约定价格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双方都没有否认标的股权价值。转让方基于其商业目的同意减少股权转让价款,导致实际收取经济利益减少,是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不应影响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股权价值的认定,从而不应影响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价格的认定。因此,转让方虽然实际取得款项减少了,但并不存在多缴税款。

  对赌协议亦然,对赌失败转让方支付给受让方补偿,是转让方对标的股权经营风险的补偿,并非对交易总对价的调整。交易各方约定了业绩目标值及未达目标值需补偿,但该约定并非对股权转让交易总对价的调整,而是对标的股权未来经营业绩的保证和经营风险的补偿安排。对赌协议并未对标的股权估值重新进行调整,也就是没有调整股权转让时的交易对价,因此不产生多缴税款。

  上述司法案例的启示

  从上述案例来看,多家法院认为,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来源于标的股权的价值,转让方据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点标的股权价值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即使由于种种原因转让方实际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减少,也并不影响股权转让时点标的股权的价值,也就没有产生多缴税款。因此,股权转让后价格减少不能退税的根源在于,这种情形下没有产生多缴税款。

  笔者注意到,在这些行政诉讼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诸多退税理由,审理法院逐一解释政策,格外注重释法说理,尤其是重点阐释了有关股权转让不存在多缴税款的原因,有效化解了有关涉税争议。

  法院判决通过释法说理讲清法理、讲明事理,不仅澄清了有关退税问题,而且进行了生动的普法。


又现福建灵工平台移送公安,虚开风险或掣肘行业发展

编者按:近期,福建某灵活用工平台因虚开发票16亿元被税务机关查处,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多家受票企业因取得该平台虚开的发票被认定为偷税,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文结合灵活用工行业常见业务模式,分析涉税风险高发环节,为企业提供申辩思路与合规建议。

  一、近期动态:某灵工平台虚开被移送公安,多家受票方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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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税务机关曝光一起灵活用工平台虚开案件。经查,福建某灵活用工平台在经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专票11781份,金额14.8亿元,税额8924.41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普票1236份,金额1690.25万元。因情节严重,该案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多家受票企业也受到税务处罚,以下为三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通过平台取得外包服务发票被定性偷税

  2023年4月,某广告公司向外包服务人员及其团队购入设计服务,因该外包团队无法开具发票,该公司与灵活用工平台签订协议,由平台提供代付款、开具发票等服务,被税务机关定性偷税并处以不缴、少缴税款60%的罚款合计6.30万元。

  案例二:通过平台支付部分员工的工资等费用被定性偷税

  2023年6月-2024年4月,某科技公司通过灵活用品平台支付部分员工的工资等费用,以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取得该平台开具的21份专票,价税合计318万元,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处不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合计9.47万元,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行为被处罚款合计3170.14元。

  案例三:通过平台取得虚假推广费发票被定性偷税

  2025年2月,某科技公司取得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专票16份,金额887万元,税额53万元,被证实为虚开发票。经查,因销售需要,某科技公司员工秦某生寻找业务推广公司进行产品推广并凭发票、结算单进行费用报销,该公司知晓并非所有推广均由灵活用工平台进行,但并未对推广渠道及对应公司进行核实,仅就员工提供的结算单,根据单位支付制度向开票方支付了推广费,因该员工已离职无法进行核实及补开发票,该公司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处罚款合计86.88万元。

  二、灵活用工行业受票方企业应当关注四大涉税风险高发点

  实践中,一旦灵活用工平台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下游受票企业往往会被牵连,可能面临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对应成本费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甚至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接受虚开发票、构成偷税,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若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受票企业还可能因涉嫌虚开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些涉税风险通常集中于以下几类业务模式:

  一是事后补开模式:自由职业者已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了劳务或服务,用工单位为获取发票,事后通过灵活用工平台代为开具发票,此种补开行为往往难以被税务机关认可;

  二是形式走账模式:自由职业者在提供服务前虽已约定通过灵工平台结算,但用工单位因缺乏相应服务资质和能力,且未与自由职业者或平台签订清晰的挂靠、转包等协议,导致被认定为自由职业者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而非平台提供服务;

  三是代发薪酬模式:通过平台向本企业员工、高管发放工资、奖金或分红,实质是利用平台拆分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若企业存在上述业务模式,且出现以下异常情况,更容易引发税务机关重点监管:

  (一)发票开具明显异常

  如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严重不符,如基础劳务开具为“技术服务费”;开票时间与用工周期明显不匹配;或用工人员信息异常集中(如高龄、偏远地区人员占比过高、身份证号段连续等),此类行为易触发税务预警。

  (二)务工人员由受票企业自行寻找或与员工信息大量重合

  若企业自行招募和管理人员,仅通过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和开票,而平台未实际提供用工匹配服务,则易被认定为“形式走票、实质自雇”。另一种常见风险是企业将正式员工伪装为第三方劳务人员,导致个税、社保数据与实际情况矛盾,引发交易真实性怀疑。

  (三)资金回流痕迹明显

  若存在“先垫资结算、后平台回流”的资金操作模式,即便存在真实用工场景,仍可能因表面的资金回流触发虚开风险。具体表现为:受票企业直接向先行务工人员垫付劳务报酬,为满足票据合规要求,后续将资金转入灵活用工平台对公账户并扣除开票服务费,最终形成表面的资金回流。

  (四)务工人员提供高风险业务

  以咨询费、推广费等名义开展的劳务合作,因服务成果难以量化,常成为虚开高发区。尤其是大额咨询类发票,若缺乏咨询记录、成果交付证明、效果数据等证据链支撑,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交易。

  三、灵活用工平台被定性虚开,受票方企业可采取的五大申辩策略

  (一)申请核实异常凭证

  实践中,灵活用工平台走逃失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虚开发票的情况时有发生,受票企业取得的发票往往被列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导致企业面临进项税额转出和补缴税款的风险。受票企业若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附业务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90日内完成核实,若无疑问且符合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定,将出具通知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可在收到异常凭证通知后10日内提出核实申请,且暂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一机制是企业挽回损失的关键渠道,务必把握时效、及时提交材料,避免丧失救济机会。

  (二)争取《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撤回

  在跨地区协查案件中,上游税务机关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往往是下游受票企业被稽查的导火索。尽管有企业尝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质疑该通知单,但其可诉性存在较大争议。该类文书本质上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的协查线索,并不直接设定纳税人权利与义务,故法院通常不予受理。更可行的做法是,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举证说明交易真实、发票内容与实际一致,力争推动上游税务机关撤回该通知,如江苏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向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由于甲公司走逃失联,乙公司无法联系甲公司核实有关情况,因此乙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主张甲公司向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虚开。经调查核实后,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向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发送《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及《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随后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将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予以撤回。

  (三)争取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定性

  除了积极向税务机关争取认定其取得的发票不构成虚开发票之外,企业如果符合(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可以积极争取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无法换开、补开的相关说明,以争取避免调增企业所得税的不利后果。

  (四)“非善非恶”定性: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

  如企业难以全面举证业务真实性,而税务机关亦无法认定其存在主观恶意,则可能落入“非善非恶”的中间状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即便受票企业与开票方存在真实交易,若发票本身被认定为虚开,企业仍需承担增值税进项转出及滞纳金的法律后果,但企业所得税成本仍可凭真实支出凭证予以税前扣除。

  (五)行政阶段及时介入避免税务风险升级

  若受票企业被定性虚开,则应当在行政阶段及时介入,避免行政风险升级为刑事风险。我们认为,开票方与受票方的法律责任需根据各自交易实质独立判定,二者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不存在必然关联,还应当考量受票企业主观是否存在骗抵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是否造成了税款损失。

  四、小结

  灵活用工模式在降低用工成本、提升组织灵活性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其涉税风险不容忽视。企业应注重以下方面:强化业务真实性管理,保留用工合同、考勤记录、成果交付、资金流水等全套证据链;审慎选择合作平台,关注其资质、风控能力和涉税合规情况;建立内部发票审核机制,杜绝发票内容与业务实质不符;一旦面临稽查,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提交如用工协议、服务交付凭证、资金支付记录等主张业务真实发生,争取良好定性,避免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