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23]2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08-11-19
文号:湘政办发[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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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湘政办发〔2023〕23号            2023-06-2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工作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充分发挥“湘材”“湘菜”“湘味”优势,坚持市场导向,突出加工主导,注重科技赋能,严格规范标准,延伸产业链条,做好“土特产”文章,加快培育壮大预制菜产业,着力建设预制菜产业大省。到2025年,力争全省预制菜产业规模实现倍增,预制菜加工产值达到700亿元;预制菜加工企业实力显著增强,加工产值1亿元以上企业达到50家、10亿元以上企业达到5家;预制菜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制定发布预制菜产业团体标准30项以上,地方标准5项以上;预制菜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打造一批优秀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湘菜”出湘取得重要进展。

  二、推进举措

  (一)建设预制菜加工园区。在湘江流域风味、洞庭湖区风味、湘西山区风味等三大湘菜风味特色区域,谋划布局建设一批预制菜加工产业园区,形成预制菜产业集聚效应,打造预制菜产业发展高地。统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田园综合体等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政策与项目支持建设预制菜产业加工园区。支持各地依托食品工业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预制菜加工产业园。引导鼓励预制菜加工企业、连锁湘菜餐饮企业总部或其采购配送中心等上下游配套企业集中入园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壮大预制菜企业。重点培育一批预制菜加工、物流、营销示范企业。支持预制菜中小企业实现“专精特新”发展,加强预制菜小微企业培育,推动预制菜企业“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梯次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预制菜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省级龙头企业。支持鼓励面向企业主体的各类财政补助资金,加大对预制菜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力度。支持预制菜企业参加湖南省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企业培育,对认定的“三品”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支持。落实企业研发分类奖补政策,对符合奖补条件的预制菜加工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8%或12%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可达到1000万元。对在湖南股交所科技创新专板、“专精特新”专板挂牌的预制菜加工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对已在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资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预制菜冷链物流体系。在产地乡镇推行田头仓储、基地产地净菜加工,强化净菜低温加工、冷藏速冻贮运、冷链配送等设施设备建设,建立健全预制菜冷链物流服务渠道,补齐预制菜上游“最初一公里”和下游“最后一公里”短板。加大预制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力度,在预制菜生产重点县、物流节点建立冷链配送基地,提升县域集散分销能力。支持培育一批跨区域的预制菜仓储冷链物流企业,建设“冷藏设备-冷链企业-冷链区域中心”闭环冷链物流体系。在长株潭和环洞庭湖等地区,重点建设一批“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预制菜产业品牌。推动以“湘菜”为主要特色的预制菜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建设。结合湖南传统农耕文化,挖掘预制菜品牌文化内涵,提升品牌附加值和软实力。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湘菜预制菜新菜品鉴、名菜评定、美食体验等活动,每年组织“名企”“名县(镇)”等湘菜预制菜动态评选。统筹省优质农产品产销对接综合服务中心等“线下”平台,“乡农荟”“芒果云”“湖湘农事”等“线上”平台,共同打造集面向企业(B端)对接和面向消费者(C端)宣传的综合性公共电子商务平台。加大农超对接,鼓励商超企业向预制菜生产企业减免进场费、赞助费等费用。常态化开展“味道湖南”美食季等消费促进活动,办好中国国际食品餐饮博览会、中国中部(湖南)农业博览会,参加中国品牌日活动等展会,打造包括餐饮业、预制菜加工业、食品机械制造业与种养业在内的全产业链展示展销平台,培育和发展湖南老字号和特色传统文化品牌,扩大预制菜品牌影响力,推动“湘菜”出湘。(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设绿色优质原料基地。实施“三品一标”提升行动,鼓励预制菜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广大农户建立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以生猪、小龙虾、辣椒、芥菜等为代表的绿色优质特色湘菜原辅料核心生产基地建设。每年支持一批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建设预制菜原料供应基地。严格落实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制度,依法依规查验农产品。打造标准化、特色化“原料车间”,保障预制菜原料供应和质量安全。鼓励有条件的预制菜企业实施全球采购战略,面向省外、境外建立优质原料供应基地,增强原辅料的供应能力。(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设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围绕预制菜产品种类、原(辅)料生产、制作加工、产品供应、品质特征、质量安全等方面制定标准,构建以湘菜为主要特色的预制菜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加快制定预制菜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营养品质评价,以及预制菜分类、包装、冷链仓储、物流运输、装备制造等地方标准。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湖南院士优势,建立“一名院士、一个团队、一个方向、一批企业、一套标准”的产学研相结合的预制菜全链条科技创新与应用机制,实现“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应用、成果推广”全过程无缝衔接。重点开展预制菜原料专用品种、预制菜原料加工适应性、加工工艺调控优化、储运和保鲜关键技术、新型杀菌与包装技术、速冻及复热技术、加工关键装备研发与创新等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鼓励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与龙头企业联合开展科研攻关,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原料生产、贮藏保鲜、产品加工、冷链运输等控制性关键问题。预制菜企业加工相关机具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研发特色产品,开发代表性湘菜产品、地方特色产品、电商爆款产品。(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预制菜产业人才引进培养,建设一支创新研发能力强、国内外竞争力强的高层次预制菜产业技术人才队伍,打造一批重点研发团队,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示范推广。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省级预制菜联合研发创新团队,鼓励高等院校在食品科学与工程等相关专业设置预制菜相关专业方向或开设湘菜烹饪课程。加大预制菜产业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鼓励各地开发适合产业需求的职业培训项目,符合条件的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按照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准入、生产过程管控、产品可追溯要求,加强预制菜产业全产业链食品安全监管。加快推进预制菜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预制菜产业链食品追溯平台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预制菜检测标准和方法的研究与应用,加强对预制菜产业链企业的全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大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预制菜产品质量安全。(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组建产业联盟。鼓励企业、协会、学会、科研院所等联合组建预制菜产业联盟,发挥联盟服务预制菜全产业链的作用,整合预制菜相关种业、种养、加工、运输、政策、科研、金融、媒体等资源,引领产业发展,强化行业自律,实现合作共赢。(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市场监管、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教育、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公安、地方金融监管、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参与,组建全省预制菜产业发展推进工作机制,研究协调重大事项,指导督促政策措施落实,规范产业发展。各市州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因地制宜推动预制菜产业协调有序发展。

  (二)创新要素保障。充分运用涉农项目政策支持预制菜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湖南乡村振兴产业基金、农业兴旺产业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将预制菜产业纳入基金投资重点。预制菜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按照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予以贴息支持。进一步扩大用于预制菜生产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保险机构针对预制菜产业开发专项保险产品,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保障预制菜企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宣传推介。充分运用省内主流媒体加强预制菜产业发展的宣传,利用新业态、新媒体、新平台全方位展示预制菜产业发展成效、展销预制菜优质产品。创新开展“网红湘菜”“电商爆品”“连锁湘菜爆品”等宣传推介,提高湘菜市场知名度、社会关注度,营造全社会支持预制菜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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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