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23]1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3-06-20
文号:川府发[20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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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川府发〔2023〕16号            2023-06-20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稳步扩大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努力打造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先行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关于开展自贸试验区对标领航行动部署要求,聚焦制度型开放,坚持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对标国内先进地区自贸试验区,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开放型经济集聚发展,有效提升自贸试验区参与国内国际双循环的质量和水平。

  (二)目标定位。到2027年,初步建立与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投资、贸易、跨境资金、运输往来、人员进出、数据流动等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升,营商环境更加优化,推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重大制度创新成果,主要开放型经济指标位居内陆自贸试验区前列,建成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先行区。

  二、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创新

  (三)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拓展地方特色服务功能。持续推进综合保税区设备零配件便捷监管、综合保税区一线进区货物“即到即入”、出入境特殊物品“关地协同”等监管模式探索。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使更多符合认证标准的外贸企业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四)创新税收管理服务机制。稳步实施多元税收担保。推出更多税种智能辅助申报服务。在企业自愿基础上,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争取“即买即退”等便利化试点。

  (五)完善跨境电商管理制度。对接履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跨境电子商务鼓励性义务,探索跨境电商海外仓货物出口退税管理新模式。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业务模式和监管方式创新。探索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在线争端解决机制。

  (六)用好原产地规则。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关税减让、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等方面相关条款,编制分国别、分产品、分商品关税减让清单,指导企业用好区域原产地累积规则、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措施和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推动优势产品出口和高技术产品及高质量消费品进口。

  (七)促进离岸贸易创新发展。积极争取离岸贸易税收政策,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支持银行基于客户信用分类及业务模式提升审核效率,为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离岸贸易业务提供贸易结算便利。

  三、构建公平开放的投资管理制度

  (八)塑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落实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落实外商投资法,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外商投资规则,及时清理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加强反垄断执法透明度建设,做好案件信息公开,推动以案释法。

  (九)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建立更具弹性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高水平建设天府中央法务区,推进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区内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探索开展“一站式”跨境法律服务相关业务。探索数字环境下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侵权执法、维权援助等新路径和新模式。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争取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争取设立更多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分支机构,推进数字化法务体系建设,构建“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平台。

  四、完善外籍人才引进和管理服务制度

  (十)完善外籍高端人才引进服务机制。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急需紧缺的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和高技能人才等来华工作。鼓励共建国际化协同创新机制,以引进国际学术合伙人等方式用才引智。落实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政策便利化措施。

  (十一)提升人员进出自由便利化水平。对境外高端人才设立进境物品审批专用窗口、绿色通道,快速办理物品审批和通关手续。争取川渝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联动。

  五、探索构建高度开放的国际运输管理制度体系

  (十二)提升国际航空枢纽能级。支持建设航空货运转运(分拨)中心,积极推动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积极争取包括第七航权在内的航权安排,拓展完善国际航空货运航线网络,支持设立全货运基地航空公司。

  (十三)完善国际铁路运输体系。提升成都国际铁路港口岸运营能力,建设青白江国际枢纽供应链服务创新中心。探索中老班列“一单制”模式的供应链金融创新。共建中欧班列(成渝)一体化运价机制,持续加强川渝两地在统一品牌、资源共享等方面合作。拓展中欧班列(成渝)带电产品运输范围。

  (十四)增强长江上游航运枢纽功能。支持泸州港、宜宾港临时开放口岸提能升级,联动重庆共建长江上游航运中心,优化长江内河口岸进口货物“极简通关”模式。

  (十五)拓展国际公路运输网络。对接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和大湄公河次区域(GMS)两大国际公路运输公约核心规则,与重庆联动探索西向欧洲和中亚、南向东盟国家跨境货物运输,建设国际公路货运中心。

  (十六)对接国际多式联运规则。强化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化试点与多式联运规则等有效对接,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多式联运综合试验区。建设多式联运信息平台,在陆海空多式联运单证统一、铁路与港口数据信息交换共享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打造国际“空铁联运”枢纽,为自贸试验区内主导产业和跨境电商提供个性化供应链服务。强化跨境公路运输与铁水空多式联运联动高效衔接,探索海运集装箱和铁路集装箱的共享和调拨规则。

  六、健全推动重点产业开放发展制度体系

  (十七)推进跨境金融创新发展。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金融服务规则,推动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发行债券,推动降低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门槛。深化数字人民币试点,完善数字人民币产业生态。

  (十八)深化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建设“一带一路”国际技术转移中心,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研发中心开展“反向创新”。落实好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天府实验室等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建设。

  (十九)创新保税维修和研发管理机制。探索在航空航天、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生物医药等行业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维修、保税研发试点,拓展保税维修目录。支持开展跨关区保税维修协同试验。

  (二十)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创新。主动对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关于数据自由流动的条款,依托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争取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试点。在个人信息保护、人工智能、网络安全、数据创新与监管沙盒、金融科技与电子支付等领域推动数字贸易管理模式创新。发展数字教育、数字文创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

  (二十一)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开放创新。探索构建新药合同研发外包新机制。争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医疗器械)试点。争取增设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争取对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开展保税仓储。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干细胞、基因治疗等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坚持风险可控的原则,鼓励境外资本参与投资医疗服务。

  七、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和改进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机制,发挥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直部门各司其职、各片区管理机构守土尽责的职能作用,定期召开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强化集成攻坚组作用,牵头集成推动跨区域跨部门重大改革事项。

  (二十三)深化高水平开放协同机制。加快川渝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开放示范区建设,持续深化“关银一KEY通”、川渝自贸试验区法院诉源治理协同机制等一批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制度创新成果探索。完善自贸试验区与协同改革先行区协同推进机制和保障体系。推动自贸试验区与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国际合作园区等开放平台政策叠加、功能互补、协同发展。

  (二十四)完善工作评价。完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贸试验区片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工作评价办法,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根据评价结果表扬先进集体和个人。制定容错纠错办法,旗帜鲜明地为担当干事的干部撑腰鼓劲。

  (二十五)强化风险防控。坚持底线思维,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推进制度型开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重大政策措施试点工作。加强监测预警,深入开展投资、贸易、金融开放、数据流动等领域风险评估,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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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