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
发文时间:202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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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指引——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4.5号(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资产管理税收策划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承办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规定,保持合法合理、客观独立、审慎胜任的执业基本原则。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资产管理税收策划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 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资产管理税收策划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要求违反执业原则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资产管理税收策划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不当承诺、虚假宣传等手段承揽税收策划业务,不得引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活动。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在接受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委托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充分评估委托人及其项目风险。重大项目应由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的评估情况进行评价和决策。

  第八条 为确保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顺利实施及业务质量,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时间要求等情况,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在实施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前,编制资产管理税收策划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

  业务计划应确定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时间安排、业务范围、人员分工、沟通协调、执行程序等事项。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资产管理税收策划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和《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委派、数据信息收集、分析适用法律法规、分析参考案例、设计策划方案、方案数据测算、对比分析、业务记录及业务成果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业务定义与目标

  第十条 本指引所称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是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人资产管理的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方案和纳税计划的活动。

  第十一条 本指引所称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本指引所称资管产品,是指由金融机构发行和管理的契约型基金。按照募集方式资管产品可以分为公募资管产品、私募资管产品。

  对资管产品可以根据资管产品审批、备案登记的有关文件资料,确认每只资产管理产品作为交易主体、会计主体、纳税主体。

  第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主要有:设立、销售、登记、投资、信息披露、清算等六个环节。

  第十四条 业务目标为确认资产管理业务范围,进行策划方案准备、策划方案设计、方案实施,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税收策划相关的税务处理合规性评价,了解商务处理合规性情况、财务处理合规性情况、法务处理合规性情况。

  合法性、合规性评价应关注事实是否清楚、资料收集是否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

  第三章 业务承接和计划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接业务执行《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规定的执业规范。正确判断税收策划受托合同义务事项的责任方,应关注委托方在资管产品业务链中的身份。委托人可以是投资方(或称资金方),还可以是资产管理人。投资方是指投资资产持有人,资产管理人是指为资管产品提供发售、投资者财产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六条 正确判断税收策划受托合同义务事项,应从委托方、受托合同义务、产品类型、产品期间等维度,确认接受委托策划的资产管理产品。

  第十七条 正确判断承办税收策划资产管理业务发生情况,应关注受托资产管理产品所处的业务环节。

  第十八条 承接业务后,根据承办情况决定是否对委托协议、业务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否属于资管业务产品的代理投资产品;

  (二)委托方身份确认;

  (三)受托产品确认;

  (四)受托产品业务环节确认;

  (五)受托产品交易方式确认;

  (六)策划业务资料收集方式是否合法。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准确适用文件,在编制文件收集整理计划时,关注资产管理市场监管文件的时效性和受托项目时间范围的匹配性,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资产管理市场监管文件适用时间,避免适用依据错误。如,资管新规过渡期实施期限;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文件适用时间,避免适用政策依据错误;

  (三)资管业务与投行业务的区别,业务确认符合监管文件规定;

  (四)根据资管业务纳税申报前、纳税申报中、纳税申报后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认委托方税收策划需求,注意正确适用文件。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策划业务资料归集

  第二十条 承办资产管理税收策划,应注意归集下列商务处理资料,了解所策划资管产品市场情况:

  (一)归集资管业务有关资料,如设立、登记、销售、投资、信息披露、清算等环节的业务情况资料;

  (二)归集资管业务监管制度历史演进资料;

  (三)归集资管业务的立法动态资料。

  第二十一条 承办资产管理税收策划,应注意归集下列财务处理资料,了解所策划资管产品市场情况:

  (一)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统一会计制度文件;

  (二)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财务会计常识资料;

  (三)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财务处理案例资料。

  第二十二条 承办资产管理税收策划,应注意归集下列税务处理资料,了解所策划资管产品的税收法律环境:

  (一)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文件;

  (二)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税务处理常识资料;

  (三)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税务处理案例资料。

  第二十三条 承办资产管理税收策划,应当注意归集下列法务处理资料,了解所策划资管业务合同生效与撤销的法律环境。

  (一)关于合同生效与撤销的文件;

  (二)关于合同生效与撤销的常识资料;

  (三)关于合同生效与撤销的案例资料。

  第二节 策划业务准备

  第二十四条 策划业务准备的内容,包括承办业务适用文件的归集整理和设计资产管理税收策划工作底稿。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资管产品的设立、销售、登记、投资、信息披露、清算等业务资料,依据适用的有关文件,从文件适用条件、处理规则、法律责任等维度,形成税收策划工作底稿。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归集整理适用文件;

  (二)资管产品设立的策划准备;

  (三)资管产品销售的策划准备;

  (四)资管产品登记的策划准备;

  (五)资管产品投资的策划准备;

  (六)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策划准备;

  (七)资管产品清算的策划准备;

  (八)资管合同义务约定情况的清算准备;

  (九)资管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的清算准备;

  (十)资管合同纳税义务确认情况的清算准备。

  对接受投资人委托承办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应根据初始投资、持有投资、处置投资等业务资料,选择适用相应业务准备工作事项。主要涉及资管产品销售、资管产品投资、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资管产品清算等四个业务环节。

  第二十五条 归集整理与受托承办税收策划的资管业务有关文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确认受托承办税收策划资管业务的重要交易事实,并取得相关交易资料。如资管产品运行所在的业务环节、资管产品发行的主体;

  (二)根据受托承办税收策划资管业务的发生时间,确认所归集文件的适用时效;

  (三)根据产品的业务环节、发行主体等重要交易事实和文件适用时效,选择适用的商务处理文件、会计处理文件、税务处理文件、法务处理文件。

  第二十六条 资管产品设立环节的税收策划准备,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了解资管产品设立情况。如,资管产品发起人向有关部门提交的各项申报文件,归集资管计划的有关资料,确认资管产品类型,选择资管产品设立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

  (二)适用文件选择。归集整理设立的资管产品类型适用的税收文件,了解征税范围文件适用条件、不征税范围文件适用条件、税收优惠范围文件适用条件;

  (三)工作底稿准备。设计资管产品设立环节工作底稿时采用适当方法选择主要的要素事项包括:确认资管产品的设立人、证据资料清单、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依据、设立的资管产品类型、适用的文件依据,依据有关文件确认资管产品设立税收策划的事项及策划方法。

  第二十七条 资管产品发行销售环节的税收策划准备,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了解资管产品发行销售情况。如资管产品发行销售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资管产品发行人、代销人,归集资管产品的发行销售资料,关注每只产品的募集资金目标实现情况;

  (二)选择适用的税收文件。归集整理发行销售的每只产品适用的税收文件,了解征税范围文件适用条件、不征税范围文件适用条件、税收优惠范围文件适用条件;

  (三)工作底稿准备。设计资管产品发行销售环节工作底稿时采用适当方法选择主要的要素事项包括:发行销售的资管产品类型、每只产品的募集资金目标实现情况、证据资料清单、每只产品发行销售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每只产品发行销售适用的税收文件,依据有关文件确认资管产品销售税收策划的事项及策划方法。

  第二十八条 资管产品登记环节的税收策划准备,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了解资管产品登记情况。如,资管产品登记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归集资管产品的登记资料,关注每只产品的登记情况;

  (二)选择适用的会计处理文件、税务处理文件。根据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登记备案情况,选择每只产品适用的会计处理文件、税务处理文件。了解每只产品是否适用征税文件、是否适用不征税文件、是否适用税收优惠文件;

  (三)工作底稿准备。设计资管产品登记环节工作底稿时,应当采用适当方法选择主要的要素事项,包括: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登记备案情况、证据资料清单、登记备案完成条件、登记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适用的会计处理文件、适用的征税文件、适用的不征税文件、适用的税收优惠文件,依据有关文件确认资管产品登记税收策划的事项及策划方法。

  第二十九条 资管产品投资环节的税收策划准备,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了解资管产品投资情况。如资管产品投资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归集资管产品的投资资料,关注每只产品的投资情况。

  (二)选择适用的会计处理文件、税务处理文件。根据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情况,选择每只产品适用的会计处理文件、税务处理文件。了解每只产品是否适用征税文件、是否适用不征税文件、是否适用税收优惠文件。

  (三)工作底稿准备。设计资管产品投资环节工作底稿时采用适当方法选择主要的要素事项,包括:投资者财产、证据资料清单、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适用的会计处理文件、适用的税收文件、每只资管产品持有投资的资产负债表事项和损益表事项,依据有关文件确认资管产品投资税收策划的事项及策划方法。

  第三十条 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环节的税收策划准备,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了解资管产品信息披露情况。如资管产品信息披露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归集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资料,关注每只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

  (二)选择适用的会计处理文件、税务处理文件。根据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选择每只产品适用的会计处理文件、税务处理文件。了解每只产品是否适用征税文件、是否适用不征税文件、是否适用税收优惠文件。

  (三)工作底稿准备。设计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环节工作底稿时,采用适当方法选择主要的要素事项,包括:

  1.信息披露情况,证据资料清单,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会计文件、税收文件;

  2.披露质量的行业监管合规性,如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披露内容、方式、频率的行业监管合规性,如,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4.财务报表披露的合规性;

  5.依据有关文件确认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税收策划的事项及策划方法。

  第三十一条 资管产品清算环节的税收策划准备,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了解资管产品清算情况。如,资管产品清算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归集资管产品的清算资料,关注每只产品的清算情况。

  (二)选择适用的会计处理文件、税务处理文件。根据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清算情况,选择每只产品适用的会计处理文件、税务处理文件。了解每只产品是否适用征税文件、是否适用不征税文件、是否适用税收优惠文件。

  (三)工作底稿准备。设计资管产品清算环节工作底稿时,应根据纳税申报过程税收策划的需要,采用适当方法选择主要的要素事项,包括:

  1.每只产品的清算情况,证据资料清单,清算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会计文件、税收文件;

  2.符合清算条件的资管产品;

  3.每只资管产品的清算期;

  4.每只资管产品的资产负债表事项、损益表事项,如资管产品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金融资产计价、投资收益确认、收入费用确认、暂估税费等;

  5.每只资管产品纳税确认情况及纳税申报情况;

  6.依据有关文件确认资管产品清算税收策划的事项及策划方法。

  第三十二条 资管产品合同义务约定情况的清算准备,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否属于资管业务;

  (二)资产管理合同是否生效;

  (三)是否符合资管业务范围的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资管产品的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的清算准备,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资管产品合同义务履行情况,如投资方合同义务履行、资产管理人合同义务履行等;

  (二)资管产品合同收入,投资方履行合同义务取得的价款,资产管理人履行合同义务取得的价款;

  (三)是否履行合同义务约定,是否存在履行合同义务争议风险。

  第三十四条 资管合同纳税义务确认情况的清算准备,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纳税申报前的资料准备策划。

  1.从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三个方面评价每份申报资料的有用性;

  2.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四个方面评价申报数据确认结果是否合规。

  (二)纳税申报中的办税准备策划。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

  2.纳税期限确认;

  3.纳税申报期限、纳税地点、申报资料等办税事项确认。

  第三节 税收策划方案设计

  第三十五条 设计资产管理税收策划方案时,应根据资管产品的设立、销售、登记、投资、信息披露、清算等业务资料,依据适用的市场制度文件、会计制度文件、税法文件,运用评估处理工具,形成资产管理税收策划方案。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资管产品策划方案的设计方法;

  (二)受托税收策划资管产品的实际交易情况调查确认;

  (三)资管产品设立环节的策划方案设计;

  (四)资管产品销售环节的策划方案设计;

  (五)资管产品登记环节的策划方案设计;

  (六)资管产品投资环节的策划方案设计;

  (七)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环节的策划方案设计;

  (八)资管产品清算环节的策划方案设计;

  (九)合同义务约定中的清算事项处理;

  (十)合同义务履行中的清算事项处理;

  (十一)资管业务的清算事项确认;

  (十二)清算环节的纳税义务确认;

  (十三)资管产品策划方案设计风险提示。

  对接受投资人委托承办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应根据初始投资、持有投资、处置投资等业务资料,选择适用相应策划方案设计事项。主要涉及资管产品销售、资管产品投资、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资管产品清算等四个业务环节。

  第三十六条 设计资管产品税收策划方案,可以采用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确定策划目标。

  1.纠正偏离目标的事项,包括业务承接偏离目标事项、业务计划偏离目标事项;

  2.规划设计资产管理税收策划的合规性目标。

  (二)策划程序。

  1.交易确认。了解商务活动的有关事实,搜集资料证明策划项目的资金方、资金管理人的交易内容,确认交易方式;

  2.策划版块划分。对资管产品税收策划,应考虑将业务过程按设立、销售、登记备案、投资、信息披露、清算等业务环节进行划分,形成相对独立的六个税收策划版块,避免操作风险;

  3.评估分析提出策划方案。

  (三)策划方案。

  1.资管业务实际交易情况历史和现状确认;

  2.披露存在的违规风险事项;

  3.提出资管产品业务过程各环节的税收策划意见;

  4.对税收策划方案的设计成果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调查确认受托税收策划资管产品的实际交易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交易事项:

  (一)交易主体,主要有机构投资人、自然人投资人、资金管理人;

  (二)交易内容,主要有合同权利约定及行使、合同义务约定及履行;

  (三)交易方式,主要有代理方式、取得方式、收益方式、处置方式;

  (四)实际交易情况的税务处理的合规性评价,了解商务处理、财务处理、法务处理的合规性情况,确认风险事项;

  (五)取得资管产品的设立、销售、登记、投资、信息披露、清算等业务过程资料,确认资管业务过程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资管产品设立环节的策划方案设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商务处理事项。了解资管产品设立的实际情况,采集资管产品设立的信息资料,了解资管产品设立行业监管合规情况,提出资管产品设立的有关建议;

  (二)财务处理事项。了解委托方的会计政策、财务处理能力;

  (三)税务处理事项。采集已设立资管产品适用税收文件信息,了解每只资管产品设立的税务处理情况,评价税务处理的合规性,确认资管产品设立的税收策划事项,提出税收策划建议;

  (四)法务处理事项。

  1.设立资料评价。从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等三个方面,评价资管产品设立的每份文件资料的确实性;

  2.设立结果评价。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等四个方面,评价资管产品设立的税务处理结果的合规性,了解资管产品设立的商务处理结果、财务处理结果合规性情况。

  (五)策划结论报告。评价每只资管产品设立的合规性情况,对资管产品设立安排存在的税收风险进行提示。

  第三十九条 资管产品销售环节的策划方案设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商务处理事项。了解资管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采集资管产品销售的信息资料,确认每只产品募集资金的目标实现情况,了解资管产品销售符合行业监管情况,提出资管产品销售的有关建议。

  (二)财务处理事项。了解每只资管产品销售成立情况、会计主体确认情况、会计期间确认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等,了解每只资管产品销售适用的财务处理文件、执行的会计政策。

  (三)税务处理事项。采集已销售成立的资管产品适用税收文件信息,了解每只资管产品销售的税务处理情况,评价税务处理的合规性,确认资管产品销售的税收策划事项,提出税收策划建议。

  (四)法务处理事项。

  1.销售资料评价。从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等三个方面,评价资管产品销售的每份文件资料的确实性;

  2.销售结果评价。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等四个方面,评价资管产品销售的税务处理结果的合规性,了解资管产品销售的商务处理结果、财务处理结果合规性情况。

  (五)策划结论报告。每只产品销售的合规性评价情况,每只产品销售的会计主体确认情况、会计期间确认情况、会计核算情况,每只产品销售的税务处理情况,对资管产品销售安排存在的税收风险事项提示情况。

  第四十条 资管产品登记环节的策划方案设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商务处理事项。了解资管产品登记的实际情况,采集资管产品登记的信息资料,确认登记备案条件的实现情况,了解资管产品符合登记行业监管情况,提出资管产品登记的有关建议。

  (二)财务处理事项。了解每只资管产品登记情况、会计主体确认、会计期间确认、会计核算情况等,了解每只资管产品登记适用的财务处理文件、执行的会计政策。

  (三)税务处理事项。采集资管产品登记适用的税收文件,了解每只资管产品登记的税务处理情况,评价税务处理的合规性,确认资管产品登记的税收策划事项,提出税收策划建议。

  (四)法务处理事项。

  1.登记资料评价。从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等三个方面,评价资管产品登记每份文件资料的确实性;

  2.登记结果评价。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等四个方面,评价资管产品登记的税务处理结果的合规性,了解资管产品登记的商务处理结果、财务处理结果合规性情况。

  (五)策划结论报告。每只产品登记的合规性评价情况,资管产品登记备案环节的资管产品会计主体、资管产品纳税主体、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负债表事项和损益表事项、资管产品成立日、资管产品终止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收策划结论。

  第四十一条 资管产品投资环节的策划方案设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商务处理事项。了解资管产品投资的实际情况,采集资管产品投资的信息资料,确认结论投资的实现情况,了解资管产品投资符合行业监管情况,提出资管产品投资的有关建议。

  (二)财务处理事项。了解每只资管产品的投资情况、会计主体确认、会计期间确认、会计核算情况等,了解资管产品持有投资、持有投资者财产的财务处理情况,了解每只资管产品投资适用的财务处理文件、执行的会计政策。

  (三)税务处理事项。采集资管产品投资适用的税收文件,了解资管产品持有投资的税务处理情况,了解每只资管产品投资的税务处理情况,确认资管产品投资的税收策划事项,提出税收策划建议。

  (四)法务处理事项。

  1.投资资料评价。从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等三个方面,评价资管产品投资每份文件资料的确实性;

  2.投资结果评价。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等四个方面,评价资管产品投资的税务处理结果的合规性,了解资管产品投资的商务处理结果、财务处理结果合规性情况。

  (五)策划结论报告。每只产品投资的合规性评价情况,资管产品投资适用会计处理文件、投资者财产、资管产品持有投资的资产负债表事项和损益表事项,资管产品投资适用税务处理文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收策划结论。

  第四十二条 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环节的策划方案设计,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商务处理事项。了解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采集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信息资料,了解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行业监管合规情况,提出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商务有关建议。

  (二)财务处理事项。了解每只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了解每只资管产品信息披露适用的财务处理文件,评价每只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情况,提出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财务有关建议。

  (三)税务处理事项。采集资管产品信息披露适用的税收文件,了解每只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税务处理情况,确认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税收策划事项,提出税收策划建议。

  (四)法务处理事项。

  1.信息披露资料评价。从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等三个方面,评价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每份文件资料的确实性;

  2.信息披露结果评价。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等四个方面,评价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税务处理结果的合规性,了解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商务处理结果、财务处理结果的合规性。

  (五)策划结论报告。

  1.信息披露情况,证据资料清单,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会计文件、税收文件;

  2.披露质量的行业监管合规性,如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披露内容、方式、频率的符合行业监管情况,如,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4.财务报表披露的合规性;

  5.纳税申报的合规性。

  第四十三条 资管产品清算环节的策划方案设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商务处理事项。了解资管产品清算的实际情况,采集资管产品清算的信息资料,了解资管产品清算行业监管合规情况,提出资管产品清算的商务有关建议。

  (二)财务处理事项。了解每只资管产品的清算情况,了解每只资管产品清算适用的财务处理文件,了解符合清算条件的资管产品及每只产品的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事项和损益表事项,评价每只资管产品清算的合规情况,提出资管产品清算的财务有关建议。

  (三)税务处理事项。采集资管产品清算适用的税收文件,确认符合清算条件的资管产品及每只产品的纳税清算期间、纳税义务发生情况、纳税申报期限,了解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评价每只资管产品清算税务处理的合规情况,确认纳税申报前、纳税申报中、纳税申报后等清算环节税收策划事项,提出税收策划建议。

  (四)法务处理事项。

  1.清算资料评价。从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等三个方面,评价资管产品清算的每份文件资料的确实性。

  2.清算结果评价。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等四个方面,评价资管产品清算的税务处理结果的合规性,了解资管产品清算的商务处理结果、财务处理结果合规性情况。

  (五)策划结论报告。资管产品清算的商务处理、财务处理、税务处理说明,资管产品清算符合行业监管情况、财务报表合规性、税务处理合规性情况,提出税收策划意见。

  第四十四条 资管业务合同义务约定中,是否属于资管业务,资管合同是否生效等两个清算事项处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对资管业务合同义务约定中存在的超出资产管理业务范围的条款,应确认超出委托资产管理税收策划范围的事项,应按其他服务指引的规定应另行签订协议;

  (二)对资管业务合同已经成立的,如果合同约定存在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不影响合同成立的,不能以该情形否定资管业务有关各方的税收权利义务;

  (三)对未生效的合同、条款,不可作为税收策划的事实根据。

  第四十五条 投资方委托代理投资的业务事项主要包括:购买资管产品、取得投资收益;资产管理人受托代理投资的业务事项主要包括:销售资管产品、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确认资管业务清算事项,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评价业务事项的商务处理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商务处理事实认定无法形成统一结论的,应确认为证据不足,应执行补充证据资料程序;

  (二)评价业务事项的财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三)评价业务事项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四)评价业务事项合同生效与撤销的法务风险。

  第四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受托方)销售资管产品、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等业务事项的有关纳税义务确认,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根据委托合同确认有关事项的纳税义务;

  (二)评估委托事项的可行性,并提出策划意见;

  (三)评价委托方提供资料的有用性,确定所提交资料是否能用于税收策划,评价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充分性,决定是否需要补充资料;

  (四)评估委托事项纳税义务确认的合法性,识别风险点,提出策划方案。资管产品纳税义务确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资管产品销售环节印花税的纳税义务确认;

  2.资管产品销售环节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确认;

  3.资产管理人代扣代缴纳税义务确认;

  4.资产管理人取得代理投资服务收入的会计处理、纳税义务确认。

  第四十七条 资管产品的投资方(委托方)购买资管产品、取得投资收益等业务事项有关的纳税义务确认,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根据委托合同确认有关事项的纳税义务;

  (二)评估委托事项的可行性,并提出策划意见;

  (三)评价委托方提供资料的有用性,确定所提交资料是否可用于税收策划。评价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充分性,决定是否需要补充资料;

  (四)评估委托事项纳税义务确认的合法性,识别风险点,提出策划方案。资管产品投资方纳税义务确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方转让持有资管产品的纳税义务确认;

  2.投资方取得资管产品损益的纳税义务确认;

  3.投资方取得资管产品损益的纳税调整事项确认。

  第四十八条 设计资管产品税收策划方案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过去交易中、现实交易中、未来交易中商务、财务、税务、法务等方面存在的风险事项;

  (二)税务处理合法性风险,如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等;

  (三)资产管理人超额管理费是否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

  (四)投资环节取得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五)投资持有期间转让资管产品,是否按照金融商品转让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投资资产运营环节取得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七)判断资管产品是否保本型;

  (八)运营资管产品业务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九)享受税收优惠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包括私募基金;

  (十)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差价收入是否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进行税务处理;

  (十一)资管产品是否按不征印花税进行税务处理。

  第四节 策划业务方案实施

  第四十九条 策划业务方案设计完善,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纠正业务承接、业务计划、策划方案的偏离目标事项,并考虑重新执行承接、计划、方案设计等有关业务程序;

  (二)根据税收策划的需要,研究开发新的工作底稿,完善原有的工作底稿,提升工作底稿体系质量;

  (三)根据税收策划的需要,确认新的需求事项,细化、展开策划方案,实现每个需求事项都有对应的策划方案;

  (四)对存在设计缺陷、执行缺陷的方案,而未纠正的,应采取完善措施。

  第五十条 如果委托方有咨询代理需求的可以另行签订咨询代理协议,或在税收策划协议中做出约定。

  第五章 业务记录和成果

  第五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编制资产管理税收策划备查类工作底稿和业务类工作底稿,并保证工作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适当记录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过程,列明判断过程及其依据,为最终出具报告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有效收集与整理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证据,显示支持资产管理税收策划结果的证据链条,证明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过程符合业务指引;

  (三)规范记载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情况,表明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的规范化程度,为执业质量提供依据。

  第五十二条 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 委托人名称;

  (二)委托业务项目名称;

  (三)委托业务项目时间;

  (四)委托业务实施过程记录;

  (五)委托业务结论;

  (六)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七)复核人姓名及编制日期;

  (八)其他说明事项。

  第五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编制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报告,业务成果包括出具资产管理税收策划报告、方案分析文档、方案试算底稿等。

  第五十四条 出具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报告,执行《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规定的执业规范,并注意披露资产管理税收策划的下列特殊事项:

  (一)委托策划资产管理产品类型;

  (二)委托策划资产管理业务环节,如融资投资环节;

  (三)委托策划资产管理的交易事实确认、有关证据、文件依据;

  (四)委托策划资产管理业务的纳税义务确认、有关证据、文件依据;

  (五)委托策划资产管理业务的策划方法、策划流程说明;

  (六)委托策划资产管理业务的策划方案合法性说明;

  (七)委托策划资产管理业务的策划方案介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自2023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报告(参考示例)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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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