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规发[2023]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06
文号:宁政办规发[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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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23〕6号               2023-07-0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年”活动,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确保我区就业形势稳定、走在全国前列,为城乡居民增收致富奠定坚实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要求,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支持扩大就业容量

  (一)加大扩岗政策支持。全面梳理“六新六特六优”产业企业清单,建立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企业台账,由各地使用政策性岗位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能力强的企业,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就近办、加速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为企业扩岗提供就业政策支撑。

  (二)发挥金融机构稳岗扩岗作用。依托宁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立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名单,鼓励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支持稳岗扩岗。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持续推进“宁岗贷”“崇军贷”,进一步缩减审批时间,助力小微企业稳定扩大就业岗位。

  (三)加大创业支持力度。支持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大学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等群体创业,按规定给予3000元—1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含毕业5年内在我区创业的大学生)、合伙创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落实20万元—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进一步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四)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对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或个人550元—6000元培训补贴,每人每年最多享受1次政府补贴性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由本企业专项用于职工培训等支出,其中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发放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劳务派遣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渠道

  (六)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岁—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七)鼓励深入基层服务。将2023年度“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规模分别扩大到4400人、650人。继续开发学前教育、城乡社区、司法协理、乡村医生等4个项目2000人,提高生活补贴标准,其中招募500名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城乡社区第一线,专项招聘100名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注册为乡村医生到基层服务。对到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八)引导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九)做好政策性岗位招聘招募。科学安排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进度,加快完成公务员考录入职工作和事业单位统一招聘面试工作,2023年8月底前完成“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和学前教育、城乡社区、司法协理、乡村医生等4个项目招募。

  (十)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募集5000个以上青年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鼓励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十一)开展毕业生就业实习活动。募集开发不少于10000个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岗位。实习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并按规定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强化帮扶兜底保民生

  (十二)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促其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9600个,统筹安置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十三)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动态管理,帮助渡过难关。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四、优化服务提升就业质量

  (十四)开展“创业宁夏”服务活动。落实“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服务”一体化帮扶,建立创业培训实名制登记管理机制,督促创业培训机构和创业指导师对当年培训学员进行1次—2次后续跟踪指导服务。加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建和动态管理,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所,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以及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等重点群体提供。

  (十五)实施“技能宁夏”专项行动。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以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开展满足不同就业形态个性化需求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十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质效。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编制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快推进网上办理,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加强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大数据比对、实地核查等手段,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健全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持续开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和劳动者权益维护专项执法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加强保障建机制抓落实

  (十七)强化责任落实。落实“月调度、季通报、半年看进度、全年比成效”机制,及时通报各地稳就业政策落实以及“就业创业促进年”活动推进情况,实施工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给予资金奖补。各地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促就业责任,进一步强化对本地区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十八)强化宣传解读。各地要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开展就业创业政策“三送五进”活动。统筹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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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