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23]1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3-06-20
文号:川府发[20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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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川府发〔2023〕16号            2023-06-20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稳步扩大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努力打造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先行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关于开展自贸试验区对标领航行动部署要求,聚焦制度型开放,坚持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对标国内先进地区自贸试验区,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开放型经济集聚发展,有效提升自贸试验区参与国内国际双循环的质量和水平。

  (二)目标定位。到2027年,初步建立与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投资、贸易、跨境资金、运输往来、人员进出、数据流动等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升,营商环境更加优化,推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重大制度创新成果,主要开放型经济指标位居内陆自贸试验区前列,建成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先行区。

  二、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创新

  (三)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拓展地方特色服务功能。持续推进综合保税区设备零配件便捷监管、综合保税区一线进区货物“即到即入”、出入境特殊物品“关地协同”等监管模式探索。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使更多符合认证标准的外贸企业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四)创新税收管理服务机制。稳步实施多元税收担保。推出更多税种智能辅助申报服务。在企业自愿基础上,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争取“即买即退”等便利化试点。

  (五)完善跨境电商管理制度。对接履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跨境电子商务鼓励性义务,探索跨境电商海外仓货物出口退税管理新模式。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业务模式和监管方式创新。探索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在线争端解决机制。

  (六)用好原产地规则。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关税减让、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等方面相关条款,编制分国别、分产品、分商品关税减让清单,指导企业用好区域原产地累积规则、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措施和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推动优势产品出口和高技术产品及高质量消费品进口。

  (七)促进离岸贸易创新发展。积极争取离岸贸易税收政策,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支持银行基于客户信用分类及业务模式提升审核效率,为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离岸贸易业务提供贸易结算便利。

  三、构建公平开放的投资管理制度

  (八)塑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落实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落实外商投资法,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外商投资规则,及时清理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加强反垄断执法透明度建设,做好案件信息公开,推动以案释法。

  (九)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建立更具弹性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高水平建设天府中央法务区,推进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区内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探索开展“一站式”跨境法律服务相关业务。探索数字环境下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侵权执法、维权援助等新路径和新模式。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争取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争取设立更多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分支机构,推进数字化法务体系建设,构建“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平台。

  四、完善外籍人才引进和管理服务制度

  (十)完善外籍高端人才引进服务机制。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急需紧缺的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和高技能人才等来华工作。鼓励共建国际化协同创新机制,以引进国际学术合伙人等方式用才引智。落实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政策便利化措施。

  (十一)提升人员进出自由便利化水平。对境外高端人才设立进境物品审批专用窗口、绿色通道,快速办理物品审批和通关手续。争取川渝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联动。

  五、探索构建高度开放的国际运输管理制度体系

  (十二)提升国际航空枢纽能级。支持建设航空货运转运(分拨)中心,积极推动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积极争取包括第七航权在内的航权安排,拓展完善国际航空货运航线网络,支持设立全货运基地航空公司。

  (十三)完善国际铁路运输体系。提升成都国际铁路港口岸运营能力,建设青白江国际枢纽供应链服务创新中心。探索中老班列“一单制”模式的供应链金融创新。共建中欧班列(成渝)一体化运价机制,持续加强川渝两地在统一品牌、资源共享等方面合作。拓展中欧班列(成渝)带电产品运输范围。

  (十四)增强长江上游航运枢纽功能。支持泸州港、宜宾港临时开放口岸提能升级,联动重庆共建长江上游航运中心,优化长江内河口岸进口货物“极简通关”模式。

  (十五)拓展国际公路运输网络。对接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和大湄公河次区域(GMS)两大国际公路运输公约核心规则,与重庆联动探索西向欧洲和中亚、南向东盟国家跨境货物运输,建设国际公路货运中心。

  (十六)对接国际多式联运规则。强化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化试点与多式联运规则等有效对接,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多式联运综合试验区。建设多式联运信息平台,在陆海空多式联运单证统一、铁路与港口数据信息交换共享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打造国际“空铁联运”枢纽,为自贸试验区内主导产业和跨境电商提供个性化供应链服务。强化跨境公路运输与铁水空多式联运联动高效衔接,探索海运集装箱和铁路集装箱的共享和调拨规则。

  六、健全推动重点产业开放发展制度体系

  (十七)推进跨境金融创新发展。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金融服务规则,推动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发行债券,推动降低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门槛。深化数字人民币试点,完善数字人民币产业生态。

  (十八)深化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建设“一带一路”国际技术转移中心,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研发中心开展“反向创新”。落实好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天府实验室等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建设。

  (十九)创新保税维修和研发管理机制。探索在航空航天、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生物医药等行业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维修、保税研发试点,拓展保税维修目录。支持开展跨关区保税维修协同试验。

  (二十)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创新。主动对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关于数据自由流动的条款,依托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争取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试点。在个人信息保护、人工智能、网络安全、数据创新与监管沙盒、金融科技与电子支付等领域推动数字贸易管理模式创新。发展数字教育、数字文创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

  (二十一)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开放创新。探索构建新药合同研发外包新机制。争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医疗器械)试点。争取增设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争取对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开展保税仓储。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干细胞、基因治疗等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坚持风险可控的原则,鼓励境外资本参与投资医疗服务。

  七、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和改进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机制,发挥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直部门各司其职、各片区管理机构守土尽责的职能作用,定期召开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强化集成攻坚组作用,牵头集成推动跨区域跨部门重大改革事项。

  (二十三)深化高水平开放协同机制。加快川渝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开放示范区建设,持续深化“关银一KEY通”、川渝自贸试验区法院诉源治理协同机制等一批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制度创新成果探索。完善自贸试验区与协同改革先行区协同推进机制和保障体系。推动自贸试验区与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国际合作园区等开放平台政策叠加、功能互补、协同发展。

  (二十四)完善工作评价。完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贸试验区片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工作评价办法,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根据评价结果表扬先进集体和个人。制定容错纠错办法,旗帜鲜明地为担当干事的干部撑腰鼓劲。

  (二十五)强化风险防控。坚持底线思维,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推进制度型开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重大政策措施试点工作。加强监测预警,深入开展投资、贸易、金融开放、数据流动等领域风险评估,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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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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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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