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23]13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管理会计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6-21
文号:财办会[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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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管理会计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23〕13号            2023-06-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高质量发展,总结、推广我国管理会计实践经验,调动单位应用管理会计的积极性,按照《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关于深化管理会计应用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管理会计案例征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例要求

  (一)基本原则。

  1.观点正确。案例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主题鲜明、导向正确。

  2.客观真实。案例要真实可信,描述要客观、中立,能如实反映案例的真实情况。

  3.守正创新。案例要能够反映管理会计应用方面有益的方法和经验,为管理会计实践创新总结经验。

  4.可复制推广。案例所提供的问题解决方式对类似问题的解决有参考、借鉴和启发作用,具有推广价值。

  (二)案例主题。

  案例既可以是单一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应用案例,也可以是多项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系统化应用案例。案例主题包括但不限于:

  1.单位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案例。介绍单位通过运用管理会计促进业财融合,对战略、投融资、预算、绩效、成本、营运等流程及信息实施一体化管理的过程。

  2.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的案例。介绍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情况及在战略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等领域的应用,包括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支撑情况。

  3.管理会计助力单位践行“双碳”目标的案例。介绍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在重点控排单位开展碳核算、降低碳排放、提高能源效率、参与碳市场运行机制等具体路径中的应用情况。

  4.管理会计助力行政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的案例。介绍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运用管理会计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实施政府会计和财务共享、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案例。

  5.管理会计助力民营和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案例。介绍民营和中小微企业通过运用管理会计做好资源规划、成本管理和风险管控,从而改善经济效益和提升管理效率的案例。

  6.管理会计文化建设开展情况的案例。探讨管理会计文化本质及表现形式,介绍影响管理会计文化形成的因素和环境,反映管理会计文化对企业管理会计体系构建的重要性。

  7.管理会计支持单位决策制定的案例。介绍管理会计在制定发展规划、实施战略管理、支持业务决策等方面的应用,特别是反映管理会计协助高层管理者确立决策目标、方案、方法,管理会计助力国有企业开展对标世界一流管理提升行动等的案例。

  8.其他体现管理会计创新实践成果的案例。

  (三)案例结构。

  案例应按照“案例名称、目录、摘要、正文、附录、声明”的顺序编写,具体格式附后。

  案例应在封面注明以下信息:报送地区(或部门)、案例名称、案例单位类型、案例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案例作者信息等。

  (四)案例文字格式。

  1.案例文字以精炼为要,字数原则上不超过15000字。

  2.案例应为WPS或Word版本,附录中相关数据可以运用Excel等格式。

  (五)案例授权和保密要求。

  案例申报应取得案例单位和案例作者授权。对案例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案例报送和遴选

  (一)案例报送方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负责本地区管理会计案例征集和初选工作,请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择优报送案例不少于5篇。案例应具有广泛性,既包括企业案例,也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案例,避免集中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类别单位。

  2.教育部财务司、国家卫生健康委财务司、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金融监管总局财务会计部门分别负责教育部直属高校、国家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院、国资系统中央企业、金融监管总局局管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例征集和初选工作。上述各部门请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择优报送案例不少于5篇。

  3.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司(局)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及所管理单位的案例征集和初选工作,请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择优报送案例,报送篇数不限。

  4.各地区或部门报送财政部会计司的信息应包括推荐案例名单、案例电子稿(含案例声明页的扫描件)、两份纸质稿(在案例声明页签字、盖章),分别发(寄)送到本通知中的联系邮箱和地址。

  (二)案例遴选。

  财政部会计司将组织专家对各地区或部门报送的案例进行遴选,并指导案例的后续修改完善。案例遴选将综合考虑案例质量、重要性、影响力、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选出优秀案例纳入财政部管理会计案例库进行交流推广。财政部会计司将公布入库案例名称、报送地区(或部门)、案例单位名称、案例作者名单等。

  三、案例后续使用

  财政部会计司将积极协调各地方、各部门、专业组织和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切实加强在库案例在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高等学校教学内容、专业组织培训课程等各领域的吸收和使用。同时,将通过邀请授课、开展访谈、集结成册等方式,运用案例成果,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学习交流。

  财政部会计司保留本次案例征集工作的最终解释权,拥有案例征集成果的使用权。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三处 王妍、朱晓文

  联系电话:010-68553016、010-68554637

  电子邮箱:czbkjsmof@163.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编:100820

  附件:管理会计案例格式文本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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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