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规发[2023]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06
文号:宁政办规发[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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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23〕6号               2023-07-0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年”活动,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确保我区就业形势稳定、走在全国前列,为城乡居民增收致富奠定坚实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要求,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支持扩大就业容量

  (一)加大扩岗政策支持。全面梳理“六新六特六优”产业企业清单,建立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企业台账,由各地使用政策性岗位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能力强的企业,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就近办、加速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为企业扩岗提供就业政策支撑。

  (二)发挥金融机构稳岗扩岗作用。依托宁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立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名单,鼓励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支持稳岗扩岗。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持续推进“宁岗贷”“崇军贷”,进一步缩减审批时间,助力小微企业稳定扩大就业岗位。

  (三)加大创业支持力度。支持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大学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等群体创业,按规定给予3000元—1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含毕业5年内在我区创业的大学生)、合伙创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落实20万元—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进一步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四)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对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或个人550元—6000元培训补贴,每人每年最多享受1次政府补贴性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由本企业专项用于职工培训等支出,其中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发放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劳务派遣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渠道

  (六)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岁—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七)鼓励深入基层服务。将2023年度“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规模分别扩大到4400人、650人。继续开发学前教育、城乡社区、司法协理、乡村医生等4个项目2000人,提高生活补贴标准,其中招募500名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城乡社区第一线,专项招聘100名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注册为乡村医生到基层服务。对到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八)引导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九)做好政策性岗位招聘招募。科学安排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进度,加快完成公务员考录入职工作和事业单位统一招聘面试工作,2023年8月底前完成“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和学前教育、城乡社区、司法协理、乡村医生等4个项目招募。

  (十)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募集5000个以上青年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鼓励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十一)开展毕业生就业实习活动。募集开发不少于10000个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岗位。实习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并按规定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强化帮扶兜底保民生

  (十二)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促其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9600个,统筹安置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十三)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动态管理,帮助渡过难关。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四、优化服务提升就业质量

  (十四)开展“创业宁夏”服务活动。落实“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服务”一体化帮扶,建立创业培训实名制登记管理机制,督促创业培训机构和创业指导师对当年培训学员进行1次—2次后续跟踪指导服务。加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建和动态管理,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所,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以及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等重点群体提供。

  (十五)实施“技能宁夏”专项行动。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以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开展满足不同就业形态个性化需求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十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质效。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编制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快推进网上办理,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加强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大数据比对、实地核查等手段,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健全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持续开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和劳动者权益维护专项执法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加强保障建机制抓落实

  (十七)强化责任落实。落实“月调度、季通报、半年看进度、全年比成效”机制,及时通报各地稳就业政策落实以及“就业创业促进年”活动推进情况,实施工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给予资金奖补。各地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促就业责任,进一步强化对本地区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十八)强化宣传解读。各地要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开展就业创业政策“三送五进”活动。统筹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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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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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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