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23]15号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企业班)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10
文号:财办会[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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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企业班)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23〕15号         2023-07-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加强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财会人才培养,根据《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会〔2021〕34号)和《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财会〔2022〕3号)有关要求,组织开展2023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企业班)选拔培养工作,计划招收2个班约120人,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各负责1个班的具体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在中央企业(含中央金融企业)担任三级及以上企业分管财会部门的负责人(或同等级别职务),或在省级国有企业担任二级及以上企业分管财会部门的负责人(或同等级别职务),或在上市公司或其他重点企业(含民营企业)担任分管财会部门的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或副职。

  (四)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六)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达到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国家合格标准。

  (七)年龄不超过45周岁(出生日期应为1978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身体健康,具有充足时间和精力参加学习。

  (八)获得本人所在单位的同意和支持。

  已参加过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的,不再参加选拔培养。

  最近5年内因会计工作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选拔。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选拔。

  二、报名选拔程序

  报名选拔工作由财政部会计司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统称各省级财政部门),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以下统称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协助做好宣传、报名、审核以及考试组织等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报名和资格审核。

  1.报名。申请者按要求填写《2023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企业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中直管理局管理单位的申请者报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管理中央在京单位的申请者(不含通过国务院国资委报名的申请者)报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的申请者报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正式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至8月31日。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由集团统一通过“数智财菁”软件报名(https://jgpt.ismartwork.cn/),登录企业管理员账号,在系统内填报报名信息表,将每位申请者盖章后的《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打包压缩后上传至附件,同时将纸质版材料交换至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其他企业的具体报送方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确定。

  2.资格审核。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同时填写《2023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企业班)报名信息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见附件2)并盖章。2023年9月7日前将《统计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renyuanchu@mof.gov.cn),2023年9月14日前将纸质《申请表》和《统计表》报送财政部会计司。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将《申请表》和《统计表》送国管局财务管理司,由其按要求统一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二)选拔考试。

  1.笔试。申请者通过资格审核后参加统一组织的笔试。考试范围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即在计算机上进行答题。考试时间为2023年9月16日(周六)上午8:30-12:00,考试地点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确定并提前通知考生。

  2.面试。笔试结束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和试卷进行审阅,根据申报材料审核成绩和笔试成绩确定面试名单,面试名单将在财政部网站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考生本人。面试为结构化面试,初步安排在2023年10月上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确定入选名单。面试结束后,根据申报材料审核、笔试、面试三项成绩合计,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拟入选人员,书面征求用人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拟入选名单,征求意见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入选人员。

  三、培养时间与地点

  2023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培养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企业班)培养周期为3年,培训地点分别在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学院通知。

  四、培养方式

  主要采用课堂研修、实地调研、在职自学相结合的培养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帮助学员提升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相关的能力素质。

  (一)集中培训。每年集中培训20天,以课堂教学、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等方式为主。

  (二)实践研习。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学员到有关单位实地考察、研究,学习先进管理经验,组织学员撰写研究报告。

  (三)在职自学。通过培训和综合考察,确定学员在职学习的方向和参与科研、实践的具体任务。集中培训结束时,提供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网上辅导服务,指导学员理论联系实际,深化培训内容。

  (四)搭建平台。通过提供网络教学、邀请学员参加论坛、座谈等,搭建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

  五、学员管理

  (一)档案管理。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在培养期间的学习、科研等情况。

  (二)考核管理。建立考核体系,根据学员集中培训、实践研习、在职自学情况,进行量化打分考核。

  (三)毕业管理。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者予以毕业。学员毕业时将颁发毕业证书。取得证书的人员,将优先被聘为财政部会计改革及政策制定咨询专家,可优先申请财政部课题,参加高级会计师或正高级会计师评审予以优先考虑。

  在培养期间或培养结束后,因会计工作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或在培养期间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予以淘汰或除名。

  六、经费保障

  2023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培养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企业班)的选拔、培训、管理等费用由财政部承担,学员的住宿费和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伙食费学员自理,所在单位可按标准给予补助。

  联系电话:

  财政部会计司 010-68553024、68552544

  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 010-63193743、63193752

  附件:

  1.2023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企业班)申请表.doc

  2.2023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 (中青年人才培养-企业班)报名信息统计表.doc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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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