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23]1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3-06-20
文号:川府发[20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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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川府发〔2023〕16号            2023-06-20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稳步扩大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努力打造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先行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关于开展自贸试验区对标领航行动部署要求,聚焦制度型开放,坚持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对标国内先进地区自贸试验区,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开放型经济集聚发展,有效提升自贸试验区参与国内国际双循环的质量和水平。

  (二)目标定位。到2027年,初步建立与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投资、贸易、跨境资金、运输往来、人员进出、数据流动等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升,营商环境更加优化,推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重大制度创新成果,主要开放型经济指标位居内陆自贸试验区前列,建成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先行区。

  二、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创新

  (三)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拓展地方特色服务功能。持续推进综合保税区设备零配件便捷监管、综合保税区一线进区货物“即到即入”、出入境特殊物品“关地协同”等监管模式探索。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使更多符合认证标准的外贸企业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四)创新税收管理服务机制。稳步实施多元税收担保。推出更多税种智能辅助申报服务。在企业自愿基础上,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争取“即买即退”等便利化试点。

  (五)完善跨境电商管理制度。对接履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跨境电子商务鼓励性义务,探索跨境电商海外仓货物出口退税管理新模式。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业务模式和监管方式创新。探索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在线争端解决机制。

  (六)用好原产地规则。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关税减让、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等方面相关条款,编制分国别、分产品、分商品关税减让清单,指导企业用好区域原产地累积规则、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措施和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推动优势产品出口和高技术产品及高质量消费品进口。

  (七)促进离岸贸易创新发展。积极争取离岸贸易税收政策,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支持银行基于客户信用分类及业务模式提升审核效率,为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离岸贸易业务提供贸易结算便利。

  三、构建公平开放的投资管理制度

  (八)塑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落实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落实外商投资法,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外商投资规则,及时清理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加强反垄断执法透明度建设,做好案件信息公开,推动以案释法。

  (九)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建立更具弹性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高水平建设天府中央法务区,推进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区内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探索开展“一站式”跨境法律服务相关业务。探索数字环境下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侵权执法、维权援助等新路径和新模式。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争取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争取设立更多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分支机构,推进数字化法务体系建设,构建“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平台。

  四、完善外籍人才引进和管理服务制度

  (十)完善外籍高端人才引进服务机制。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急需紧缺的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和高技能人才等来华工作。鼓励共建国际化协同创新机制,以引进国际学术合伙人等方式用才引智。落实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政策便利化措施。

  (十一)提升人员进出自由便利化水平。对境外高端人才设立进境物品审批专用窗口、绿色通道,快速办理物品审批和通关手续。争取川渝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联动。

  五、探索构建高度开放的国际运输管理制度体系

  (十二)提升国际航空枢纽能级。支持建设航空货运转运(分拨)中心,积极推动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积极争取包括第七航权在内的航权安排,拓展完善国际航空货运航线网络,支持设立全货运基地航空公司。

  (十三)完善国际铁路运输体系。提升成都国际铁路港口岸运营能力,建设青白江国际枢纽供应链服务创新中心。探索中老班列“一单制”模式的供应链金融创新。共建中欧班列(成渝)一体化运价机制,持续加强川渝两地在统一品牌、资源共享等方面合作。拓展中欧班列(成渝)带电产品运输范围。

  (十四)增强长江上游航运枢纽功能。支持泸州港、宜宾港临时开放口岸提能升级,联动重庆共建长江上游航运中心,优化长江内河口岸进口货物“极简通关”模式。

  (十五)拓展国际公路运输网络。对接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和大湄公河次区域(GMS)两大国际公路运输公约核心规则,与重庆联动探索西向欧洲和中亚、南向东盟国家跨境货物运输,建设国际公路货运中心。

  (十六)对接国际多式联运规则。强化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化试点与多式联运规则等有效对接,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多式联运综合试验区。建设多式联运信息平台,在陆海空多式联运单证统一、铁路与港口数据信息交换共享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打造国际“空铁联运”枢纽,为自贸试验区内主导产业和跨境电商提供个性化供应链服务。强化跨境公路运输与铁水空多式联运联动高效衔接,探索海运集装箱和铁路集装箱的共享和调拨规则。

  六、健全推动重点产业开放发展制度体系

  (十七)推进跨境金融创新发展。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金融服务规则,推动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发行债券,推动降低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门槛。深化数字人民币试点,完善数字人民币产业生态。

  (十八)深化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建设“一带一路”国际技术转移中心,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研发中心开展“反向创新”。落实好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天府实验室等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建设。

  (十九)创新保税维修和研发管理机制。探索在航空航天、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生物医药等行业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维修、保税研发试点,拓展保税维修目录。支持开展跨关区保税维修协同试验。

  (二十)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创新。主动对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关于数据自由流动的条款,依托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争取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试点。在个人信息保护、人工智能、网络安全、数据创新与监管沙盒、金融科技与电子支付等领域推动数字贸易管理模式创新。发展数字教育、数字文创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

  (二十一)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开放创新。探索构建新药合同研发外包新机制。争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医疗器械)试点。争取增设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争取对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开展保税仓储。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干细胞、基因治疗等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坚持风险可控的原则,鼓励境外资本参与投资医疗服务。

  七、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和改进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机制,发挥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直部门各司其职、各片区管理机构守土尽责的职能作用,定期召开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强化集成攻坚组作用,牵头集成推动跨区域跨部门重大改革事项。

  (二十三)深化高水平开放协同机制。加快川渝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开放示范区建设,持续深化“关银一KEY通”、川渝自贸试验区法院诉源治理协同机制等一批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制度创新成果探索。完善自贸试验区与协同改革先行区协同推进机制和保障体系。推动自贸试验区与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国际合作园区等开放平台政策叠加、功能互补、协同发展。

  (二十四)完善工作评价。完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贸试验区片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工作评价办法,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根据评价结果表扬先进集体和个人。制定容错纠错办法,旗帜鲜明地为担当干事的干部撑腰鼓劲。

  (二十五)强化风险防控。坚持底线思维,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推进制度型开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重大政策措施试点工作。加强监测预警,深入开展投资、贸易、金融开放、数据流动等领域风险评估,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推荐阅读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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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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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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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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