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23]2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08-11-19
文号:湘政办发[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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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湘政办发〔2023〕23号            2023-06-2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工作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充分发挥“湘材”“湘菜”“湘味”优势,坚持市场导向,突出加工主导,注重科技赋能,严格规范标准,延伸产业链条,做好“土特产”文章,加快培育壮大预制菜产业,着力建设预制菜产业大省。到2025年,力争全省预制菜产业规模实现倍增,预制菜加工产值达到700亿元;预制菜加工企业实力显著增强,加工产值1亿元以上企业达到50家、10亿元以上企业达到5家;预制菜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制定发布预制菜产业团体标准30项以上,地方标准5项以上;预制菜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打造一批优秀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湘菜”出湘取得重要进展。

  二、推进举措

  (一)建设预制菜加工园区。在湘江流域风味、洞庭湖区风味、湘西山区风味等三大湘菜风味特色区域,谋划布局建设一批预制菜加工产业园区,形成预制菜产业集聚效应,打造预制菜产业发展高地。统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田园综合体等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政策与项目支持建设预制菜产业加工园区。支持各地依托食品工业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预制菜加工产业园。引导鼓励预制菜加工企业、连锁湘菜餐饮企业总部或其采购配送中心等上下游配套企业集中入园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壮大预制菜企业。重点培育一批预制菜加工、物流、营销示范企业。支持预制菜中小企业实现“专精特新”发展,加强预制菜小微企业培育,推动预制菜企业“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梯次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预制菜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省级龙头企业。支持鼓励面向企业主体的各类财政补助资金,加大对预制菜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力度。支持预制菜企业参加湖南省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企业培育,对认定的“三品”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支持。落实企业研发分类奖补政策,对符合奖补条件的预制菜加工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8%或12%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可达到1000万元。对在湖南股交所科技创新专板、“专精特新”专板挂牌的预制菜加工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对已在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资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预制菜冷链物流体系。在产地乡镇推行田头仓储、基地产地净菜加工,强化净菜低温加工、冷藏速冻贮运、冷链配送等设施设备建设,建立健全预制菜冷链物流服务渠道,补齐预制菜上游“最初一公里”和下游“最后一公里”短板。加大预制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力度,在预制菜生产重点县、物流节点建立冷链配送基地,提升县域集散分销能力。支持培育一批跨区域的预制菜仓储冷链物流企业,建设“冷藏设备-冷链企业-冷链区域中心”闭环冷链物流体系。在长株潭和环洞庭湖等地区,重点建设一批“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预制菜产业品牌。推动以“湘菜”为主要特色的预制菜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建设。结合湖南传统农耕文化,挖掘预制菜品牌文化内涵,提升品牌附加值和软实力。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湘菜预制菜新菜品鉴、名菜评定、美食体验等活动,每年组织“名企”“名县(镇)”等湘菜预制菜动态评选。统筹省优质农产品产销对接综合服务中心等“线下”平台,“乡农荟”“芒果云”“湖湘农事”等“线上”平台,共同打造集面向企业(B端)对接和面向消费者(C端)宣传的综合性公共电子商务平台。加大农超对接,鼓励商超企业向预制菜生产企业减免进场费、赞助费等费用。常态化开展“味道湖南”美食季等消费促进活动,办好中国国际食品餐饮博览会、中国中部(湖南)农业博览会,参加中国品牌日活动等展会,打造包括餐饮业、预制菜加工业、食品机械制造业与种养业在内的全产业链展示展销平台,培育和发展湖南老字号和特色传统文化品牌,扩大预制菜品牌影响力,推动“湘菜”出湘。(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设绿色优质原料基地。实施“三品一标”提升行动,鼓励预制菜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广大农户建立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以生猪、小龙虾、辣椒、芥菜等为代表的绿色优质特色湘菜原辅料核心生产基地建设。每年支持一批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建设预制菜原料供应基地。严格落实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制度,依法依规查验农产品。打造标准化、特色化“原料车间”,保障预制菜原料供应和质量安全。鼓励有条件的预制菜企业实施全球采购战略,面向省外、境外建立优质原料供应基地,增强原辅料的供应能力。(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设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围绕预制菜产品种类、原(辅)料生产、制作加工、产品供应、品质特征、质量安全等方面制定标准,构建以湘菜为主要特色的预制菜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加快制定预制菜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营养品质评价,以及预制菜分类、包装、冷链仓储、物流运输、装备制造等地方标准。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湖南院士优势,建立“一名院士、一个团队、一个方向、一批企业、一套标准”的产学研相结合的预制菜全链条科技创新与应用机制,实现“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应用、成果推广”全过程无缝衔接。重点开展预制菜原料专用品种、预制菜原料加工适应性、加工工艺调控优化、储运和保鲜关键技术、新型杀菌与包装技术、速冻及复热技术、加工关键装备研发与创新等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鼓励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与龙头企业联合开展科研攻关,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原料生产、贮藏保鲜、产品加工、冷链运输等控制性关键问题。预制菜企业加工相关机具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研发特色产品,开发代表性湘菜产品、地方特色产品、电商爆款产品。(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预制菜产业人才引进培养,建设一支创新研发能力强、国内外竞争力强的高层次预制菜产业技术人才队伍,打造一批重点研发团队,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示范推广。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省级预制菜联合研发创新团队,鼓励高等院校在食品科学与工程等相关专业设置预制菜相关专业方向或开设湘菜烹饪课程。加大预制菜产业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鼓励各地开发适合产业需求的职业培训项目,符合条件的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按照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准入、生产过程管控、产品可追溯要求,加强预制菜产业全产业链食品安全监管。加快推进预制菜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预制菜产业链食品追溯平台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预制菜检测标准和方法的研究与应用,加强对预制菜产业链企业的全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大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预制菜产品质量安全。(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组建产业联盟。鼓励企业、协会、学会、科研院所等联合组建预制菜产业联盟,发挥联盟服务预制菜全产业链的作用,整合预制菜相关种业、种养、加工、运输、政策、科研、金融、媒体等资源,引领产业发展,强化行业自律,实现合作共赢。(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市场监管、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教育、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公安、地方金融监管、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参与,组建全省预制菜产业发展推进工作机制,研究协调重大事项,指导督促政策措施落实,规范产业发展。各市州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因地制宜推动预制菜产业协调有序发展。

  (二)创新要素保障。充分运用涉农项目政策支持预制菜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湖南乡村振兴产业基金、农业兴旺产业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将预制菜产业纳入基金投资重点。预制菜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按照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予以贴息支持。进一步扩大用于预制菜生产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保险机构针对预制菜产业开发专项保险产品,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保障预制菜企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宣传推介。充分运用省内主流媒体加强预制菜产业发展的宣传,利用新业态、新媒体、新平台全方位展示预制菜产业发展成效、展销预制菜优质产品。创新开展“网红湘菜”“电商爆品”“连锁湘菜爆品”等宣传推介,提高湘菜市场知名度、社会关注度,营造全社会支持预制菜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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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