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23]1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3-06-15
文号:黔府发[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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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23〕11号            2023-06-1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对贵安新区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快推动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实现“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奋力打造西部地区重要经济增长极、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生态文明示范区和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产业集聚

  支持省级引入的国家部委、央企、金融机构、互联网头部企业大型数据中心落户贵安新区,到2025年各类大型数据中心达25个左右、服务器规模达400万台左右。支持发展智算、通算、超算等多元算力,优化调整算力结构,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支持省级引入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国企等区域总部、研发总部、生产性服务业总部和省属国有企业总部落户贵阳大数据科创城,将符合贵安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和资产管理机构总部搬迁至贵安新区,到2025年企业总部达10家左右。围绕跨域算力调度、公共数据增值运营、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等12大场景,每年支持贵阳大数据科创城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打造一批开放场景典型示范。将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搬迁至贵阳大数据科创城。支持张江(贵安)高科技产业园、深贵产业园、苏贵产业园创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到2025年累计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企业30家以上。支持发展电子信息制造、先进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汽车、电池及材料等产业,工业用地产出强度达500万元/亩以上。省级出资100亿元、贵阳市出资50亿元共同设立规模为150亿元的贵阳大数据科创城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含科创基金),分3年到位。

  二、推动人才人口聚集

  省市统筹建立贵安新区重点人才编制池,专门用于贵安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企业引进经认定的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省级每年按税前年薪4%—8%进行奖励;对于柔性引进人才在贵安新区领衔开展的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单个项目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补助。在赴黔博士服务团、“西部之光”和“甲秀之光”访问学者等人才项目的推荐选派上,给予贵安新区20%以上比例名额支持。贵安新区认定的符合条件人才,同步享有省级人才卡教育、住房、医疗、旅游等服务。3年内省市共建3.3万套人才公寓和人才保障住房,供贵安新区引进人才使用。给予大学生在贵安新区创办的企业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争取将贵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国家计划。省内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到贵安新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享受贵安新区公积金政策,贷款在最高额度基础上可上浮20%,并可既提又贷。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畅通到贵安新区就业的引进人才、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等各类人群落户通道。

  三、加快打造全省科创中心

  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以及省属单位设立的科研机构、研发中心等搬迁至贵阳大数据科创城。探索通过登记事业单位、依托市场化主体等方式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聚焦贵安新区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定向发布省级科技项目申报指南。赋予贵安新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权。对在贵安新区注册并落地转化重大科技成果的企业,通过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采用拨投结合方式,给予注册资本的20%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天使投资支持。

  四、布局优质教育医疗资源

  推动贵阳市第一中学、第三实验中学、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第十七中学、第十八中学、第十九中学、省府路小学、甲秀小学、南明小学、尚义路小学、环西小学等优质学校,采取联合办学、设立分校、组建教育集团等方式在贵安新区办学。支持在贵阳大数据科创城及周边新建3所优质学校,增加学位5000个以上。对落户贵安新区的优质高中,在政策范围内给予“一事一议”招生政策支持。支持贵安新区对落户、搬迁至贵安新区学校的教师,在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时,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5%的参评比例。通过整体搬迁、办分院、联合办院等方式,创建1所三甲医院;统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补助资金支持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贵州医院建设,分段分级保障医院运营,2023年底创建三甲医院。按照编制实际需求、配备标准,统筹调剂编制资源,加强贵安新区学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保障。

  五、完善交通网络

  支持建设贵阳环城高速扩容工程。2023至2025年安排车购税等补助资金3亿元支持贵安新区普通公路提等改造。加快贵阳轨道交通S1号线一期工程建设,推动新一轮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研究报批,将S1号线二期纳入规划建设,推动S1号线与贵阳轨道交通1、2、3号线全部连通,实现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与贵安新区快速连通。发展小运量公交、定制公交,2023年内满足贵阳大数据科创城、花溪大学城、马场产业新城等重点区域连接中心城区的出行需求。将环城快铁公交化运营线路拓展至龙洞堡站、贵阳东站。支持贵安高铁站开通沪昆干线列车客运功能,增加干线列车停靠车次。

  六、强化用地保障

  贵安新区紧邻城镇开发边界的乡村地区,与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编制,统筹安排用地功能布局,拓展建设发展空间,优先规划保障产业用地。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缺口,省级设立3000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池,并根据需要动态调整,专项支持贵安新区重大项目建设。支持贵安新区探索新型产业用地(M0)出让。

  七、强化用电用能保障

  加快完善贵安新区重大电力设施布局,综合采取电力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绿电交易等方式,确保电力稳定可靠供应。完善贵安新区大型及以上数据中心生产用电支持政策。在争取国家支持数据中心能耗单列基础上,省级再统筹150万吨标准煤能耗指标支持贵安新区产业项目建设。

  八、加大财政支持

  从2023年起,将现行支持贵安新区开发建设补助标准从每年20亿元提高到30亿元,政策执行至2025年。省级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安排3000万元以上支持贵安新区项目前期工作和重大规划编制。

  由省“强省会”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将本意见落实情况纳入省直部门单位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强化结果运用。贵阳贵安要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主动与省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沟通衔接,加大政策措施落实力度。省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调配套,形成政策合力。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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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