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发[2023]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19
文号:赣府厅发[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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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赣府厅发〔2023〕4号           2023-07-1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和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和活力,营造浓厚消费氛围,提振居民消费信心,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着力促进重点领域消费

  1.扩大大宗商品消费。大力提振汽车、家居、成品油等大宗消费,支持和引导各地举办各种形式的汽车促销和新能源汽车下乡等活动。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推进二手车“跨省通办”便利措施,搭建二手车交易信息查询平台,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深入开展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家电生产商、经销商、家居建材市场、家装公司、家电回收企业开展联合促销,促进家电产品升级换代。支持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引导各地举办家居产品展销会、订货节、体验日等活动,促进家居消费快速增长。鼓励成品油零售企业开展让利促销活动,激发成品油消费动力。(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责任单位中均包含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2.全面促进文旅体消费。深入开展百县百日、百城百夜、百企百创文旅消费季,持续举办“百创智造”云上好物带货大赛、“百城万场”重点文旅活动接力等主题促消费活动。围绕暑期、国庆等重要节假日,推动各主要景区实施免门票、打折促销等系列促销活动。围绕乡村旅游、生态康养旅游、民俗文化旅游等主题,分期分批推出特色自驾游精品线路和产品。加大文化旅游商品创新开发力度,丰富高质量文旅产品供给。支持旅游企业与酒店民宿、餐饮名店、购物中心、高速服务区等消费场所聚合营销。鼓励各地对包车、专列、包机“引客入赣”的旅行社予以奖励,对旅行社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大力发展“体育+旅游”,积极创建国家体育消费示范城市,办好环鄱阳湖国际自行车大赛、玉山中式台球世锦赛等品牌赛事。引进和举办中国广场舞公开赛、全国健美操锦标赛等群众性赛事活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持续提振餐饮消费。精心举办第三届中国米粉节、首届中国名小吃文化节等品牌活动,鼓励各地持续开展“寻味江西百县百味”赣菜美食季系列餐饮促消费活动,提升赣菜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导各地围绕果蔬、粮油、水产、畜禽等本土优质食材及特色产品,广泛举办美食文化节、美食展销会、烹饪技能大赛等促销活动。联合互联网餐饮平台持续开展“赣菜美食会场”等线上餐饮促消费活动,推出爆款餐品、美食补贴等多种促销举措。(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培育壮大网络消费和新型消费。深化电商促产业转型助消费升级“十百千万”行动,支持举办赣品网上行、双品网购节、网上年货节、千企万播等线上线下融合的促消费活动。推广直播带货、短视频营销等电商新模式新业态应用,抓住重大节庆、新品发布等时机,广泛开展各类线上促消费直播活动,打造多元化线上消费场景。持续开展“数商兴农”产销对接活动,提升农产品可电商化水平,扩大农产品网络销售规模,打造一批农产品电商品牌。聚焦年轻消费群体个性化、定制化的潮流消费观,策划举办潮流嘉年华、露营生活节、数字生活节、咖啡文化周、动漫节等一批时尚消费活动。(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持续做热传统消费。围绕暑期、国庆、中秋等重要节假日及吃、穿、用、住、行等传统消费领域,广泛举办暑期消费季、金秋购物消费季、迎春消费季等重点促消费活动,支持引导商贸企业广泛举办节庆日、店庆日、换季购物节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促销活动,鼓励商家采取多种打折方式实现让利销售,激发居民购物热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繁荣活跃夜间消费。加强商旅文体领域深度融合,丰富夜购、夜宴、夜娱、夜游、夜演、夜健等消费业态,举办系列夜间主题促消费活动,支持打造赣江夜游、瓷都夜珠山、夜庐陵好去处、夜梦文昌里等夜间消费活动品牌,更好地满足百姓个性化、多层次、品质化的夜间消费需求,激活城市夜经济。(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支持合理住房消费。因城施策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优化住房金融服务,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开展房地产消费季活动,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科学确定土地和住宅市场供应规模、结构、时序,保持供需总体动态平衡。支持房企依规调整住房套型设计,积极引导星级绿色居住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提高住房建设标准,打造好房子“样板”,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扎实推进保交楼工作,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群众住房消费合法权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做大做强会展消费。精心办好世界绿色发展投资贸易博览会、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中国景德镇国际陶瓷博览会、世界VR产业大会、樟树全国药材药品交易会、南昌飞行大会、南昌国际车展、中国红色旅游博览会、江西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重点展会。举办中国会展主办创新大会、中部消费品博览会、中国(南昌)国际美发美容节等规模以上消费类展会,在北京、成都等地举办会展项目招商推介活动,积极引进承接全国性大型展会项目。积极组织我省优质企业参与省内外重大展会活动。(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增加优质消费供给

  9.扩大中高端消费供给。大力发展区域首店、行业首牌、品牌首秀、新品首发等“四首”经济,支持国际知名商业品牌、知名零售品牌和连锁便利店品牌在我省设立品牌首店、旗舰店、体验店和概念店。依托省内各地标杆商业综合体,引进一批国际一线品牌和江西首进品牌。支持各地开展“老字号嘉年华”活动,促进国潮国货新消费。充分发挥进博会、消博会和口岸功能平台作用,扩大中高端消费品进口。支持推动江西优质农产品进入高端商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培育打造消费品牌。深入开展“赣出精品”工程,评选认定第三届“赣出精品”。持续开展江西消费品牌评选活动,评选推广市场认可度高、产业规模大、发展态势好的消费品牌。大力实施“生态鄱阳湖·绿色农产品”品牌战略,打造以品牌认证为核心的“赣鄱正品”品牌集群。积极组织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等品牌申报创建工作,推动文旅品牌提质升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优化消费场景和设施

  11.提升城市消费场景。加大智慧商圈和智慧商店培育建设力度,布局建设一批功能完备、业态先进、错位发展的标志性商圈。支持南昌培育打造1-2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核心商圈。引导商业街区优化消费环境,完善配套设施。支持评选打造省级示范商业街区、高品质夜间经济街区和高品质美食街区。支持知名连锁便利店在省内增设24小时营业门店。深入开展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农村商业设施。深入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从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5个方向予以资金支持,推动主体下沉、渠道下沉、产品下沉,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丰富农村消费场景,释放农村消费潜力。(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供销联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协同,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电力、交通等规划一体衔接。鼓励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依托县乡商业网点、企事业单位、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场所,大力推进农村集中式公共充电桩场站建设。鼓励各设区市出台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支持政策,提升全省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大力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充电桩建设。根据充换电基础设施供电容量需求,及时启动我省电网滚动规划调整,做好配套电网建设,预留充足的充电设施供电容量,提升电网支撑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强化消费服务保障

  14.创新消费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大宗消费、医疗健康、养老托育、餐饮消费、文旅消费、县域农村消费、绿色消费等领域的消费信贷资金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优化消费贷审批流程,推广线上秒批模式和线下T+1贷款快速审批机制,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提供优质消费金融服务,借助科技力量准确刻画消费者信用状况和借贷习惯,创新便捷适宜的消费信贷产品,鼓励对消费信贷分期产品实施免息、减息、提额等政策。完善市场化利率定价体系,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实行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优惠,促进消费贷款利率合理下行。鼓励金融机构围绕“衣食住行游”等高频场景,利用自身平台渠道推出信用卡消费立减金、减免商户手续费等优惠活动,助力居民消费活力释放。(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大资金支持力度。2023年下半年统筹安排省级商务发展资金1亿元用于发放消费券。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同步加大消费券发放力度,引导消费券发放平台企业配套优惠政策,提升消费券发放效果。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政策措施所涉及省级奖补资金,从现有相关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营造安全便利消费环境。允许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城乡空闲土地或划定的特定空间,开设节假日集市、旧货市场、夜市地摊、休闲文体专区等消费场所。支持大型商场、餐饮企业、商业特色街区等在开业、年庆、节假日、周末及夜间时段依法依规开展场外展示促销活动或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进一步优化简化相关审批流程。鼓励各地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完善夜间公交、地铁线路布局和运营班次,按需延长夜间运营时间。加强消费市场食品安全和价格监管,规范电商平台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打造安全、放心、便利的消费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全年发展目标,积极谋划推进落实下半年的各项促消费工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要加大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要加强沟通对接,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掀起消费促进工作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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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24)沪7101行初694号一审行政判决书,当事人认为,由于股权转让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尚具有不确定性,之前缴纳的税款是预缴税款,应当待协议履行完毕再统算该股权转让应当缴纳的税款,多退少补。该股权转让最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于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产生多缴税款,理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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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未支持有关诉求并细致释法说理

  关于上述问题,法院未支持当事人的意见,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了细致的释法说理。

  其一,认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不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

  针对前述第一个观点,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并非转让方实际收到的款项,而是纳税义务发生时所转让的标的股权的价值,也即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转让方是能够且有意愿取得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的,并以此纳税。因此,当转让方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当一次性以协议约定的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二,认定分期收款的计税依据应为股权转让全款。

  裁判文书针对前述第二个问题说明,根据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等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只要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转让方即使没有收到钱,纳税义务业已发生;受让方已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转让方纳税义务业已发生,要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款一次性纳税,而不是按照实际取得股权转让价款时分次纳税。当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时,转让方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股权转让收入应以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

  其三,认为财产转让所得没有预缴和汇算清缴的规定。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为综合所得,综合所得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末汇算清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没有预缴和汇算清缴的概念。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不存在所谓的预缴,转让方在股权转让时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此次纳税义务完结,没有多退少补的规定。

  其四,认定后续减少的收入并不减少股权转让收入。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虽然6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但并不能因此反推出后续减少收入也应当减少股权转让收入。

  其五,认定不符合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规定的不能退税。

  有关裁判文书载明,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规定了股权转让退税的情形,如果不符合该情形就不能退税,但并非意味着不符合该情形就不适用于该文件。因此,股权转让后股权转让价格减少的情形,不符合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退税。

  其六,明确有关不予退税情形的根本原因是未产生多缴税款。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关于税务机关退税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多缴税款,若不存在多缴税款,何来退税。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签订转让协议前,一般都会评估标的股权,在协议中约定的转让价格基本接近评估价值,转让方以此为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续双方由于种种原因减少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但都是在承认标的股权转让约定价格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双方都没有否认标的股权价值。转让方基于其商业目的同意减少股权转让价款,导致实际收取经济利益减少,是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不应影响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股权价值的认定,从而不应影响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价格的认定。因此,转让方虽然实际取得款项减少了,但并不存在多缴税款。

  对赌协议亦然,对赌失败转让方支付给受让方补偿,是转让方对标的股权经营风险的补偿,并非对交易总对价的调整。交易各方约定了业绩目标值及未达目标值需补偿,但该约定并非对股权转让交易总对价的调整,而是对标的股权未来经营业绩的保证和经营风险的补偿安排。对赌协议并未对标的股权估值重新进行调整,也就是没有调整股权转让时的交易对价,因此不产生多缴税款。

  上述司法案例的启示

  从上述案例来看,多家法院认为,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来源于标的股权的价值,转让方据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点标的股权价值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即使由于种种原因转让方实际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减少,也并不影响股权转让时点标的股权的价值,也就没有产生多缴税款。因此,股权转让后价格减少不能退税的根源在于,这种情形下没有产生多缴税款。

  笔者注意到,在这些行政诉讼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诸多退税理由,审理法院逐一解释政策,格外注重释法说理,尤其是重点阐释了有关股权转让不存在多缴税款的原因,有效化解了有关涉税争议。

  法院判决通过释法说理讲清法理、讲明事理,不仅澄清了有关退税问题,而且进行了生动的普法。


又现福建灵工平台移送公安,虚开风险或掣肘行业发展

编者按:近期,福建某灵活用工平台因虚开发票16亿元被税务机关查处,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多家受票企业因取得该平台虚开的发票被认定为偷税,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文结合灵活用工行业常见业务模式,分析涉税风险高发环节,为企业提供申辩思路与合规建议。

  一、近期动态:某灵工平台虚开被移送公安,多家受票方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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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税务机关曝光一起灵活用工平台虚开案件。经查,福建某灵活用工平台在经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专票11781份,金额14.8亿元,税额8924.41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普票1236份,金额1690.25万元。因情节严重,该案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多家受票企业也受到税务处罚,以下为三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通过平台取得外包服务发票被定性偷税

  2023年4月,某广告公司向外包服务人员及其团队购入设计服务,因该外包团队无法开具发票,该公司与灵活用工平台签订协议,由平台提供代付款、开具发票等服务,被税务机关定性偷税并处以不缴、少缴税款60%的罚款合计6.30万元。

  案例二:通过平台支付部分员工的工资等费用被定性偷税

  2023年6月-2024年4月,某科技公司通过灵活用品平台支付部分员工的工资等费用,以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取得该平台开具的21份专票,价税合计318万元,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处不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合计9.47万元,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行为被处罚款合计3170.14元。

  案例三:通过平台取得虚假推广费发票被定性偷税

  2025年2月,某科技公司取得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专票16份,金额887万元,税额53万元,被证实为虚开发票。经查,因销售需要,某科技公司员工秦某生寻找业务推广公司进行产品推广并凭发票、结算单进行费用报销,该公司知晓并非所有推广均由灵活用工平台进行,但并未对推广渠道及对应公司进行核实,仅就员工提供的结算单,根据单位支付制度向开票方支付了推广费,因该员工已离职无法进行核实及补开发票,该公司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处罚款合计86.88万元。

  二、灵活用工行业受票方企业应当关注四大涉税风险高发点

  实践中,一旦灵活用工平台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下游受票企业往往会被牵连,可能面临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对应成本费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甚至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接受虚开发票、构成偷税,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若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受票企业还可能因涉嫌虚开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些涉税风险通常集中于以下几类业务模式:

  一是事后补开模式:自由职业者已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了劳务或服务,用工单位为获取发票,事后通过灵活用工平台代为开具发票,此种补开行为往往难以被税务机关认可;

  二是形式走账模式:自由职业者在提供服务前虽已约定通过灵工平台结算,但用工单位因缺乏相应服务资质和能力,且未与自由职业者或平台签订清晰的挂靠、转包等协议,导致被认定为自由职业者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而非平台提供服务;

  三是代发薪酬模式:通过平台向本企业员工、高管发放工资、奖金或分红,实质是利用平台拆分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若企业存在上述业务模式,且出现以下异常情况,更容易引发税务机关重点监管:

  (一)发票开具明显异常

  如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严重不符,如基础劳务开具为“技术服务费”;开票时间与用工周期明显不匹配;或用工人员信息异常集中(如高龄、偏远地区人员占比过高、身份证号段连续等),此类行为易触发税务预警。

  (二)务工人员由受票企业自行寻找或与员工信息大量重合

  若企业自行招募和管理人员,仅通过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和开票,而平台未实际提供用工匹配服务,则易被认定为“形式走票、实质自雇”。另一种常见风险是企业将正式员工伪装为第三方劳务人员,导致个税、社保数据与实际情况矛盾,引发交易真实性怀疑。

  (三)资金回流痕迹明显

  若存在“先垫资结算、后平台回流”的资金操作模式,即便存在真实用工场景,仍可能因表面的资金回流触发虚开风险。具体表现为:受票企业直接向先行务工人员垫付劳务报酬,为满足票据合规要求,后续将资金转入灵活用工平台对公账户并扣除开票服务费,最终形成表面的资金回流。

  (四)务工人员提供高风险业务

  以咨询费、推广费等名义开展的劳务合作,因服务成果难以量化,常成为虚开高发区。尤其是大额咨询类发票,若缺乏咨询记录、成果交付证明、效果数据等证据链支撑,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交易。

  三、灵活用工平台被定性虚开,受票方企业可采取的五大申辩策略

  (一)申请核实异常凭证

  实践中,灵活用工平台走逃失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虚开发票的情况时有发生,受票企业取得的发票往往被列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导致企业面临进项税额转出和补缴税款的风险。受票企业若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附业务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90日内完成核实,若无疑问且符合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定,将出具通知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可在收到异常凭证通知后10日内提出核实申请,且暂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一机制是企业挽回损失的关键渠道,务必把握时效、及时提交材料,避免丧失救济机会。

  (二)争取《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撤回

  在跨地区协查案件中,上游税务机关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往往是下游受票企业被稽查的导火索。尽管有企业尝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质疑该通知单,但其可诉性存在较大争议。该类文书本质上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的协查线索,并不直接设定纳税人权利与义务,故法院通常不予受理。更可行的做法是,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举证说明交易真实、发票内容与实际一致,力争推动上游税务机关撤回该通知,如江苏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向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由于甲公司走逃失联,乙公司无法联系甲公司核实有关情况,因此乙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主张甲公司向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虚开。经调查核实后,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向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发送《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及《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随后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将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予以撤回。

  (三)争取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定性

  除了积极向税务机关争取认定其取得的发票不构成虚开发票之外,企业如果符合(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可以积极争取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无法换开、补开的相关说明,以争取避免调增企业所得税的不利后果。

  (四)“非善非恶”定性: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

  如企业难以全面举证业务真实性,而税务机关亦无法认定其存在主观恶意,则可能落入“非善非恶”的中间状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即便受票企业与开票方存在真实交易,若发票本身被认定为虚开,企业仍需承担增值税进项转出及滞纳金的法律后果,但企业所得税成本仍可凭真实支出凭证予以税前扣除。

  (五)行政阶段及时介入避免税务风险升级

  若受票企业被定性虚开,则应当在行政阶段及时介入,避免行政风险升级为刑事风险。我们认为,开票方与受票方的法律责任需根据各自交易实质独立判定,二者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不存在必然关联,还应当考量受票企业主观是否存在骗抵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是否造成了税款损失。

  四、小结

  灵活用工模式在降低用工成本、提升组织灵活性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其涉税风险不容忽视。企业应注重以下方面:强化业务真实性管理,保留用工合同、考勤记录、成果交付、资金流水等全套证据链;审慎选择合作平台,关注其资质、风控能力和涉税合规情况;建立内部发票审核机制,杜绝发票内容与业务实质不符;一旦面临稽查,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提交如用工协议、服务交付凭证、资金支付记录等主张业务真实发生,争取良好定性,避免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