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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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有关直属机构:

  《昆明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调控开发供应

  (一)综合城市区域发展、商业商务用房库存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商业商务用地供应规模,科学调节供地节奏。商业商务用房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在不影响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前提下,可暂缓供应商业商务用地,结合市场需求合理确定用地供应计划。

  (二)在土地出让前,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商业商务用房配置、去化等情况,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按程序申请调整新供应土地的商住比或商业商务用房的开发量,依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三)对已供应尚未建设的商业商务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可依法适当降低商业商务用房开发量;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申请将商业商务用地调整为托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据项目所在片区人口规模及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情况,研究调整方案,报市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程序审议。

  (四)停止执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昆自然资规联〔2021〕13号)中第十一条、十七条关于“办公用房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间”及“最小产权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间”的规定,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二、强化要素保障

  (五)需整合零星用地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零星用地整合有关规定足额缴纳零星用地整合履约保证金,或者使用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替代零星用地整合履约保证金的,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属地政府(管委会)应积极推进零星用地整合,确保在项目规划核实前完成零星用地整合。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及技术审查必备要件向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将规划方案第三方技术审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八)针对建设体量大、建设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分期投入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可适当增加规划核实分期批次。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范围内存在土地抵押的,应将解除土地抵押的期限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或者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十一)持续推进清理和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工作,2021年《昆明市加快清理和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攻坚行动工作方案》(昆不动产化遗办〔2021〕1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适用期限延长至与本文件一致。

  三、优化项目规划

  (十二)居住或商住混合用地地上配建的配电室不计入容积率。2023年5月1日后供应的居住或商住混合用地所需配建的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养老服务设施、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厕所,可不计入容积率。

  (十三)本文件印发前规划方案已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且已实质完成应拆迁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可按已审议通过方案的居住用地容积率指标执行。

  (十四)二环路以外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尚未出让的用地,属地政府(管委会)可按程序申请规划调整,调整后的总开发量不得超过原开发总量,居住用地容积率须满足现行政策要求,并应当落实新增人口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有关要求。

  (十五)位于现状或已开工建设的轨道站点出入口500米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用地,配建的机动车泊位数量可通过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合理确定,但不得少于《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标准的0.75倍。土地已出让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无需变更规划条件的车位配建要求;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按程序申请附图变更。

  (十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不配建中小学、养老设施,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在片区统筹,但应按《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幼儿园及居住用地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车位配建指标按不小于0.5个/100平方米执行。土地已出让的,无需变更规划条件的车位配建要求;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按程序申请附图变更。

  (十七)经市府院联动领导小组研究确需通过调整规划化解的烂尾楼或保交楼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可按程序申请控规调整,控规调整方案应满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有关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破产管理人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后续土地、规划手续。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为负值的,不予退还。

  四、促进居住消费

  (十八)本文件印发之日起1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网签备案,且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者,按照所缴纳契税总额50%给予补贴,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新生儿户口登记在昆明市)分别按照所缴纳契税总额80%、10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属地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化原则,具体负责补贴的资金筹集、审核和发放工作。

  (十九)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探索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在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缴存补贴、租房优惠等相关支持。

  (二十)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效率,可用于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问题。

  (二十一)生育二孩、三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上浮20%、30%。

  (二十二)推行存量房“带抵押过户”合并登记服务。进一步优化存量房网签、登记服务流程,在确保交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无需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办理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开展“带抵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工作。

  (二十三)结合“线上+线下”互动模式,围绕“彩云购房节”面向省内各州市、省外购房群体开展系列宣传推广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城市品牌宣传,促进居住消费健康发展。

  五、其他

  (二十四)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文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关于《昆明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已于2023年6月6日,经第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7月18日起施行。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解读工作规则》有关要求,为使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 《若干措施》的出台背景

  2022年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的意见》(昆政办〔2022〕19号),为做好政策衔接,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提振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二、 《若干措施》的起草过程

  《若干措施》先后多次征求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务服务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五华、盘龙、西山、官渡等11个县(市)区、管委会等各级各部门意见建议,充分吸纳后进行修改完善,报请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若干措施》已通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三、 《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分为调控开发供应、强化要素保障、优化项目规划、促进居住消费、其他等5个方面,共提出24条举措。

  (一)推进去库存方面共4条:

  1. 综合城市区域发展、商业商务用房库存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商业商务用地供应规模,科学调节供地节奏。

  2. 在土地出让前,属地政府可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商业商务用房配置、去化等情况,调整新供应土地商业商务开发量。

  3. 对已供应尚未建设商业商务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申请适当降低商业商务用房开发量或调整为托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

  4. 调整商业办公类项目最小产权分割单元建筑面积的规定。

  (二)强化要素保障方面共7条: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使用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替代零星用地整合履约保证金。

  2.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及技术审查必备要件向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4. 针对建设体量大、建设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分期投入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规划核实分期批次。

  5. 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范围内存在土地抵押的,应当解除土地抵押的期限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6.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或者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7. 延长清理和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文件适用期限。

  (三)优化项目规划方面共6条:

  1. 调整优化居住和商住混合用地地上配建的配电室、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养老服务设施、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厕所等设施的容积率计算规定。

  2. 本文件印发前规划方案已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且已实质完成应拆迁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可按已审议通过方案的居住用地容积率指标执行。

  3. 二环路以外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尚未出让的用地,属地政府(管委会)可按程序申请规划调整。

  4. 位于现状或已开工建设的轨道站点出入口500米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用地,配建的机动车泊位数量可通过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合理确定。

  5.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不配建中小学、养老设施,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在片区统筹,但应按《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幼儿园及居住用地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车位配建指标按不小于0.5个/100平方米执行。

  6. 经市府院联动领导小组研究确需通过调整规划化解的烂尾楼或保交楼项目,可按程序申请控规调整。

  (四)促进居住消费方面共6条:

  1. 发放购房契税补贴:补贴对象为文件印发之日起1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网签备案且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者;补贴标准按照家庭生育的子女数量分为3个档次:生育1个子女或未生育的、生育2个子女的、生育3个子女(及以上)的,分别按照所缴纳契税总额的50%、80%、100%进行核发,最高不超过3万元。具体操作以属地政府(管委会)发布的实施细则为准。

  2. 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具体实施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的文件为准。

  3. 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问题。

  4. 生育二孩、三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上浮20%、30%。

  5. 进一步优化存量房网签、登记服务流程,推行存量房“带抵押过户”合并登记服务,并开展“带抵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工作。

  6. 面向省内各州市、省外购房群体开展系列宣传推广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城市品牌宣传,促进居住消费健康发展。

  (五)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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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