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23]3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6-14
文号:浙政办发[20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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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3〕37号          2023-06-1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2023—202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2023—2027年)

  为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高质量为导向、面向现代化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需求导向,突出重点、找准切口,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县城承载能力提升和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有机结合,围绕共建共享城市发展成果、齐心奋斗走向共同富裕的总目标,加快形成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标志性成果。

  (二)主要目标。到2027年,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渠道进一步畅通,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更加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就业更充分、居住更安定、教育更优质、医疗更便捷、保障更有力、文化更丰富。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主要指标表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主要指标表

序号

主要指标

2022年

2027年

1

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73.4

76

2

农业转移人口人均收入增长率(%)

-

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基本同步

3

职业技能培训人次1(万人次/年)

20

[100]

4

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数(万套〔间〕)

36.3

[120]

5

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不含政府购买学位)就读比例(%)

83.3

≥90

6

全省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开通率(%)

46

60

7

全省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

67

80

8

新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60

[200]

9

新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65

[300]

10

新增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80

[300]

11

已建工会的企业农民工入会率(%)

91

≥95

12

公益法律服务惠及人数(万人)

45

52


  1.指省人力社保厅统计口径的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

  2.[ ]内为2023—2027年累计数值。

  二、进一步畅通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渠道

  (一)放开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全省(杭州市区除外)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确保外地与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标准统一,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落实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及配偶等直系亲属随迁政策。杭州市区进一步完善积分落户政策,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逐步取消年度落户名额限制。推行全省范围内社保缴纳、居住时间等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逐步拓展到长三角区域内累计互认。坚持尊重意愿、存量优先的原则,推动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上述权益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健全新型居住证制度。大力推行电子居住证,全面施行电子居住证网上申领、核发、签注、使用,努力实现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探索开展居住证跨区互认转换制度。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逐步推进居住证与身份证功能衔接,逐步拓展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探索紧缺优质公共服务梯度供给制度。

  三、进一步强化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保障

  (一)围绕就业更充分,优化就业创业服务。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提供快捷智能的就业服务。制定农业转移人口精准就业帮扶解决方案,推广重点群体帮扶应用场景,为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培训与指导,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多措并举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多渠道就业。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支持力度,在办理失业登记、社保补贴等方面提供便利。以山区26县为重点,充分发挥特色生态产业平台、山海协作产业园、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等作用,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业创业。加大对个体经济、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户籍人口同等享受灵活就业政策及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人员在审批服务、资金场地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依法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从事互联网营销、移动出行、数字娱乐等新业态。积极培育直播电商基地等新型就业创业平台。

  (二)围绕居住更安定,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依法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财税、金融、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优化审批流程和环节,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积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采取租赁补贴、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提取等措施,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满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需求。完善长租房政策,落实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探索租赁、购买住房在享受教育等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

  (三)围绕教育更优质,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义务教育保障范围,建立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机制。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增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读保障能力,持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地区,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在依法成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加快推行随迁子女积分量化入学制度。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范围。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探索建立以流入地学籍和连续受教育年限为依据的中高考报考制度。

  (四)围绕医疗更便捷,完善医疗卫生服务。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推动居住证、身份证信息与电子健康档案互通共享,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同等享受健康教育、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动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扩大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推进跨省异地就医快速备案和自助备案,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异地就医便利度。

  (五)围绕保障更有力,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引导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推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跨区域转移接续更便利。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机制,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引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努力实现工伤保险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会救助覆盖范围,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加强失业保险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为农业转移人口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兜底保障。开展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推动用人单位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务外包等形式签订书面协议。开展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试点。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入开展建筑领域、制造业重点领域及新就业形态领域欠薪问题专项治理,建立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实施“浙江安薪”智治工程,实现劳动争议就地就近化解、案件在线办理。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大公益法律服务惠及农民工力度,推进调裁诉一体化机制,充分发挥工会、行业协会、调解组织作用,妥善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

  (六)围绕文化更丰富,优化公共文化服务。完善公共文化设施,高水平建设城乡一体的15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和15分钟文明实践服务圈。丰富文化活动载体,鼓励和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参与群众性文化、体育赛事活动。围绕新生代农民工等精神文化需求,引进和推广具有时尚性、引领性的文艺形式,打造一批有影响力、有吸引力的公共文化品牌,倡导自信乐观、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丰富开放式网络课程、短视频等特色资源,加强线上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四、进一步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能力

  (一)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劳动技能素质。深入推进“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强化企业等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学校、成人学校等开展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实用型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推广“新居民夜校”“互联网+职业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提供适合农业转移人口工作特点的不脱产、不离岗、多样化、就近就便文化学习和技能培训服务,进一步扩大普惠制、普及性培训服务范围。加快打造全省统一的网上技能培训平台,创新线上线下结合的培训形式。统筹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机制,畅通培训补贴直达企业和培训者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参与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技能人才评价,倡导建立职业技能等级与薪资待遇衔接机制,激励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加快提升职业技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参与浙江大工匠、浙江杰出工匠、浙江工匠、浙江青年工匠遴选,落实和完善技能工匠人才奖励支持政策。

  (二)营造开放包容的城市氛围。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参与社区管理服务、民主协商议事活动和社会事务管理。推荐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先进分子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青联委员,吸收农业转移人口中的优秀分子入党,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参加群团组织、社会团体。深入实施农业转移人口集中加入工会行动,重点在建筑、物流快递、餐饮服务等行业吸收农业转移人口加入各级工会。加强媒体宣传和主题活动策划,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业转移人口的良好氛围。

  五、打造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核心业务的数字化应用

  (一)建立统一积分制度。制定优化我省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省统一建立“省级共性+市县个性”的积分制度,作为常住地梯度供给紧缺优质公共服务的依据。科学设置指标及赋分标准,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在全省通用,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区域率先探索市县个性指标积分互认或折算制度。

  (二)打造“浙里新市民”应用场景。集成开发电子居住证办理、居住证转换互认、积分管理与应用、精准推送与服务、新市民画像等功能,实现就业、住房、教育、文化、医疗、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一键办理、即时触达,优质公共服务梯度供给。

  六、强化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体系。各地要强化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实化本地区落实举措。省级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小切口大牵引、可复制可推广的原则,分类开展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改革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为全省其他地区提供借鉴。

  (二)加强要素保障。统筹流入地、流出地编制资源,探索实行按照城镇常住学龄人口规模配置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编制制度。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激励政策,建立奖补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完善“人地挂钩”机制,抓好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试点,迭代升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三)健全分析评价。建立健全与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财力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计分析机制,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价,根据省有关规定对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单位和地区予以褒扬激励。

  本方案自2023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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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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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4.png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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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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