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会协[2023]56号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11
文号:豫会协[202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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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会协〔2023〕56号               2023-07-11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服务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工作,根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结合我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经验及行业发展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对《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暂行办法》(豫会协〔2022〕58号)进行修订,现予印发实施。

  附件: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暂行办法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7月11日

  附件

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优化中介服务,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发布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事务所决定参加综合评价排名的,应向省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综合评价排名结果、相关结论与信息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省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经批准在河南省设立的事务所(含外省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参加当年综合评价排名: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提交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排名:

  (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事务所财政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领取变更后的中注协电子单位会员证书。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主要从业务收入、行业党建、人力资源、内部治理、处理处罚(扣分事项)等五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具体包括8个指标:

  (一)业务收入。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评价年度会计报表业务总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截至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三)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注册会计师数量。指截至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60岁以下执业超过5年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四)党建工作。

  1.行业党委对评价年度该事务所支部党建工作综合考核情况及其他党建考核指标。

  2.党组织参与事务所决策管理情况。

  具体从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比率两方面评价。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指事务所党员合伙人(股东)数量占事务所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的比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比率包括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管理层比率和事务所管理层进入党组织班子的比率。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管理层比率是指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在管理层任职的人数占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总人数的比率。事务所管理层进入党组织班子的比率是指事务所管理层中的党员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人数占管理层中党员总人数的比率。

  党组织班子成员是指事务所总所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以及分所党组织书记。事务所的管理层是指事务所建立的管委会或董事会(分所执业的合伙人)。

  (五)人才培养工作。指评价年度事务所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具有国家级领军(后备)人才及省级领军(后备)人才称号员工、新注册考取注册会计师及有金榜考生的。

  (六)行业贡献及社会责任。指事务所评价年度建立门户网站或公众号、参加省市注协或行业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检查工作、获得省市注协表彰奖励的、有“两代表一委员”情况、积极参加省市注协组织相关活动等。

  (七)品牌延续时间。指事务所现用名称的使用年限。

  (八)处理处罚(扣分事项)。指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事务所涉案涉诉以及事务所年度报备等情况的扣分。

  1.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及党纪处分情况。指自评价年度的近三年(含评价年度),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及党纪处分情况。

  2.事务所涉案涉诉情况。指自评价年度的近三年(含评价年度),事务所因执业问题涉及刑事、民事或其他案件、诉讼并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3.事务所年度报备情况。指自评价年度的近三年(含评价年度),事务所未按省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完成年度报备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的计算方法。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总分为100分,具体指标体系及计算方法如下:

  (一)业务收入(60分)

  按照业务收入分三档:

  1.收入低于1000万元(含)的为第一档,满分40分,计算公式=(本所业务收入/1000)×40分;

  2.收入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的为第二档,满分50分,计算公式=40分+((本所业务收入-1000)/(3000-1000))×10分;

  3.收入高于3000万元的为第三档。满分60分,计算公式=50分+((本所业务收入-3000)/(全省最高收入-3000))×10分。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12分)

  按照注册会计师人数分三档:

  1.人数少于15人(含)的为第一档,满分6分,计算公式=(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15)×6;

  2.人数大于15少于25人(含)的为第二档,满分9分,计算公式=6+(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15)÷10)×3;

  3.人数大于25人的为第三档,满分12分,计算公式=9+(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25)÷(全省注册会计师人数最多事务所注师人数-25)×3。

  (三)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注册会计师数量(2分)

  第一档:事务所无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注册会计师的,得0分;

  第二档:事务所有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注册会计师,但人数比例低于行业平均比例的,得1分;计师人数比例高于(含)行业平均比例的,得2分。

  (四)党建工作(9分)

  1.按照《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支部星级评定暂行办法》(豫注会评党〔2019〕8号),事务所党支部在考核年度内被评定为五星级党支部得4分;评定为四星级党支部得3分;评定为三星级党支部得2分;评定为二星级党支部得1分。

  2.党组织参与事务所决策管理情况得2分。

  3.事务所建立团组织并正常开展工作的得1分。

  4.事务所有省级以上两代表一委员的得1分;有市县级两代表一委员的每1人得0.5分,最高2分。

  (五)人才培养(6分)

  1.事务所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并提交考核年度联建高校出具大学生实习相关证明或实习合同的,得1分。

  2.事务所具有国家级领军(后备)人才称号的员工每1人得1分,具有省级领军(后备)人才称号的员工每1人得0.5分,同时具有国家及省级领军(后备)人才称号的员工只计算一项,最高2分。

  3.事务所综合评价年度新注册考取注册会计师的,每注册1人得0.5分,最高2分。

  4.事务所综合评价年度有注册会计师金榜考生的,得1分。

  以上内容由事务所自行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行业贡献及社会责任(8分)

  1.事务所建立门户网站或开设公众号并持续保持更新的得0.5分,事务所在省注协网站或公众号发布宣传信息的(不含招聘信息)每一条得0.2分,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国内权威财经媒体发布报道或信息的每篇得0.2分,最高2分。

  2.事务所选派业务人员参加省、市两级注协或行业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检查工作的,每选派1人次得1分,最高2分。

  3.事务所获得省级注协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得2分,获得市级注协表彰奖励的得1分,同时获得省、市级注协表彰奖励的只计算一项,最高2分。

  4.事务所积极参加省、市级注协组织相关活动的,每参加一次得0.5分,最高1分。

  5.注师担任中注协理事、监事会成员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得1分;担任省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得0.5分(同一注师有多项任职的,按最高分值计算)最高1分。

  以上内容由事务所或省市两级注协提供文件或证明材料。

  (七)品牌延续时间(3分)

  品牌延续时间取自财政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时间。

  1.20年以上(含20年)得3分。

  2.10-20年(含10年)得2分。

  3.5-10年(含5年)得1分。

  (八)处理处罚(扣分事项)

  1.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况。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综合评价年度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5分;在前两个年度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2.5分。事务所在综合评价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4分;在前两个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2分。注册会计师在综合评价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3分;在前两个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1.5分;党员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年度受到党纪处分的,每次减1分。

  2.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综合评价年度因执业问题涉及刑事、民事或其他案件、诉讼并受到刑事处罚的,每次减6分;在前两个年度因执业问题涉及刑事、民事或其他案件、诉讼并受到刑事处罚的,每次减3分。

  3.事务所年度报备情况。事务所在综合评价年度未按省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完成年度报备工作的,每次减1分;在前两个年度未按省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完成年度报备工作的,每次减0.5分。

  第九条 事务所应当对上报的综合评价信息真实性负责,如发现事务所提供信息失实的,省注协将综合评价信息失实项目扣减为零分;对所提供信息严重失实的事务所,将给予公开批评,并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排名资格。对相关事务所财务报表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事务所,按照《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作出惩戒;该事务所为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发布范围内的,则在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中处理处罚指标项下扣减相应分值。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省注协发布综合评价通知、事务所上报信息、省注协审核、计算排名结果、排名信息公示、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排名中的事务所相关信息来源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事务所上报信息。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列和更新本所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对所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地市注协负责对本辖区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省注协;省直管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直接上报省注协。

  第十三条 省注协对事务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评价、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事务所的综合评价排名结果在省注协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省注协负责受理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对外正式发布。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省注协根据综合评价信息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评价得分,将自愿参加百家排名的事务所,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并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1.年度业务收入总额及分部信息。

  2.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业务收入。

  3.注册会计师数量。

  4.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5.为事务所提供年度报表审计服务的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注协印发的《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暂行办法》(豫会协〔2022〕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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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