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23]1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21
文号:京政发[20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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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23〕16号            2023-07-2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立足新时代首都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结合本市实际,着力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制度规则统一为基础,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功能载体建设做好服务;更好发挥首都市场潜力优势,以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质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更加突出首都资源禀赋特点,以商品和服务市场运行效率为关键,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更加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以高水平协作为先行示范,为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提供重要引擎;更加强化市场综合监管效能,以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为目标,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更加聚力国际先进的制度型开放,以“两区”建设为强大动力,着力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为提升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增强对国际循环的吸引力和推动力贡献首都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首善标准,坚定不移深入推进高水平改革开放,主动谋划突破性政策,积极向国家争取授权,为国家试制度、为经济增动力。基本原则包括:

  ——坚决贯彻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框架体系,全面执行“五统一、一规范”制度建设要求。

  ——坚决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国内大循环动力和可靠性。

  ——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国内外大循环的动力和活力。

  ——坚定不移以首善标准抓好贯彻落实,为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坚持服务大局,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争当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排头兵。

  ——坚持推进“两区”制度型开放,引领国际标准,为实现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循环创造条件。

  二、严格落实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全面服务国内大循环

  1.严格落实产权保护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研究制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意见,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规范化。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支持利用优先审查、快速预审等多种途径,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现代种业等新领域新业态高质量专利获得快速审查。加强商标行政纠纷的源头治理和对商标恶意注册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探索市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模式。

  2.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统筹做好增量审查与存量清理,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承接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国家试点,建立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制定本市工作方案,全面清理市场准入显性和隐性壁垒。

  3.严格维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程序规定,规范审查程序。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4.全面推行社会信用制度。推动出台本市社会信用条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整合,积极争取打通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等底层数据,在依法合规保障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市场监管等领域信用修复信息与信用平台网站及时共享、及时更新。持续推进告知承诺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告知承诺审批与监管衔接,在重点领域推出一批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全面推行“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快推进“6+4”一体化综合监管落地见效。滚动更新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市场或行业进入等措施,确保过惩相当。

  三、探索实施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进一步畅通经济循环

  5.强化科技创新领先优势。健全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依托中国技术交易所,积极争取建设全国性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推动与上海、深圳共研共建交易流程规范和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交叉研究平台考核与绩效评估,进一步推进大设施平台运行管理,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积极争取国家级创新平台发展支持,推动区块链、新能源汽车等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发展。持续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出台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持续推进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措施落深落细,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先行先试政策扩大到中关村示范区全域施行。深化校企合作,支持企业与在京高校院所共建集成电路等重点领域产教融合基地、特色研究院、交叉学科实验室。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创新策源地,引导企业、高校、新型研发机构、开源社区等协同攻关。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立法。

  6.促进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推动《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实施意见》落实,创建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率先推进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的结构性分置制度先行先试,依托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开展数据资产登记,推进国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推广公共数据专区应用经验,加快完善和推进医疗、交通、信用、空间等领域公共数据专区建设,创新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模式,探索公共数据有偿收益和增值服务等。制定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标准规范,建立各部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清单,探索全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价值分享和收益分配机制。升级改造北京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积极对接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资源库和目录体系,持续按照规定扩大数据无条件开放规模。建立数据资产评估标准和登记评估机制,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支持拥有合法数据来源的市场主体开展数据入股、数据信托等数据资产金融创新。提升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能级,建立数据交易指数和价格形成机制,制定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制度。探索推动数据资产价值实现,加快培育数据交易撮合、评估评价、托管运营、合规审计、争议仲裁、法律服务等数据服务市场。推动建设基于下一代互联网、数字对象架构的数联网、可信数据空间等关键技术,构建面向全球平等开放的数据基础设施。

  7.深化资本市场全要素全链条改革。全力服务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功能,持续承接国家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全国统一监管标准,推动支付清算、登记托管、增信评级、资产交易、数据管理等重大项目落地。加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合作衔接,积极争取打通系统间股权登记、后台转板通道,探索场内场外登记结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优化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生态,加快推进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建设,推动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建设、REITs发行、与香港交易所互联互通以及红筹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方面改革尽快落地。推动中关村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探索拓展数字人民币应用。

  8.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和劳动力市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探索建立跨区域补偿机制,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制定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依托中央商务区、丽泽金融商务区、金科新区、张家湾设计小镇等区域产业基础,集聚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人力资源等国内外知名的专业服务机构,建设一批专业服务综合性示范区。

  9.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能源和生态环境市场。积极争取全国电力交易中心在京落地,探索研究全国电力市场基础交易规则,健全多层次电力市场交易体系。率先建立绿电消纳碳市场补偿机制,鼓励重点碳排放单位加大绿电消纳力度。将低碳出行碳减排纳入碳市场交易,扩大应用场景范围。推动北京绿色交易所承担全国自愿减排等碳交易中心功能,建立健全配额管理、交易监管、核查核证等机制。支持北京绿色交易所探索开展绿证交易的机制创新。

  10.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落实“管办分离”制度,完善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相关标准,构建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交易服务体系。坚持“应进必进”,动态修订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深化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国家营商创新试点任务,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积极破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交易壁垒。在政府采购领域,推广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统一政府采购示范文本,加强智能监控,依法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四、加快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标准统一,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11.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开展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扩大试点应用,扩围“白名单”,为集成电路、汽车制造、信息技术等重点产业企业开通自我承诺、自主申报、自动获证、信用监管的便捷通道。支持社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持续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

  12.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持续完善并严格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推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畅通异地、异店退换货通道,提升消费者售后体验。持续开展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网络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消费评价数据的公示和管理,进一步优化网络交易群众诉求解决机制,探索推进“诉求即办直通车”流程。全面落实《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督促经营者执行预收资金存管制度,开设专用存管账户,严厉打击单用途预付卡领域违法行为。培育数字消费新场景新生态,建设智慧商圈数字孪生底座,鼓励有条件的平台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开发产品、提供服务。扩大绿色智能消费,将智能穿戴产品、人工智能终端等新型产品纳入“京彩·绿色”消费券适用范围。激发国际消费能力,加大高端零售和餐饮首店落户“双枢纽”支持力度。推动建设医疗服务药品信息统一市场,探索按照市场化原则建设市级电子处方中心,推动处方信息统一归集和处方药购买、信息安全认证、医保结算等事项“一网通办”。

  13.完善重点领域标准体系。积极推动数字经济标准创制,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企业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一批数字经济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在智慧城市标准体系框架下,开展政务云、京办、京通、京智等共性基础平台及政务数据溯源、数据质量评估等标准规范研究制定,推进一批数字孪生、区块链等核心技术标准制定。深入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以加快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为重点,探索建立智能家居、安防等智能设备标识制度。推动制定智能社会治理相关标准,探索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立法。支持微芯研究院联合国内有影响力的标准化组织推进区块链标准体系建设,探索将长安链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持续完善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标准体系建设。

  五、全面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14.全面提高市场综合监管效能。加快建设全国市场监管数字化试验区,推动监管业务数据全量汇聚、高效共享、业务协同,实现市场准入、事中监管、执法办案、接诉即办等业务多级联动和智慧决策。全面推行智慧监管,探索在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持续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统一公正监管,依纪依法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点领域,常态化开展专项检查,落实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探索异地网监部门协作机制,在网络违法案件查处、数据协查等方面开展异地协作。对新业态新模式坚持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完善深化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探索研究包容审慎监管政策,及时填补法规和标准空缺。

  15.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承接国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试点,制定经营者集中申报系列指南,对部分适用经营者集中简易程序的案件开展反垄断审查工作。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案件查处和处罚力度。持续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健全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协作联动机制。针对新能源汽车、资源开发、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领域开展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专项治理。制定招标投标负面清单,明确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形和责任。持续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及时废止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内容的政策措施,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建立经营主体反馈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举报纳入“12345”市民服务热线接办事项,按照“接诉即办”原则实施核实督办回访等闭环管理。制定数据流通和交易负面清单,建立数据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合规公证、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监测预警等制度,探索数据流通的敏捷监管、触发式监管和穿透式监管等新型监管模式。纠治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利用受行政机关委托事项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服务、强制入会、违规收费等行为。

  六、全力推进京津冀市场高水平协作,争当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排头兵

  16.大力推进京津冀政务服务合作。推动建设通州北三县营商环境协同改革先行示范区。推动组建京津冀大设施联盟,与粤港澳大湾区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立重大科技研发平台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机制。持续推动京津冀政务服务事项“同事同标”,推动高频电子证照在京津冀区域互认应用。在国家“跨省通办”事项基础上,探索推动更多京津冀特色“通办”事项。试点开展营业执照异地“办、发、领”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针对京津冀区域内高频涉税政务服务事项,持续梳理和公布三地通用的“办税指南”,对清单内事项形成一套业务标准、一套办理流程,做到无差别办理。

  17.持续深化京津冀信用监管联动。持续优化区域信用环境,推进首批8类公共信用信息跨地区共享,进一步完善京津冀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体系,统一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标准,推动信用评价结果跨地区互认。在交通、金融、医疗等重点领域推进跨区域试点,加快建成京津冀区域“标准协同、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应用联动”的信用合作共建机制,打造全国区域信用合作示范样板。不断完善京津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协同合作机制,确保跨区域安全风险处置协同高效。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首违不罚”事项快速办理。推进京津冀三地税收协定执行口径统一,建立三地非税征管协同工作机制。

  18.持续推进京津冀跨境贸易协同发展。进一步深化京津冀通关便利化改革,强化京津冀三地口岸合作机制,依托京津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三地空港、陆港信息互联互通,鼓励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进口“船边直提”和出口“抵港直装”,配套实施汇总征税、多元化税收担保等便利化政策措施。完善“通道+枢纽+网络”物流体系,加强与天津港、唐山港、黄骅港等港口群对接,优化区域集装箱、大宗散货物流运输布局,构建畅通、高效海陆一体运输体系。

  七、深入推进“两区”制度型开放,有力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19.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在京设立和发展,优化认定标准,简化办事流程,落实人才服务、科研激励、知识产权保护、属地保障、资金支持等措施。以国际研究型医院为载体,探索实施加速研发转化的创新政策。积极争取国际科学中心合作联盟获批建设。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联合国(境)外创新资源,围绕全市重点领域设立联合实验室或实施联合研发计划。支持创新主体开展开放科学实践,与国际科技组织构建科技交流合作新模式,扩大创新资源共享、加强软硬件设施共建、开展创新治理研究。高水平办好中关村论坛、国际基础科学大会、雁栖青年论坛、雁栖湖论坛等国际科技交流活动,高标准举办生命科学国际高峰论坛和全球能源转型高层论坛,全面提升论坛国际关注度。

  20.促进关键要素双向开放流动。分类分级推动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通,持续推进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落地实施。持续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引聘一批国际知识产权仲裁专家。支持建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价值实现高地。持续实施国际人才服务保障全环节改革,加快高品质人才社区建设,建立外籍人才服务网络体系。加强科技领域人才支撑,推广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按照有关规定扩充外国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认定范围,在外籍人才聚集的重点区域,试点开展工作许可审批权下放。持续探索国际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制度,滚动制定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升级版。扩大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范围,探索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政策。优化境外直接投资(ODI)办理流程,提高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效率。

  21.完善超大城市现代流通网络。系统建设规模化、集约化现代流通网络,从国际国内两个维度推动要素大聚集、大流通、大交易,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高效顺畅。打造世界级机场群,协调优化首都国际机场和大兴国际机场航路航线结构,大力发展货运航线,提高航班时刻资源使用效率,推动形成具有国际一流竞争力的“双枢纽”机场格局。推进更高水平贸易便利化,争取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落地,高标准建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制定实施新一轮贸易便利化改革措施。做大做强航空维修、航空租赁产业,推动航空器材维修企业适用借助综保区通关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推进跨境投融资自由便利,探索制定北京自贸试验区重点领域外资企业投资清单指引,在自贸试验区选取有条件区域试点“拿地即开工、交房(地)即发证”。

  22.引领国际标准提速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利用和对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经贸规则和国内最新实践,形成与国际接轨的投资贸易体系。围绕生物经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数字经济国际规则等方向开展政策研究,促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约束性条款和相关软性条款加快落地实施。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通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探索数据定价、流通等数字交易国际合作,推进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的国际互认。

  八、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要牵头建立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举措,统筹解决重点问题;协同津冀相关部门,研究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若干措施。建立评估督办机制,开展典型案例通报约谈和问题整改,狠抓政策落实落地。注重经验总结,认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事项、重大进展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制定推进落实措施、细化支持政策,将各项任务举措纳入年度重点任务;强化上下联动和部门间协同,及时纵向对接有关国家部委,结合工作实际,用改革的思维、创新的办法,加快推动重点措施落地见效。

  (三)开展自查清理。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用好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归集通报制度,定期开展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情况的自查清理。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及时总结上报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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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