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23]1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3-06-15
文号:黔府发[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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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23〕11号            2023-06-1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对贵安新区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快推动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实现“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奋力打造西部地区重要经济增长极、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生态文明示范区和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产业集聚

  支持省级引入的国家部委、央企、金融机构、互联网头部企业大型数据中心落户贵安新区,到2025年各类大型数据中心达25个左右、服务器规模达400万台左右。支持发展智算、通算、超算等多元算力,优化调整算力结构,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支持省级引入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国企等区域总部、研发总部、生产性服务业总部和省属国有企业总部落户贵阳大数据科创城,将符合贵安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和资产管理机构总部搬迁至贵安新区,到2025年企业总部达10家左右。围绕跨域算力调度、公共数据增值运营、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等12大场景,每年支持贵阳大数据科创城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打造一批开放场景典型示范。将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搬迁至贵阳大数据科创城。支持张江(贵安)高科技产业园、深贵产业园、苏贵产业园创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到2025年累计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企业30家以上。支持发展电子信息制造、先进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汽车、电池及材料等产业,工业用地产出强度达500万元/亩以上。省级出资100亿元、贵阳市出资50亿元共同设立规模为150亿元的贵阳大数据科创城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含科创基金),分3年到位。

  二、推动人才人口聚集

  省市统筹建立贵安新区重点人才编制池,专门用于贵安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企业引进经认定的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省级每年按税前年薪4%—8%进行奖励;对于柔性引进人才在贵安新区领衔开展的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单个项目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补助。在赴黔博士服务团、“西部之光”和“甲秀之光”访问学者等人才项目的推荐选派上,给予贵安新区20%以上比例名额支持。贵安新区认定的符合条件人才,同步享有省级人才卡教育、住房、医疗、旅游等服务。3年内省市共建3.3万套人才公寓和人才保障住房,供贵安新区引进人才使用。给予大学生在贵安新区创办的企业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争取将贵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国家计划。省内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到贵安新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享受贵安新区公积金政策,贷款在最高额度基础上可上浮20%,并可既提又贷。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畅通到贵安新区就业的引进人才、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等各类人群落户通道。

  三、加快打造全省科创中心

  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以及省属单位设立的科研机构、研发中心等搬迁至贵阳大数据科创城。探索通过登记事业单位、依托市场化主体等方式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聚焦贵安新区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定向发布省级科技项目申报指南。赋予贵安新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权。对在贵安新区注册并落地转化重大科技成果的企业,通过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采用拨投结合方式,给予注册资本的20%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天使投资支持。

  四、布局优质教育医疗资源

  推动贵阳市第一中学、第三实验中学、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第十七中学、第十八中学、第十九中学、省府路小学、甲秀小学、南明小学、尚义路小学、环西小学等优质学校,采取联合办学、设立分校、组建教育集团等方式在贵安新区办学。支持在贵阳大数据科创城及周边新建3所优质学校,增加学位5000个以上。对落户贵安新区的优质高中,在政策范围内给予“一事一议”招生政策支持。支持贵安新区对落户、搬迁至贵安新区学校的教师,在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时,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5%的参评比例。通过整体搬迁、办分院、联合办院等方式,创建1所三甲医院;统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补助资金支持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贵州医院建设,分段分级保障医院运营,2023年底创建三甲医院。按照编制实际需求、配备标准,统筹调剂编制资源,加强贵安新区学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保障。

  五、完善交通网络

  支持建设贵阳环城高速扩容工程。2023至2025年安排车购税等补助资金3亿元支持贵安新区普通公路提等改造。加快贵阳轨道交通S1号线一期工程建设,推动新一轮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研究报批,将S1号线二期纳入规划建设,推动S1号线与贵阳轨道交通1、2、3号线全部连通,实现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与贵安新区快速连通。发展小运量公交、定制公交,2023年内满足贵阳大数据科创城、花溪大学城、马场产业新城等重点区域连接中心城区的出行需求。将环城快铁公交化运营线路拓展至龙洞堡站、贵阳东站。支持贵安高铁站开通沪昆干线列车客运功能,增加干线列车停靠车次。

  六、强化用地保障

  贵安新区紧邻城镇开发边界的乡村地区,与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编制,统筹安排用地功能布局,拓展建设发展空间,优先规划保障产业用地。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缺口,省级设立3000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池,并根据需要动态调整,专项支持贵安新区重大项目建设。支持贵安新区探索新型产业用地(M0)出让。

  七、强化用电用能保障

  加快完善贵安新区重大电力设施布局,综合采取电力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绿电交易等方式,确保电力稳定可靠供应。完善贵安新区大型及以上数据中心生产用电支持政策。在争取国家支持数据中心能耗单列基础上,省级再统筹150万吨标准煤能耗指标支持贵安新区产业项目建设。

  八、加大财政支持

  从2023年起,将现行支持贵安新区开发建设补助标准从每年20亿元提高到30亿元,政策执行至2025年。省级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安排3000万元以上支持贵安新区项目前期工作和重大规划编制。

  由省“强省会”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将本意见落实情况纳入省直部门单位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强化结果运用。贵阳贵安要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主动与省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沟通衔接,加大政策措施落实力度。省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调配套,形成政策合力。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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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