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23]1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3-06-15
文号:黔府发[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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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23〕13号            2023-06-1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有关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我省签署的《共同推进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打造“技能贵州”要求,健全适应技能人才成长需要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推动人力资源开发不断取得新成效,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以高质量发展为统揽,围绕“主战略”“主定位”,聚焦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技能人才需求,采取政府引导,协会、企业、院校积极参与,市场化运营、项目化推进、东西部协作等方式,实施一批培训重点工程,建设一批培训优质平台,树立一批培训特色品牌,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人力资源开发体系基本健全,技能人才培育机制基本完善。每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60万人次以上,累计培养高技能人才不少于50万人,推动我省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比例、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逐步提高。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供给能力

  (三)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特别是工业、制造业企业建立职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规范开展岗前、转岗、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及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落实“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制度,制定我省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办法,保障和提升技能人才待遇。鼓励各类企业自行培养技能人才,落实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政策。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委军民融合办)

  (四)发挥职业院校主阵地作用。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技能培训优势,各职业院校每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人次数不得少于在校生人数的50%。允许并鼓励职业院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也可作为绩效工资来源。职业院校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所取得的收入中发放给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管理。推进技工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发展,建立全省统一的职业教育招生平台,组织实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双认证”行动,推动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学历双向比照认定。推广“校企合作”订单培育,大力实施订单定岗培训。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一体化”教师培养。研究制定支持国有企业举办职业院校发展政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五)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完善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常态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估和办学能力监测,培育发展一批办学特色鲜明、培训效果优良的优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六)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制定行业培训标准,规范行业培训,推进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员)持证上岗。聚焦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中能源、基础材料、酱香白酒、现代化工、生态特色食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新兴数字产业、装备制造、中医药、现代物流和康养等重点产业,帮助重点企业按年度制定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帮助中小微企业积极开展职工技能储备培训。(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七)搭建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行“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构建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完善证书直补制度。加快贵州省实名制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等联通共享。(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

  (八)精准培训对象。聚焦重点群体,常态化开展劳动力培训就业意愿摸排,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分类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多层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高校毕业生、易地搬迁未就业劳动力、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困难劳动力等开展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技能培训,对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开展以提升技能水平为目标的技能培训,鼓励引导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就读职业学校,支持毕节市开展无升学意向初高中毕业生技能储备培训试点。(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九)提升教师素质。强化师德师风教育和专业技能提升,严格执行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制度,落实民办培训机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和兼职教师1年内任职不得超过3家培训机构的要求。常态化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职业能力轮训,各市(州)每年举办不少于2期骨干教师培训示范班。培育一批金牌培训团队,选树一批培训教师先进典型。推行校企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支持高技能人才兼任职业学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十)强化培训监管。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从严落实定点培训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加大违规培训行为的惩处力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培训、评价、资金等全流程监管,重点加强对师资、课程、教材、设备和评价考核的质量监管。结合重点产业和市场需要,动态调整《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

  (十一)规范开展评价。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组建专家团队,指导编写重点行业评价标准,开展质量督导、专项督导。对企业职工、职业院校学生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开展评价,大力开展职业院校“双证书”行动,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积极推进“一培双考”“一考双证”。规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评价考核监管。推动与广东等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互认。(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广泛开展竞赛。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制度体系,加强省级竞赛集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的引领带动作用,聚焦重点领域职业工种,建立政府、协会、企业及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机制。围绕“贵州技工”“黔菜师傅”“黔灵家政”“黔旅工匠”等重点工程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通过“以赛促训”推动我省技能水平整体提升。(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实施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工程

  (十三)实施“贵州技工”工程。根据我省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人才发展需求,围绕“六大产业基地”以及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结合我省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实施计划,打造“贵州技工”技能人才队伍,建立我省工业、制造业、农产品深加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军民融合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四)实施“黔菜师傅”工程。围绕我省旅游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人才需求,依托国家(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餐饮行业企业、相关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打造“黔菜师傅”培训标准,建立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星级认定和培育机构质量评定等多层次评价体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五)实施“黔灵家政”工程。根据我省新型城镇化和旅游产业化人才发展需求,依托家政行业协会、重点企业、龙头企业与院校,打造“黔灵家政”明星企业,聚焦家政医护和“一老一小”实际需求,开展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洁员等技能培训,促进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搬迁劳动力、农村妇女等在明星企业实现高质量就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妇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六)实施“黔旅工匠”工程。围绕我省旅游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人才发展需要,以提升整体旅游技术技能人员服务质量为目标,采用“政府引导、部门合作、企业主体、广泛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着力打造优秀、专业的旅游从业人员队伍。依托民族旅游村寨、乡村旅游景区推广地道黔菜美食和特色文化旅游商品,与我省民俗文化体验、传统工艺、农业观光休闲、山地旅游等优势相结合,推动“黔旅工匠”中乡村旅游、非遗传承与“黔菜师傅”工程协同发展。(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建设

  (十七)建设一批特色培训基地。围绕酱香白酒、磷化工等制造业企业建设一批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夯实制造业技能根基。围绕大数据发展需求,探索建设数字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整合市县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开展县域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试点。积极争取建设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逐步扩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规模。支持毕节市建设人力资源开发培育基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八)建立一批东西部技能协作实训基地。加强与广东、浙江、福建、江苏等劳务输入大省的协作,依托吸纳黔籍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建立“技能和就业实训基地”,针对黔籍务工人员开展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遴选推荐一批发达地区优质企业、职业院校与我省职业院校合作建立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技能和就业实训基地”,建设我省重点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和优质专业,帮助我省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探索建立技能人才共育共用机制。(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市、县级政府要把人力资源开发特别是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重要任务,切实履行抓职业技能培训职责,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在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领导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总牵头责任,统筹目标任务、调度安排、督导考核等工作。各责任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落实“管行业必管人才”和品牌建设责任,及时掌握重点行业、企业技能人才现状和需求,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在政策、项目和资金上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级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加强资金保障。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合理调整资金支出结构,按规定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各类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成效开展常态化评估,提高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防止骗取、套取、挪用培训资金。(责任单位: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强督导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地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专题研究推动工作,落实月调度、季小结、年总结工作制度。各部门要加强协同推进,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问责问效,确保目标任务按时保质推进。对工作推进不力、不能完成任务目标的进行摘牌、通报、停止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各地要将培训资金分配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绩效挂钩,加大激励力度。要加大技能培训品牌建设,推动实现“人人学技能、人人有技能、持续提技能、力争高技能”,大力宣传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营造重视、关心、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级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附件:

  1.“贵州技工”工程实施方案

  2.“黔菜师傅”工程实施方案

  3.“黔灵家政”工程实施方案

  4.“黔旅工匠”工程实施方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贵州技工”工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5年,“贵州技工”数量基本充足、结构相对完善、年龄梯队趋于合理、技艺素养整体提升,实现技能人才供需匹配,更好服务我省“四化”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和“六大产业基地”建设。围绕我省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产业发展需要,优先支持我省“六大产业基地”以及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中的工业、制造业、农产品深加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行业,建成一批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基本实现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县级全覆盖,全省累计开展“贵州技工”培训不少于50万人次,劳动者凭技能实现更加充分高质量就业。

  二、分级分类开展培训

  各市(州)和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六大产业基地”等,制定技能人才和产业工人培养计划,有针对性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市(州)每年举办不少于5期职业技能培训示范班。重点发挥“基地和企业”深度合作效应,按年度开展行业相关工种培训不少于1500人次,其中,承接所在地政府补贴性培训不少于500人次,培养技能人才不少于1000人次,培训后取证率不低于90%、就业率不低于80%。争取到2025年实现培养高技能人才数量与我省有关产业需求规划相匹配。各级各部门按规定落实资金、项目、政策。建立年度第三方成效评估制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局、省大数据局、省应急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妇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残联,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国资、军民融合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建立“产业规划、企业主导、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项目申报、市级主导、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要求,重点围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民生重点领域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2023年,建成“贵州大数据”“贵州酱酒”“贵州磷化工和新材料”“贵州绿茶”“贵州军工”等首批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指导各市(州)于2023年底前择优建设1个市(州)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或2至3个县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力争到2025年实现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县级全覆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军民融合办,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发挥院校作用

  到2025年,各市(州)遴选1至2家职业院校与省内外3至5家优质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根据企业需求大力建设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和优质专业,深化产教融合,开展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岗前转岗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启动“技能和就业实训基地”建设。深入开展粤黔协作,依托对口帮扶地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与我省职业院校开展“校校合作”,继续举办“广港班”“广汽班”“广酒班”等订单班,共同开展专业共建、课程开发、师资与管理人员互派学习指导等,不断加强“双师型”“双证书”“双认证”工作力度。将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重要分配因素。(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军民融合办,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完善评价制度

  结合我省产业需求,围绕“六大产业基地”、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服务业重点产业,每年发布人才需求目录,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规上企业纳入培训评价机构目录,落实“新八级工”制度,支持企业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评价等级结构。推动“贵州技工”与“广东技工”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互认。探索建立“贵州技工”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信息共享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妇联、团省委)

  六、培育贵州技工品牌

  贵阳市围绕大数据、装备制造和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遵义市围绕酱酒、茶叶等特色农产业和装备制造,六盘水市围绕新能源和现代化工,安顺市围绕装备制造、机械加工、医药产业和旅游服务,毕节市围绕新能源、现代化工、轻纺工业和酱酒,铜仁市围绕新能源和新型建材,黔东南州围绕旅游服务、现代医药和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黔南州围绕茶叶等特色农产业、磷化工和新材料,黔西南州围绕装备制造、新型建材和康养产业等重点产业,建立产业协同发展机制,依托头部企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高成长性企业,培养培育一批以高技能人才为主的“贵州技工”,发挥引领带动作用。聚焦白酒酿造、磷化工、茶叶加工、装备制造、大数据、新能源等重点领域职业工种,每年举办至少2期职业技能竞赛,通过竞赛选拔培育一批优秀“贵州技工”。选树一批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劳务品牌单位,推动我省工业、制造业及县域特色产业等企业开展培训、实训,对接上下游产业链,推动产业联动发展,构建相匹配的“贵州技工”品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军民融合办,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附件2

“黔菜师傅”工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5年,“黔菜师傅”工程培养、评价、品牌体系基本建立,我省黔菜产业人才培养与菜式菜品、餐饮服务、营养健康协调发展,力争每个市(州)建成1至2个具有地域特色的“黔菜师傅”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或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黔菜师傅”培训5万人次以上,遴选认定10个“黔菜师傅”示范性评价机构,依托职业院校、餐饮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开发100个“黔菜菜品”,全省打造100家“生态黔菜”餐饮名店,培养10000名星级“黔菜师傅”,打造30个“黔菜师傅”劳务品牌,促进我省餐饮行业从业人员高质量就业创业。

  二、建立标准体系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搭建平台,依托餐饮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和国家(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组建贵州省“黔菜师傅”工程专家团队,由协会、职业院校等负责,省内重点企业、龙头企业配合,逐步建立“黔菜师傅”系列标准体系。积极推动黔菜菜品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编制开发100个黔菜菜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对标国家专业教学标准,依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建立健全黔菜烹饪技能人才培养课程,组织编写教材、教案,将黔菜文化、工匠精神融入教学培训全过程,建立“黔菜师傅”培养标准体系。支持“黔菜师傅”创办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国资委、省妇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加强培训平台建设

  鼓励支持全省职业院校设立“黔菜师傅”学院,开设“黔菜师傅”相关专业,招收“黔菜师傅”烹饪专业学生。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技工教育和培训机构,积极推动餐饮行业企业组建“黔菜师傅”校企合作平台,推进产(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国资行业龙头企业作用,用好国资企业具有优质硬件设施、优秀行业人才等资源,高标准建设“黔菜师傅”培训基地。到2025年,全省建成1个“黔菜师傅”省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遴选1所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作为“黔菜师傅”技能人才培训主阵地。各地建立“黔菜师傅”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技能大师工作室。(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国资委、省妇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发挥各类培训资源作用

  深化“校校合作”“校企合作”,开展专业共建、课程开发和考核评价,支持行业协会、知名餐饮企业的名厨、大师等担任院校专兼职教师,提高“黔菜师傅”培养培训能力。强化黔菜厨艺基本功实操训练,积极开展适岗、转岗和技能储备培训。鼓励培训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以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加创业培训的培训。推动“黔菜师傅”与“粤菜师傅”在培训师资、培训内容和评价考核上互融互通,每年培养一批复合型“黔菜师傅”,将粤菜的制作方法融入培训内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国资委、省妇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开展多元化等级评定

  积极构建“黔菜师傅”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星级评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元化评价考核体系。对已获得“中式烹调”职业技能等级的人群开展“黔菜师傅”评价认定工作,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颁发“黔菜师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标“粤菜师傅”,建立星级评定模式,对通过考核评定的,颁发“黔菜师傅”星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有绝技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烹饪技能人才,可直接破格评定星级“黔菜师傅”,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到2025年,实现“黔菜师傅”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机构市级全覆盖,遴选认定“黔菜师傅”示范性评价机构10个,遴选认定星级“黔菜师傅”10000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国资委、省妇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树立黔菜系列文化品牌

  从2023年起,省级每年开展一次“黔菜师傅”职业技能大赛和创业创新大赛活动,鼓励支持各地广泛开展“黔菜师傅”特色职业技能竞赛和创业创新大赛活动,同期举办黔菜展示、厨艺表演、论坛交流等活动。深入挖掘推广黔菜文化,宣传推广黔菜文化品牌,以酸汤鱼、辣子鸡、肠旺面、羊肉粉、宫保鸡丁等为重点,讲好“一菜、一人、一店”的黔菜故事。到2025年,全省打造30个左右“黔菜师傅”劳务品牌,100家“生态黔菜”餐饮名店。(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国资委、省妇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支持就业创业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孵化打造一批乡村黔菜美食旅游景点、乡村黔菜美食旅游精品线路、黔菜体验活动,拓展“黔菜师傅”就业创业兴业渠道。积极开发更多黔菜美食加工、制作、包装、推介等相关就业岗位,对取得“黔菜师傅”证书者优先推荐到星级酒店、连锁旅游酒店和乡村旅游区餐馆就业。对厨艺精湛、业绩突出、行业影响较大且善于传承弘扬黔菜文化的“黔菜师傅”优秀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国资委、省妇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附件3

“黔灵家政”工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5年,遴选一批“黔灵家政”明星企业,培育建设一批“黔灵家政”培训基地,新增一批“黔灵家政”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机构,培训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洁员等15万人次,认定一批金牌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洁员等“黔灵家政”金牌服务员,发放“居家上门服务证”6万张,“黔灵家政”助推脱贫劳动力、搬迁劳动力、农村妇女等群体就业创业成效明显,推进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保洁清洁服务等业态进一步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建立完善行业标准

  支持家政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家政服务行业相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的制修订工作;加快《婴幼儿照护培训规范》《居家与社区医疗相结合的养老服务规范》等家政领域地方标准制定。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畅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等消费者诉求渠道。深化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完成3家省级标准化试点验收和国家级试点中期评估。适时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监测和第三方认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加强培训能力建设

  支持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鼓励更多高校和家政企业联合申报产教融合项目,并对家政服务相关项目予以倾斜支持。持续开展家政师资和职业经理人培训。指导各地妇联支持巾帼家政品牌企业进社区,推动各地妇联大力开展家政技能培训。指导各地工会加大家政培训投入,深化“工会就业创业服务系列活动”。加快建立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制度,发放“居家上门服务证”6万张。依托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家政品牌企业、养老托育机构等培训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洁员等15万人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等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开展规范评价监管

  新增一批“黔灵家政”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机构,推进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多层次评价体系。大力开展“黔灵家政”职业技能大赛。新增一批家政企业、家政服务员录入商务部家政信用系统。对家政企业开展考核评价并进行动态监管。实现我省家政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加强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开展家政信用名片试点,依托“信用中国”移动端、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探索推广家政信用名片,建立家政服务对象与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沟通机制,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家政公司及服务人员信用信息,保障家政服务对象和从业人员的权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法院、省总工会、省妇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推进品牌化发展

  分类培育一批月嫂、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等品牌企业,提升家政服务能力;从家政示范企业中遴选一批“黔灵家政”明星企业,联系一批平台性家政龙头企业、员工制家政龙头企业和专业性家政龙头企业,促进品牌发展;指导各市(州)和行业协会开展金牌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洁员等评选认定工作,提升品牌社会认可度;支持有条件的市(州)积极申报国家“领跑者”城市(区),参加全国性、区域性等家政博览会,加强龙头企业、示范企业、明星企业、金牌服务员等的宣传推广力度,提升“黔灵家政”品牌的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省家政行业协会,技工院校,各市〔州〕人民政府)

  附件4

“黔旅工匠”工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5年,“黔旅工匠”旅游产业人才培养机制基本完善,多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服务质量提升基本完成,打造一支懂技术、懂旅游、懂经营管理的高素质旅游从业队伍,增强旅游从业人员竞争力。围绕通过旅游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目标,以“政府引导、部门合作、企业主体、广泛参与、市场化运作”为培育提升模式,开展分层次、分类别旅游从业人员全覆盖培训。累计开展旅游从业人员培训12万人次,举办各类“黔旅工匠”技能大赛18场,评选“贵州文旅行业标兵”28名。

  二、构建从业人员培养体系

  发挥全省高校、职业院校等旅游专业和民办培训机构的职能优势,围绕研学旅行、酒店管理、传统工艺等职业(工种),以校企合作为基础推动旅游从业人员定制化培养,保障旅游专业布点院校毕业生本地就业率不低于30%,力争每年为贵州省培养1.5万名以上旅游后备人员,重点培养1000名旅游技能人员,示范带动各市(州)支持培养5000名旅游人员。探索企业人员订单培育模式,推动企业人员素质提升培训计划,积极探索产、教、研相结合的培养方式。积极探索“名师带徒”“多学期、分段式”“工学交替”等顶岗实训模式,实现校企之间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培养从业队伍。依托非遗研培计划,支持省级非遗研培基地、非遗工坊就近就地以“企业+传承人”“合作社+传承人”等模式,培养特色文化旅游商品技能人才。支持重点旅游企业申报国家级旅游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等创新型示范性校企合作项目。(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建设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

  以贵州文化和旅游职业学院为基础建设旅游人员培育基地,加强旅游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建设,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型人才、实践服务型人才、“双师型”教师、旅游企业骨干管理人才、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示范性旅游人才项目。到2025年,全省重点打造文化和旅游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50个,支持建设申报导游类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

  大力开展促进旅游业复苏专项行动,以提升整体旅游技术技能人员服务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完善优化现有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购物店和导服人员管理数据库建设,鼓励各市(州)积极探索具有地域特色、创新发展的地方从业人员能力提升培训内容和方式。对导游等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组织参加继续教育提升专业水平;采取多种方式对景区讲解人员、酒店服务人员、餐饮服务人员、民宿管家、保洁服务人员等加强技能服务培训,实现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质量提升全覆盖,着力打造优秀、专业的旅游从业人员队伍,提升旅游行业人员素质。2023年,全省开展“黔旅工匠”旅游从业人员培训4万人次以上。(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大数据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省妇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完善评价竞赛机制

  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推动“黔旅工匠”旅游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的体制改革。完善并落实竞赛获奖选手表彰奖励、升学、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推行“赛展演会”结合的办赛模式,建立政府、协会、企业及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机制,加强竞赛专兼职队伍建设,提高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结合当前“黔旅工匠”亟需人才的实际,组织实施行业竞赛,逐步向全旅游相关行业拓展。采取“省级+地方”逐级举办模式,到2025年,举办各类“黔旅工匠”技能大赛18场,培育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行业技能大赛、专业大赛。每三年开展一次贵州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推动品牌建设

  鼓励支持“黔旅工匠”旅游行业从业人员争做“贵州文旅行业标兵”。到2025年,在全旅游行业遴选28名事迹突出、感染力强、根植基层的一线工作者命名为“贵州文旅行业标兵”。支持“黔旅工匠”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成立技能工作室,以名师带徒形式培养行业服务队伍,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加大对“黔旅工匠”品牌宣传,积极宣传旅游行业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积极营造全社会、全行业关心重视旅游从业人员培养的氛围。(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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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股权转让后价格调整为何不能退税

近期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部分纳税人对个人转让股权退税政策存在误解,法院对争议问题作出判决,并在裁判文书中就有关退税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人发生股权转让的行为越来越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发现,近期有多名个人在转让股权后,因实际股权转让所得减少,申请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未获批准,遂提起行政诉讼。

  有关案例显示,纳税人对股权转让政策存在误解,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从裁判文书来看,法院不仅载明了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而且就诉讼的退税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笔者认为,有关判定和阐述有助于厘清问题的实质、促进税法遵从和税务执法。下面结合案例展开分析。

  股权转让后所得减少要求退税的误区

  从近期公开的2起个人股权转让行政诉讼案例来看,有关个人要求退税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认为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以实际收到的价款为准。

  在上述案件诉讼中,当事人引用了67号公告规定。该公告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条明确,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当事人认为,其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少于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应当按照实际取得的现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之前其已按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计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造成多缴个人所得税,应当退还。

  认为分期收款的应分期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上述案件诉讼中,当事人认为,股权转让方式为分期收款的,当发生股权转让并收取第一期股权转让款时,应当按照本期实际收取的款项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总价款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认为股权转让预缴的税款应当多退少补。

  根据(2024)沪7101行初694号一审行政判决书,当事人认为,由于股权转让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尚具有不确定性,之前缴纳的税款是预缴税款,应当待协议履行完毕再统算该股权转让应当缴纳的税款,多退少补。该股权转让最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于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产生多缴税款,理应退还。

  认为后续减少的收入应当减少股权转让收入。

  (2024)沪7101行初694号案件中,当事人引用6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即“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提出既然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那么,后续减少的收入也应当减少股权转让收入。

  认为事后减少股权转让价格不适用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规定。

  (2024)京02行终378号案件中,税务部门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认为,股权转让方之前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应退还。该文件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第二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该文件,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转让方就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视为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之前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除非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仲裁委员会作出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裁决,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此时转让方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才能退税。

  当事人认为,该文件描述的是股权转让后收回已转让股权并返还股权转让款的情形,若只是减少股权转让价格,既未退款也未收回已转让股权,不是该文件适用的情形。

  认为申请有关退税有依据。

  比如,根据(2024)京02行终378号行政判决书,有关当事人提出退税的依据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即“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转让方按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来由于协议调整,实际收到的股权转让款项减少,据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相应减少,由此产生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多缴的税款应当退还。

  法院未支持有关诉求并细致释法说理

  关于上述问题,法院未支持当事人的意见,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了细致的释法说理。

  其一,认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不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

  针对前述第一个观点,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并非转让方实际收到的款项,而是纳税义务发生时所转让的标的股权的价值,也即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转让方是能够且有意愿取得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的,并以此纳税。因此,当转让方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当一次性以协议约定的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二,认定分期收款的计税依据应为股权转让全款。

  裁判文书针对前述第二个问题说明,根据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等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只要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转让方即使没有收到钱,纳税义务业已发生;受让方已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转让方纳税义务业已发生,要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款一次性纳税,而不是按照实际取得股权转让价款时分次纳税。当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时,转让方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股权转让收入应以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

  其三,认为财产转让所得没有预缴和汇算清缴的规定。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为综合所得,综合所得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末汇算清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没有预缴和汇算清缴的概念。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不存在所谓的预缴,转让方在股权转让时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此次纳税义务完结,没有多退少补的规定。

  其四,认定后续减少的收入并不减少股权转让收入。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虽然6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但并不能因此反推出后续减少收入也应当减少股权转让收入。

  其五,认定不符合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规定的不能退税。

  有关裁判文书载明,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规定了股权转让退税的情形,如果不符合该情形就不能退税,但并非意味着不符合该情形就不适用于该文件。因此,股权转让后股权转让价格减少的情形,不符合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退税。

  其六,明确有关不予退税情形的根本原因是未产生多缴税款。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关于税务机关退税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多缴税款,若不存在多缴税款,何来退税。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签订转让协议前,一般都会评估标的股权,在协议中约定的转让价格基本接近评估价值,转让方以此为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续双方由于种种原因减少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但都是在承认标的股权转让约定价格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双方都没有否认标的股权价值。转让方基于其商业目的同意减少股权转让价款,导致实际收取经济利益减少,是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不应影响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股权价值的认定,从而不应影响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价格的认定。因此,转让方虽然实际取得款项减少了,但并不存在多缴税款。

  对赌协议亦然,对赌失败转让方支付给受让方补偿,是转让方对标的股权经营风险的补偿,并非对交易总对价的调整。交易各方约定了业绩目标值及未达目标值需补偿,但该约定并非对股权转让交易总对价的调整,而是对标的股权未来经营业绩的保证和经营风险的补偿安排。对赌协议并未对标的股权估值重新进行调整,也就是没有调整股权转让时的交易对价,因此不产生多缴税款。

  上述司法案例的启示

  从上述案例来看,多家法院认为,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来源于标的股权的价值,转让方据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点标的股权价值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即使由于种种原因转让方实际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减少,也并不影响股权转让时点标的股权的价值,也就没有产生多缴税款。因此,股权转让后价格减少不能退税的根源在于,这种情形下没有产生多缴税款。

  笔者注意到,在这些行政诉讼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诸多退税理由,审理法院逐一解释政策,格外注重释法说理,尤其是重点阐释了有关股权转让不存在多缴税款的原因,有效化解了有关涉税争议。

  法院判决通过释法说理讲清法理、讲明事理,不仅澄清了有关退税问题,而且进行了生动的普法。


又现福建灵工平台移送公安,虚开风险或掣肘行业发展

编者按:近期,福建某灵活用工平台因虚开发票16亿元被税务机关查处,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多家受票企业因取得该平台虚开的发票被认定为偷税,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文结合灵活用工行业常见业务模式,分析涉税风险高发环节,为企业提供申辩思路与合规建议。

  一、近期动态:某灵工平台虚开被移送公安,多家受票方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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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税务机关曝光一起灵活用工平台虚开案件。经查,福建某灵活用工平台在经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专票11781份,金额14.8亿元,税额8924.41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普票1236份,金额1690.25万元。因情节严重,该案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多家受票企业也受到税务处罚,以下为三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通过平台取得外包服务发票被定性偷税

  2023年4月,某广告公司向外包服务人员及其团队购入设计服务,因该外包团队无法开具发票,该公司与灵活用工平台签订协议,由平台提供代付款、开具发票等服务,被税务机关定性偷税并处以不缴、少缴税款60%的罚款合计6.30万元。

  案例二:通过平台支付部分员工的工资等费用被定性偷税

  2023年6月-2024年4月,某科技公司通过灵活用品平台支付部分员工的工资等费用,以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取得该平台开具的21份专票,价税合计318万元,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处不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合计9.47万元,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行为被处罚款合计3170.14元。

  案例三:通过平台取得虚假推广费发票被定性偷税

  2025年2月,某科技公司取得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专票16份,金额887万元,税额53万元,被证实为虚开发票。经查,因销售需要,某科技公司员工秦某生寻找业务推广公司进行产品推广并凭发票、结算单进行费用报销,该公司知晓并非所有推广均由灵活用工平台进行,但并未对推广渠道及对应公司进行核实,仅就员工提供的结算单,根据单位支付制度向开票方支付了推广费,因该员工已离职无法进行核实及补开发票,该公司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处罚款合计86.88万元。

  二、灵活用工行业受票方企业应当关注四大涉税风险高发点

  实践中,一旦灵活用工平台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下游受票企业往往会被牵连,可能面临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对应成本费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甚至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接受虚开发票、构成偷税,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若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受票企业还可能因涉嫌虚开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些涉税风险通常集中于以下几类业务模式:

  一是事后补开模式:自由职业者已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了劳务或服务,用工单位为获取发票,事后通过灵活用工平台代为开具发票,此种补开行为往往难以被税务机关认可;

  二是形式走账模式:自由职业者在提供服务前虽已约定通过灵工平台结算,但用工单位因缺乏相应服务资质和能力,且未与自由职业者或平台签订清晰的挂靠、转包等协议,导致被认定为自由职业者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而非平台提供服务;

  三是代发薪酬模式:通过平台向本企业员工、高管发放工资、奖金或分红,实质是利用平台拆分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若企业存在上述业务模式,且出现以下异常情况,更容易引发税务机关重点监管:

  (一)发票开具明显异常

  如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严重不符,如基础劳务开具为“技术服务费”;开票时间与用工周期明显不匹配;或用工人员信息异常集中(如高龄、偏远地区人员占比过高、身份证号段连续等),此类行为易触发税务预警。

  (二)务工人员由受票企业自行寻找或与员工信息大量重合

  若企业自行招募和管理人员,仅通过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和开票,而平台未实际提供用工匹配服务,则易被认定为“形式走票、实质自雇”。另一种常见风险是企业将正式员工伪装为第三方劳务人员,导致个税、社保数据与实际情况矛盾,引发交易真实性怀疑。

  (三)资金回流痕迹明显

  若存在“先垫资结算、后平台回流”的资金操作模式,即便存在真实用工场景,仍可能因表面的资金回流触发虚开风险。具体表现为:受票企业直接向先行务工人员垫付劳务报酬,为满足票据合规要求,后续将资金转入灵活用工平台对公账户并扣除开票服务费,最终形成表面的资金回流。

  (四)务工人员提供高风险业务

  以咨询费、推广费等名义开展的劳务合作,因服务成果难以量化,常成为虚开高发区。尤其是大额咨询类发票,若缺乏咨询记录、成果交付证明、效果数据等证据链支撑,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交易。

  三、灵活用工平台被定性虚开,受票方企业可采取的五大申辩策略

  (一)申请核实异常凭证

  实践中,灵活用工平台走逃失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虚开发票的情况时有发生,受票企业取得的发票往往被列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导致企业面临进项税额转出和补缴税款的风险。受票企业若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附业务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90日内完成核实,若无疑问且符合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定,将出具通知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可在收到异常凭证通知后10日内提出核实申请,且暂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一机制是企业挽回损失的关键渠道,务必把握时效、及时提交材料,避免丧失救济机会。

  (二)争取《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撤回

  在跨地区协查案件中,上游税务机关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往往是下游受票企业被稽查的导火索。尽管有企业尝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质疑该通知单,但其可诉性存在较大争议。该类文书本质上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的协查线索,并不直接设定纳税人权利与义务,故法院通常不予受理。更可行的做法是,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举证说明交易真实、发票内容与实际一致,力争推动上游税务机关撤回该通知,如江苏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向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由于甲公司走逃失联,乙公司无法联系甲公司核实有关情况,因此乙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主张甲公司向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虚开。经调查核实后,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向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发送《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及《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随后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将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予以撤回。

  (三)争取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定性

  除了积极向税务机关争取认定其取得的发票不构成虚开发票之外,企业如果符合(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可以积极争取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无法换开、补开的相关说明,以争取避免调增企业所得税的不利后果。

  (四)“非善非恶”定性: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

  如企业难以全面举证业务真实性,而税务机关亦无法认定其存在主观恶意,则可能落入“非善非恶”的中间状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即便受票企业与开票方存在真实交易,若发票本身被认定为虚开,企业仍需承担增值税进项转出及滞纳金的法律后果,但企业所得税成本仍可凭真实支出凭证予以税前扣除。

  (五)行政阶段及时介入避免税务风险升级

  若受票企业被定性虚开,则应当在行政阶段及时介入,避免行政风险升级为刑事风险。我们认为,开票方与受票方的法律责任需根据各自交易实质独立判定,二者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不存在必然关联,还应当考量受票企业主观是否存在骗抵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是否造成了税款损失。

  四、小结

  灵活用工模式在降低用工成本、提升组织灵活性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其涉税风险不容忽视。企业应注重以下方面:强化业务真实性管理,保留用工合同、考勤记录、成果交付、资金流水等全套证据链;审慎选择合作平台,关注其资质、风控能力和涉税合规情况;建立内部发票审核机制,杜绝发票内容与业务实质不符;一旦面临稽查,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提交如用工协议、服务交付凭证、资金支付记录等主张业务真实发生,争取良好定性,避免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